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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外延界定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带给其的物质损失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精神痛苦有时比肉体痛苦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更重。这种侵犯生命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现已愈来愈为司法界所关注,对此予以立法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有必要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法治与社会》2005,(6):8-10
现行法律对国家赔偿采取的是“抚慰性赔偿原则”,不仅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而且赔偿标准也低于民事赔偿标准,难以赢得人们对这部法律的信任,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远大于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但现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没规定金钱赔偿方式。许多人大代表倡议,我国亟待调整国家赔偿原则,设立惩罚性赔偿,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公开表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相似文献   

3.
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覃有土  雷涌泉 《法商研究》2004,21(1):112-118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 ,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主体范围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客体范围即人身损害应直接赔偿的财产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多是金钱赔偿 ,对小额赔偿、非终身赔偿应采用一次性终身赔偿 ,对大额特别是终身赔偿应采用多次 (终身 )赔偿即定期金赔偿。  相似文献   

4.
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洒欣燕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相似文献   

5.
刘芳 《山东审判》2005,21(6):73-74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的,可以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①如果侵害行为的性质较为严重具有刑事违法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构成了犯罪。侵权行为人侵犯被害人人格权、健康权等权利的同时,大多数给被害人精神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种精神上的损害,有些要比物质损害严重得多,如果仅对物质损害予以赔偿显然是不公正的。对于侵犯人格权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强奸犯罪等,这些行为本身首先是一种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给受害者造…  相似文献   

6.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拥有人身权的基本权利,它具有物质性,却又不属于财产权利、各国国家赔偿法一般都规定生命健康损害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对此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有的问题仍未完全明确.作者从司法实践和法医学的角度,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涉及国家赔偿的几个问题讨论如下:一、赔偿理论依据问题(一)国家赔偿所采用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学说.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差额学说和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学说.前者是指伤残者伤前与伤后收益之间有差额时,就视为有损失,应予补偿、后者是根据后遗障碍致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计算损失并给予赔偿.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后者更能有效地保护  相似文献   

7.
谈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乔英武,朱国华找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审判实践中,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还应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费、残废者致残前...  相似文献   

8.
3月:“精神赔偿”司法解释出台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全面加强对精神损害的司法保护。法学家表示,该司法解释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是我国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重要体现。该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扩展到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性犯罪,其对于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肇事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这样既不利于对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利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精神损害的判决也偶有突破,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0.
贡绍海 《山东审判》2003,19(3):64-67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由此可见,在我国的初始民事立法中,是将生命权和健康权混在一起的,称为所谓的“生命健康权”。但是,生命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也有别于劳动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明确区分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本文仅就生命权(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11.
一、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是指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对人身损害事实无争议,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相似文献   

12.
公证赔偿范围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证赔偿范围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虽然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对部分间接损失和特定精神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过错公证行为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即公证赔偿责任不仅应当承担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失亦应考虑在赔偿范围内。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发生,在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的同时,也会对当事人的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对这种损害亦应当进行补偿。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  相似文献   

14.
论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利民 《政法学刊》2002,19(2):33-35
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对一切人格权的侵害和部分身份权的侵害;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相似文献   

15.
法院刑事损害赔偿是指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因错羁、错判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给予受害者(包括受害法人)一定的金钱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甜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为法院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我国行诉法、民诉法等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其实施经验,也为法院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法律上和实践中  相似文献   

16.
日本的抚慰金赔偿制度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日本民法理论上 ,一般将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区别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被理解为 :正如因侵权行为而使主体感到痛苦、不安 ,它是指作为人的精神的安定状态遭到破坏。① 法学上 ,将对精神损害所进行的赔偿金 ,称为“慰谢料” ,即我国学者所译为的“抚慰金”。以下试从判例和学说的两方面 ,对日本民法中抚慰金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综述介绍。一 日本抚慰金的对象范围在日本 ,抚慰金的范围极为广泛。日本民法规定 ,因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名誉及他人财产权 ,依民法第 70 9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除对于所产生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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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赔偿(或日人身伤害赔偿)这一概念,目前在我国的民法术语中还没有统一使用。人身伤害,在侵权行为法中,指人在身体上所遭受的伤害,如断肢等。而赔偿,指付给遭受损害人的一笔金钱。由此可知,人身伤害赔偿,就是当侵权人侵害他人身体使之遭受伤害时,必须付给受害人一笔金钱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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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之声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遇事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如果用人单位具有过错的话,也构成民事侵权.由于工伤赔偿项目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  相似文献   

19.
论人格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习惯于把侵权损害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物损害赔偿。在没有确立人格损害赔偿制度的情况下,这样划分和提法并无异议。原来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只是侵权行为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所给予的赔偿,并不包括人身权利中的其它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内。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人身损害就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既然人身损害仅指对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而不包括姓名权等人身权在内,因此再作这样的划分是不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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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法语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组织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 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组织器官及各系统 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健康 权包含躯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进行区分。 而我国法学界的部分学者一直主张在健康权之外另设身 体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一条第一 项明确适用了“身体权”的概念。如果任何人违背公民自 己的意志,强行索取、使用公民身体的组成部分,就是 侵犯了公民对其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身体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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