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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孟军 《行政与法》2008,(6):118-120
国家侵权与国家责任相连,国家责任与权利救济相决。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与刑事被追诉人所处地位不对等,使得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容易受到侦查权的非法侵犯。刑事被追诉人享有救济权能够促成侦查权与被追诉人权利的相对平衡,保证被追诉人享有救济权是侦查机关的一种责任。  相似文献   

2.
杨育谋 《政府法制》2009,(21):12-13
被捐款、被自愿、被就业、被自杀、被小康、被幸福、被代表……一个毫不起眼的“被”字,今年以来红遍中国。一路走来似乎已经没有什么不可以“被XX”的?此种语法看似调侃,却恰恰反映了今日中国一切都“被”的时代荒谬,处处透露出弱者的委屈与无奈。甚至有人戏称,巾国正在进入“被时代”……  相似文献   

3.
在西方的经典政治理论中,财产权被视为“最根本之自由”,而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被并称为三项基本人权,反映到刑事诉讼法中就是被追诉人的财产保护与生命、自由权一同构成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由于长期以来在我国财产权并不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缺陷,这对公民的财产权保障极为不利。随着私有财产保护的入宪,迫切要求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制度,以确保被追诉人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所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第三人的具体表现复杂、多样,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行政审判实践,略谈拙见,以期抛砖引玉。实践中,常见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一些:1.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与受害人互为第三人。当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时,受害人是第三人;当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时,被处罚人是第三人;但当被处罚人与受害人均不服行政处罚,均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将这两个独立的案件合并审查,将起诉的被处罚人与受害人均列为原告,这时就…  相似文献   

5.
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标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注册人或持有人等方面的关联性,可被认定为在在先商标的基础上获得的延伸注册。虽然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异议人商标标识相似,但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拥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相似,且异议人不能证明其对该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应当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6.
刘强 《研究生法学》2009,24(3):90-104
刑事被追诉人称谓的科学程度,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以及权利保障的力度。故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刑事被追诉人的称谓方面,改变了以往统称为“被告人”或“人犯”的做法,将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按诉讼阶段区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之后称为“被告人”。这种改变体现了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与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区分为背景,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体例,提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称谓应当具有科学性,这一命题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被追诉人的称谓应显示出层次性、渐进性,二是称谓应与背后的各阶段权利实现对等。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作了简单区分,但修改后的称谓并不具备上述两个要素,故依然欠缺科学性。为此,笔者从分析与解释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目前被追诉人的称谓进行了重新建构:通过设置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以及规定确认被追诉人的专门程序,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应有的层次性、渐进性;通过将被追诉人的基础性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以及逐渐增补阶段性权利,来实现被追诉人称谓与权利的大致对等,保证称谓的“名副其实”。  相似文献   

7.
郭文婧 《政府法制》2010,(13):21-21
安徽阜阳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中,开发商与业主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这场拉锯战因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而失衡。一名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该业主服毒自杀。事后,授权强拆的一名副区长被问责,他同时被查出收受了贿赂,今年4月被判刑11年。  相似文献   

8.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域名中含有的类似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也逐渐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与此相应,域名的商业价值也与日俱增。然而目前,域名权仍未被各国现行法普遍重视与肯定,与域名相关的利益仍缺乏可供保护的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与商标、企业名称的关系,已相当必要。而我国已有的域名管理办法,只是作为部门的规范文件存在,法律效力很弱,并且在许多方面也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9.
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关系的新变化肖秀敏在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法律反映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政治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经济和行政法律关系极少,而政治关系主要是纵向的关系,即统治与被统治、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服从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企业的关系,主要是管理与被管...  相似文献   

10.
于苹  许磊 《中国审判》2010,(4):91-91
1.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与卖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路途中即被抓获的,因其尚未与卖方进行实际交易,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2.接收藏匿有毒品的邮包,到手后被抓获是既遂,邮局工作人员核实收件人身份后,放到柜台上,接收人未及接触邮包时便被公安人员抓获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相似文献   

11.
《法学杂志》2012,33(8)
中国传统社会未将自由与权利概念化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人无自由与权利。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应当被改造、被置换,但并不意味着古人积累的技术智慧与程序艺术不可被承继,更不意味着支撑法文化传统的基于人性又反映中国文化特质的原则可以被抛弃。中国文化传统仍然是我们探讨中国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12.
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 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是受被追诉者的委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或者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保障律师享有必要的诉讼权利,也就能有效地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等条件,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律师的诉讼权利,律师会见被追诉者遇到的困难和对策等方面全面地进行了探讨和阐述  相似文献   

13.
黄光裕将被以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经记者了解,虽然黄光裕的关系网涉及官员众多,但黄被抓后,始终没受到行贿罪指控。之前报道的三联商社和ST金泰等事也被证实与黄光裕案无关。  相似文献   

14.
江西九江市苏建农问:陈某因到甲单位找人收欠款,被甲单位白某打破额头。后陈某与罗、熊、苏三人商议应与甲单位保卫科讲讲。去甲单位因未找到入而又遇白茶,白与陈又发生冲突。被人劝开后,陈等几人去茶座喝茶。约半小时后,甲单位保卫科科长朱某、于事查某得知白某纠集入要找陈某打架,不但不制止,反给其电棒、木棍、手铐,由查茶带领找到陈等人大打出手。熊某被查其带领的杨某捕了两刀受伤,苏某被查某毒打后被杨某捕了四刀,陈某被电棒打昏后被杨某捕三刀。在查、朱的指挥下,他们还将杀伤的苏、陈拖到甲单位门口,丢下不管,致使苏某…  相似文献   

15.
1案例 1.1简要案情 某女,56岁,某工厂工人,通过车间录像证实,某日下午15:34,与另一体态较瘦小的女性工人厮打过程中,被直径1 cm 的钢筋钩打击头部及躯干等处。15:36两人被拉开,期间一直神志清楚,仍然与人口角。15:37开始逐渐站立不稳,坐在凳子上。15:42被搀扶至休息室,数分钟后出现昏迷,经“120”现场急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16.
1案件简介2009年4月23日夜,某乡聋哑人杨某(女,39岁)被强奸,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无法描述,且犯罪现场已被破坏,受害人的衣裤已被清洗。技术人员勘查现场时,仅在受害人床沿提取折断的指甲一片,经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甲比对检验,认定犯罪嫌疑人而破获该案件。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移管制度以其独特的价值追求有别于其他刑事司法合作形式,究其根源乃是移管制度始终将“有利于被判刑人原则”作为宗旨理念和首要原则。随着我国移管实践的推进,出现了制度设计与实务操作之间的偏离倾向。依据国际被判刑人移管的通常规则,结合当前我国被判刑人移管的实践经验,从被判刑人角度具体落实维护被判刑人利益,通过规则保障充分发挥该原则之实益,以期准确把握有利于被判刑人原则的价值旨趣。  相似文献   

18.
马长锁 《证据科学》1998,5(4):157-159
目的 初步探索被打伤者的心理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方法 对1998年5月至6月期间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门诊鉴定的被打伤者进行一般情况调查和SCL-90量表的评定,将被打伤者的评定结果与正常人进行比较,然后分组比较。结果 被打伤者SCL-90各因子分无显著差别;伤后时间短的被打伤者抑郁、焦虑因子分离,伤后时间长的被打伤者敌对,执执因子分高。结论 被打伤者心理不健康,伤后时间不同的被打伤者心  相似文献   

19.
山东一酒家老板张某欲注册“大寨”商标,被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他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目前,张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被告商评委给出的不予注册理由是。大寨在我国公众认识中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联系。原告将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源自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因此,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20.
法律倡导挽救与关怀。儿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老母想去见见儿子,却被看守所拒之门外;丈夫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妻子想去见见丈夫,也没办法———未决犯无权会见亲属。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长期以来其合理性从未被怀疑过。但是,随着我们国家不断地向法治社会演进,法律越来越多地倡导挽救与关怀,这一做法的不合理性也日渐凸显出来:首先,我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是文明治监的表现。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既然连已经被定罪的犯人都有此权利,为什么还没有被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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