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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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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庆瑜 《法律科学》2004,22(2):58-66
分配关系不仅是一种特定时空条件下的财产和利益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分取与占有关系的直观表现 ,更是依存于特定社会制度的法律权力和权利在相关主体之间不同配置结果的集中反映。分配规则的正当性、分配过程的秩序性和分配结果的公平性等价值目标的实现 ,离不开法律的确认、维护与矫正功能的发挥。其中 ,分配权在国家、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合理配置与行使 ,则是法律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机制和路径选择。我国社会分配公正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以分配权为核心的分配制度的不断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社会主义乡规民约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补充,它调整了法律所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需要有各种不同的行为规则来加以调整和解决。社会主义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部分社会关系,有许多社会关系不是靠法律,也不需要靠法律去调整的,诸如小偷小摸,一般赌博、  相似文献   

3.
法律是社会交往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因之,法律也是主体交往中日常生活的公共产品。它不仅作用于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而且也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作为正式制度,还缔造着人们的制度生活。但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足的,一方面,需要关注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民间规则的作用,另一方面,当法律规定有所遗漏,或者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能调整、规范时,民间规则对救济法律的不足,就可能会派上用场。甚至即使法律对相关社会关系有所规定,在实践中也免不了法律和民间规范相互交叠地发挥作用。基于这种认识,在两岸有关民生的交流中,应当把民间规则纳入保障两岸民生、促进两岸往来的重要社会因素中。  相似文献   

4.
法律并不仅仅是一套法条或规则系统,用以安排、测量和调整社会关系,而且它还是一种社会现象,而这种社会现象附带着法律以外的理想、权力和诸种诉求,法律构成了个人生活哲学与社会理念之间关系的折射镜。当下中国本土秩序问题的存在构成了法学知识增量的前提性条件;法律社会学并不止于对规则功效问题的对策式讨论,它还要求对构成了中国法律发展的结构性基础进行知识反思。  相似文献   

5.
社会主义乡规民约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补充,它调整了法律所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需要有各种不同的行为规则来加以调整和解决。社会主义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部分社会关系,有许多社会关系不是靠法律,也不需要靠法律去调整的,诸如小偷小摸,一般赌博、斗殴和迷信活动,轻微乱砍滥伐林木行为,一般家庭、婚姻纠  相似文献   

6.
戴昕 《法学家》2023,(2):31-46+192
安全港规则是权威机关在原则性的行为限制和追责规范之下,以相对具体的规则形式,为社会行为主体设立范围有限、适用有条件的合规路径的一种法律技术。适当运用安全港规则,有助于法律在坚持一般安全要求的同时,为行为主体提供必要的免责预期和行为改善激励。但安全港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也可能会出现偏差。为此,需要强调公开透明、条件合理、动态调整和放权监督等优化设计原则。在数据交易等新技术规制领域,安全港规则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相似文献   

7.
论人的法律需要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法律需要即人们基于对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调整措施的特征和功能的认知而对运用法律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期待和欲求。它包括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需要。法律需要具有客观性、主体性和社会历史性。法律需要的生成经历了从个体到群体到国家 ,从群体之间竞争到兼具合意与暴力因素的协调的过程。法律需要可以划分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社会自我保存的需要 ,社会交往与合作的需要 ,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 ,维护国家公权力的需要和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等。  相似文献   

8.
法律解释规则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它为法律解释提供确切的思维路径指引,并为法律解释过程提供精细化的操作准则。倡导法律解释规则的适用,在于解决法律解释方法研究的哲学化、复杂化之问题,凸显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践意义。为清晰地认识法律解释规则,需要从概念厘定、性质之辩、功能定位及研究旨趣等角度展开。当前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仍然存在着赋予法律解释规则思维指令性等问题,需要从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质属性等角度予以纠正。建立在语言学与实质性解释规则分类基础上的具体适用,遵循了形式到实质渐进的解释路径,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张仁善著,34.8万字,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社会群体生成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引发生活规则,生活规则升华为法律准则;法律准则规范社会生活,维系社会结构,调整社会秩序,引导社会心态。法律与社会群体、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作为与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历来就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缺少了一个系统合理的物权法律制度,那么,一个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也是难以真正建立起来的。  相似文献   

1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位法”、“下位法”是根据位阶的不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区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强调的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在上位法允许下位法对其作出变通规定,或者下位法的实施性规定没有抵触上位法时,则会出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下位法。  相似文献   

12.
当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和制定国际私法法典时,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是必要的。总结已有的立法经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一些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问题,其中,辨析传统与现代理论的发展趋向、坚持保护私人利益原则和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协调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等对立价值、选取使用管辖权选择规则与内容或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规则和如何保证法律选择争议的正当解决就是一些核心内容,这最终决定了立法的基本体系和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法在WTO体制中的作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法中的WTO规则以及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都是我们急待研究的问题。WTO规则是国际法一般规则的一部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适用WTO规则 ,而且还会涉及适用国际法的其它一般规则 ,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劳工法等。也就是说 ,WTO的内涵及外延已经超出了经济和贸易的范畴。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司法管辖。  相似文献   

14.
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从德国经验还是我国目前立法水平来看,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是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目标。与行政程序法典化相比,其不仅能够更加完整地将行政法体系实定化,而且可以更好地回应行政管理的最新发展和新行政法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最佳路径。制定行政法总则,具有体系功能、创新功能、减负功能、学术推动功能、立法功能和公开与宣传功能,但也存在去法典化之风险、难以兼顾地方特性与行政自主性以及减损弹性与灵活性等弊端。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利远大于弊。  相似文献   

15.
黄震 《科技与法律》2014,(3):407-415
互联网金融是中国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领域,其尚在不断的分化组合与发展过程中,因此,暂时不宜由国家直接立法对之实行规制,以控制其间产生的风险和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冲击。一种可行思路是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产品的规则、企业的规则标准流程,并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最后形成有关社会组织的公约和准则,在这一软法治理的基础上,监管层对软法进行调研,将其转化成为法律。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要以及犯罪发展态势,适时针对不合理的刑法规范与条文作出相应修改的一种立法活动。从刑法修改的范围来看,有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两种形式;从修改所采取的载体形式看,有刑法典修改、单行刑法修改与附属刑法修改等形式;从修改所涉及的内容看,有废止型修改、修订型修改与补充型修改几种形式。刑法修改必须针对特定对象与内容采取不同的修改形式,刑法修正案不应当成为刑法修改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对行政犯而言,更应该采取附属刑法的立法与修改形式。  相似文献   

17.
汪君 《法学家》2020,(1):105-115,194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重要裁判说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民事司法适用之法理基础,在于其是我国规范等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法非正式法源,且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无可避免地需要适用于民事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民事司法适用分为法源与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法源意义上的民事司法适用规则,包括形式、实质、程序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软法之治已被视为满足公共治理需求、强化法治建设的重要路径。但当下中国,软法理念尚未成形,软法在中国面临着理论和制度上的多重问题:软法治理理论依据之建构,忽视了制度与规则的精细设计;对软法治理的定位与评价,满足于工具化的解读,忽略了社会治理观念和治理能力的跟进;适用软法的同时,有关软法治理的范围和限度尚未能准确澄清。由此,为软法治理的存在及定位提供必要的观念和制度空间,确为时之所需。  相似文献   

19.
法律发现的实证分析——以我国行政诉讼为重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的发现主要指法官用来发现解决个案纠纷的法律规则而使用的法律方法。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律发现进行研究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发现的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在传统的成文法观念下,实际上存在着广泛的法官具有创造性的发现法律的活动。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律发现实践的价值分析,又可发现,法律的发现实践不仅弥补了法律的空缺,深刻地反映了法律到底应该是什么,而且维护了行政的活力。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在正视法律发现的正当性的基础上,从多方面改革现行司法制度,促进法律发现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曾凤辰 《华中电力》2021,(2):157-168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司法政策可化约为一项法律规则,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这项政策的适用难点在于其适用条件。该政策的一阶适用条件为,知识产权法未予禁止的情形构成法律漏洞并且立法者未禁止法院填补漏洞。可是,存在一些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只有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一阶适用条件才能成立。而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以法院拥有对这些规则的续造权为前提。法院的续造权因此构成二阶适用条件。按我国国家机构权力配置的标准,法院应享有续造权。法院行使续造权应受论证负担规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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