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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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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琳 《法制与社会》2011,(9):115-115
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现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其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本文以中国主流商主体定义的表述为切入点,阐述对商主体概念的表述和分析,以明晰商法的学习研究。  相似文献   

2.
王建文 《法律科学》2009,(5):94-103
因商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传统商法体系也相应地存在严重缺陷。这就需要对商人制度及商法体系进行改造。为此,就必须通过对商人制度变革历史轨迹的考察,揭示商入制度变革的内在依据,探求其变革取向,并为我国形式商法关于商主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理论基础。总的来说,商入制度是沿着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商人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人发展的。在此过程中,商人的性质与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基于公司商人化、企业人格化以及商人企业化这一历史变迁线索的探索,应将现代商法中的商主体直接定位于企业,并将企业本身界定为商主体。就我国形式商法而言,则应直接以企业作为商主体的替代性概念,并基于企业的特性构建商法的特殊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3.
于莹 《当代法学》2013,(4):3-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学理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发展壮大。它主要包括以商法独立性为内核的商法基础理论、以商事通则为统率的商事单行立法模式理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彰显自治的公司法理论、以市场导向与政府监管并蓄为线索的证券法理论、以企业再生为主导目标的破产法理论和以保险人利益保护为中心的保险法理论。  相似文献   

4.
石晶 《法制与社会》2011,(31):17-17,40
以主观主义原则为立法基础的德国商法典,是德国商事法律的核心,其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在1900年1月1日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100多年来,这部法典历经了40余次修改,其中比较重大的几次修改是:1937年股份公司法和股份两合公司的另立和代理商条款的修改;1976年关于农林经营者商人性质条款的修改;1985年就商事簿记而进行的法典结构调整;1998年创设了统一的商人概念等。虽然德国在司法实践中时常援引民法规则作为商法规范的补充及基础,但其恰恰反映了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具有优先效力,其作为特别法并不妨碍商法的独立性。鉴于商法现代化变革中诸多法律规定的繁复变化,这里仅就德国商法变革中的商主体情况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5.
商主体若干基本问题研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主体的立法有三种立法例 ,但判定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行为 ;我国应恢复使用商人这一称谓。商自然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 ,在我国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 ;对于商自然人暂不宜实行破产制度。商事合伙即形成企业的合伙 ,不形成企业的合伙包括不形成组织体的合伙以及合伙型律师事务所、合伙型会计师事业所、合伙型建筑师事务所不属于商事合伙。商法人即企业法人 ,主要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应当改组为公司  相似文献   

6.
中国商法:成长的烦恼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是并不因此取消其独立性。现代商法越来越具有商人法的性质,越来越注重商人的身份。因此,中国尽快制定具有统率意义的《商事通则》显得尤为必要。因为中国的商法体系中最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中的相关内容——商人、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营业资产。  相似文献   

7.
范健 《法学杂志》2023,(3):109-122
商法制度的创新造就了商品经济社会,推动了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推动了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民法典》之后,中国需要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需要在客观评价现行商法制度贡献与缺失的基础上,针对商事交易、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中国商法体系,解决商事纠纷,构建商主体制度,区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商法思维推动商事基本法的创制和商事法律的法典化编纂。  相似文献   

8.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9.
商法理念作为在商事活动中商人群体形成的独特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能够清晰地反应出商人的内心想法和价值取向.其表现为与内在精神相一致的外在行为原则.商法理念中包括了两个层次,一个为基本理念,一个为特有理念.基本理念就是指在商法自身基础上用特别司法依据来实现的理念目标,而特有理念则适用于商法应遵守的商法特色.其中,商法特别理念遵循商法的特色,而司法作为商法理念的又一核心内容,有助于正确适用和理念商法,从而强调出商事审判特质.本文从商法理念角度,对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李学成 《行政与法》2014,(10):124-128
商事账簿是传统商法固有的内容。是商主体或商人依据法律编制的账簿。无论从商事账簿的历史、分类和意义抑或商事账簿的规范性质等方面分析,该制度都是商事私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商事账簿立法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加以完善。制定统一的《商事账簿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企业组织架构的盛行不能掩盖商个人的基石地位,商个人乃商人体系之核心,其因循市场交易和契约自由的本质而历久弥新,在网络科技助推下,更是逐渐走向勃兴。但囿于大企业观的强势主导,小微色彩浓重的商个人在我国未得到足够重视,其制度供应严重不足,且内在关系含混,无益于商事创新的推进。实践中,《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理念为商个人体系提供了粗浅的架构尝试,但民商思维的殊异决定了其非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商个人的法律弊端,还可能引致商人体系与民事主体之混淆。问题之解决应从商事特质出发进行制度性回应,明晰商个人的营业自由权利,加强商个人内部的区分度塑造,并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来统合共识。  相似文献   

12.
商法发源于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商事习惯法。近代的商法典是商事习惯为基础的中世纪商法的国内法形式的发展之极致,现代商法的本质是新国际商事习惯法。由此可见,商事习惯构成了商法独立性的立足基点。重视商事习惯,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商人,抑或企业?——制定《商法通则》的前提性疑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或者是对二者的"超越",都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型"的路径,思考商法的基本范畴.如果制定<商法通则>是可能的,我们是应当继承"商人"的概念,还是应用"企业"的概念取而代之,将传统商法改造成现代的法?尽管不应否定企业在现代商事立法中的核心意义,但我们仍应"回到过去",在<商法通则>中继承"商人"的概念.这种继承的主张,-则因为"商人如概念具有宪政结构上的意义;二则因为"企业"概念本身存在历史和现实的局限性.当然,与此同时仍需改革商行为的法律构造,以使"商人"概念在法技术上的困惑得以消解.  相似文献   

14.
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新循 《河北法学》2005,23(2):25-28
商主体与商行为是构成商法内容体系的两大基础性要素。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中最为重要、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行为,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特定性、营利性、营业性。关于商行为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商法理论及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5.
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分类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商法通常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等形式状况,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法人资格地位的定位,有限合伙立法的承认,使得商法人、商合伙的区分已经不太明确。家庭合伙归属于商个人还是商合伙存有疑问,一人公司作为个人独资公司,不具有社团性,却具有法人资格,其归属于商个人还是商合伙有待考证,传统的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的分类仍然摆脱不了民事主体的分类,难以彰显商法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6.
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商法制度和商法学的发展吹响了号角。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学随着商事制度的完善进入高速发展期。商事立法的速度与规模、商法学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近十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推动了商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商法制度也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映照。在新的历史时期,商法学研究应当适应现实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理论供给。  相似文献   

17.
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蒋大兴 《中国法学》2005,(3):98-107
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四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本不由法律调整。从主体类型化的角度理解商事关系的构成,不仅有助于商法理论知识的进化,也有助于我们撩开商法的面纱,现实地对待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困惑和商法法典化的神话。  相似文献   

18.
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各种商事规则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商主体展开。因此,有关商主体的立法,就成为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学界对商主体的概念、资格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商主  相似文献   

19.
本书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立足于我国现行的商法制度,结合我国商事立法和商事法律适用的实践,对商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商事账簿、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法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20.
西方中世纪商人法和现代商人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并在商人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的背景下得以迅猛发展的。中国长期以来闭关锁国,重农抑商,改革开放以后,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促进了民商法律规范的完善发展,商法独立性的问题也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重视。因此,本文就商法产生的历史和社会基础方面来探讨了商事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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