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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处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司法判决不统一的背景下,本文剖析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明确指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着力解决公证处的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赔偿制度引入我国公证领域,本文对公证赔偿的法律属性、公证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准确理解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必须了解和把握其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公证法》实行“机构本位主义”立法,对过错赔偿原则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类似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赔偿模式.这是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4.
针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证立法方面的经验,要从明确公证行为和公证机构性质、确定公证赔偿责任范围、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区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形式、细化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等五方面着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公证赔偿问题一直有多种说法。观点的众多,加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于错误或不当的公证行为无法通过向公证机构索赔而得到救济。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行业规范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没有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证制度要在市场经济中求得发展,公证赔偿问题始终要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拓宽、发展,因公证引起纠纷致使公证处及公证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时间公证赔偿成为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不愿面对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并且建立完善的公证赔偿制度被列入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笔者认为应一分为二地对待公证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7.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公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过错判断标准,创新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笔者将从公证特性、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等角度分析公证机构承担而且仅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问题一:公证机构能否不承担民事责任?答:否。首先,这是法律的要求。《公证法》第6条明确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表明它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一般的中介  相似文献   

8.
公证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林志芳 《中国公证》2007,(12):30-31
一、公证赔偿责任之性质 《公证法》首次确定了公证赔偿责任,其后就公证赔偿的性质问题产生了两种主流学说.违约说和侵权说。违约说认为,公证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公证书是公证的最终产品.是委托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出现错证是公证处履行义务有瑕疵,公证赔偿是违约之债。侵权说认为,公证赔偿责任是指公证处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试论公证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3,(1):48-50
公证赔偿责任在公证理论界鲜有论述,且在公证实务中亦几乎无适用之案例,主要是因为于法无据。我国现行公证法规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形式缺乏规定。由此造成实际工作中公证赔偿责任无法操作,而理论上也由于无实际运用而丧失研究之意义。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一旦有因错误公证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则法律必须面对这一问题并给出答案。笔者之所以选择此题目亦是基于现实之需要,以期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自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建国以来首部对于公证有关事项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但首次确定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权利义务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第43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概念.  相似文献   

11.
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社会生活日趋丰富,诚实信用、安全便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迫切需求。但是同时。社会上也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弄虚作假、欺瞒使诈,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近年来,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发展迅猛,大有泛滥的趋势,这不仅给信赖公证书的相对人造成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公证秩序,损害了公证形象,恶化了公证执业环境。与此密切相关.公证机构的赔偿问题就成为当前公证行业和法律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公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围绕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标准、过错形式、过错认定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民法理论中过错问题的解析及其对其他国家(地区)公证立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公证行为的特点,从提高公证公信力、控制行业风险等角度,提出: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应适用客观标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形式应该采用区分主义.并从违反效力义务、说明义务及其他法定义务三个方面对实践中可认定为过错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郑敏 《法制与社会》2010,(12):67-67,87
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冲突的情形较为突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关联的现象普遍存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应当适用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存在着判断上的混乱。另外两种赔偿程序如何衔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4.
李莉萍 《法制与社会》2013,(28):266-267
理论界对于公证赔偿责任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特别在其属性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其实属于侵权之债,部分学者认为其是属于违约之债。本文通过研究理论界对于公证赔偿的各种看法,从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责任主体、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等等对公证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相似文献   

15.
论公证赔偿的特殊民事责任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加满 《法学杂志》2007,28(1):119-122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证制度从制度层面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尤其是对公证赔偿责任的首次明确规定,化解了一直困扰公证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但是,由于《公证法》对关乎公证根基的本质问题--公证性质的刻意回避,使人们对公证赔偿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首先分析国外公证性质的各种规定,从而阐述了如何看待我国公证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公证赔偿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6.
王潇  罗婧 《中国公证》2012,(7):27-30
2006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于如何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了如下解释:“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由于错误发生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证机构也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全国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关注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阮娜 《中国司法》2012,(10):61-65
《公证法》实施以来,公证赔偿案件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不同法院的法官对于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①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以北京市为例,近年来出现的公证赔偿责任案件中,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18.
《公证法》明确表示了有关公正赔偿责任的处理措施,为有效落实公证司法工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根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工作的进行。然而无法否认的一点是,《公证法》的确立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实际工作需求,部分规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意义,特别是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定义问题,对《公证法》的广泛运用起着一定的阻碍力量。因此本文基于现阶段国内司法工作落实问题的前提下,分析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含义与认定工作。  相似文献   

19.
论公证赔偿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相似文献   

20.
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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