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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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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虽已初步形成思路,但在具体适用范围上尤其是在死刑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方面仍尚无定论,以致其在司法界的大胆尝试和学界的谨慎保留中处于尴尬境地.现阶段,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纵然有其合理之处,然其终究难以避免与公权力的权威、公平正义和平等观念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并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本义,其实为国家救济制度建立之前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救济措施.因此,刑事和解不应延伸适用到死刑等重罪案件领域,国家应尽快建立国家救济制度以代替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救助作用.  相似文献   

2.
李雅琴 《前沿》2010,(9):71-73
我国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地方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进行了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和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相似文献   

3.
刑事法律制度缺乏对刑事被害人的充分关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未充分发挥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问题,但囿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遭受严重伤害的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仍存在较大困难。且在媒体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侧重关注犯罪人,忽略被害人,从而加大了社会大众对被害人救助的不确定性。故此,应当探索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形成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以为将来刑事诉讼法正式确认刑事被害人的求偿权作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4.
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国家独揽对犯罪的追诉权,忽视了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权利;而且致力于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恰恰平衡了这一矛盾,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非常严重。在法治化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并尽可能地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同时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相似文献   

5.
自20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以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权益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各国保障被害人权益的重点之一是实现其因犯罪而招致的损害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被害人寻求损害赔偿提供了三种途径: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种程序在价值功能、提起时间、适用案件范围、赔偿范围、国家刑罚权与被害人求偿权融合度等诸方面存在差异。当案件属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时,选择刑事损害赔偿程序的规则为:被害人应优先考虑刑事和解程序,其次是附带民事诉讼,最后才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6.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核心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在侦查阶段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没有存在的法律空间,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不符,并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权力滥用。但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并有其自身的优势,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律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目前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主要是侵犯个人人身和财产法益的犯罪、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轻罪案件,以后可以扩展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不能忽视调查取证,应注意对话基础上赔偿协议的达成,同时也要改变和完善目前的执法考核指标体系。  相似文献   

7.
《山东人大工作》2007,(7):62-62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中“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事政策1月1日执行以来,北京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明显减少。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为特征的纠纷解决方式,旨在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犯罪人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刑事和解的本质是刑事法领域中的契约关系,鉴于刑事法的内在特性,需要对刑事和解进行理性定位和科学设计。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是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司法效率、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挽救教育犯罪人的需要。我国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观念和法制基础,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当充分考虑刑事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即被害人与加害人采取和解协议的形式来处理刑事纠纷。恢复正义理论构成了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可行性,刑事和解成分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也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自诉程序中,当代中国存在刑事和解的社会需要和一定的实践基础。要在中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改革方面应考虑下面四点:适用范围上应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机成熟之后,再扩大到暴力性犯罪等案件;取消被害人的刑事参与权,加强刑事和解的地位,将刑事赔偿作为一个中心构建新的和解制度;将法律依据定为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者、犯罪者有没有进行赔偿等;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作用。  相似文献   

11.
秦玉红 《求索》2011,(4):149-151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具体举措,无论是在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刑法谦抑性,适应行刑社会化、个别化、轻刑化发展趋向,还是在加强对犯罪人的改造、维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均凸现了其独特的价值功能。但由于刑事和解在我国并不是一项成熟的制度,不但理论上人们观点各异,实践中的作法也各不相同,这也使刑事和解屡遭诟病。鉴于刑事和解受到的诸多质疑,深入研究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阶段死刑案件刑事检察总政策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其实施和发挥作用要凭借我国刑事检察职能,落实在具体的刑事检察实践活动中。其现阶段价值取向定位是侧重保障人权,兼顾惩治犯罪。以诉讼阶段或环节分类,我国死刑案件具体刑事检察政策分为立案监督检察政策、批准逮捕检察政策、侦查监督检察政策、审查起诉检察政策、提起公诉检察政策、出席二审检察政策、复核监督检察政策和执行监督检察政策共八类具体刑事检察政策。我们要正确把握死刑案件各诉讼阶段或环节的刑事检察政策,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更好地促进我国严重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发端于20世纪中叶,是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随着我国轻微犯罪所占比例的逐年上升,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越来越多,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在我国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的友思使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权寻找到了自身存在的合理根据。被害人刑事和解的需求最终要通过立法给予其制度上的保障,为此要合理确定我国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并建立被害人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14.
彭俊 《理论月刊》2010,(1):119-122
刑事和解具有保护受害人利益、保护犯罪人利益和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功能,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刑事和解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中西方刑事和解的模式虽然不同,但恢复性司法是它们的共同理念。刑事和解不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而是和刑法基本原则相契合。从长远来看,刑事和解的基本理念应该在刑事法中得到体现.并且应该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非诉讼案件的程序。  相似文献   

15.
新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理论基础之上、当代中国在和谐社会命题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实践和立法进程的功利产物.刑事和解因为兼具私法(契约)与公法上的效力,所以分析其生效要件亦应从私法与公法两方面着手,构建出主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加害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适用范围合法以及签订和解协议书等5个刑事和解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6.
在现实的背景下,刑事和解作为正规司法模式的一种补充、作为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举措,应该扩大它的适用范围,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执行阶段不应被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之外,一些符合条件的严重刑事案件也应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从而全面保护被害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罚的轻缓化。  相似文献   

17.
依据新刑诉法厘清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经侦部门要防止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调解结案;任意扩大适用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以刑事和解之名行还钱、交钱放人之实以及以刑事和解代替侦查取证等错误做法。从司法上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刑事和解的赔偿范围和计算办法;细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完善刑事和解的运行机制;出台执行刑事和解的操作指引;在侦查阶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收集。从立法上增加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类型;明确规定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后免除犯罪嫌疑人监禁刑;增加刑事和解的排除适用情形;增加自诉转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治理犯罪的理念,而非仅仅是单纯出于"赔钱减刑"的目的而进行的,刑事和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参加和解的各方要落实对犯罪人的矫治、被害人的救助以及社区关系的修复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等社会配套机制。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实施以及对被害人的救济,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与服务职能的体现,检察职能向社会化方向延伸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新机制,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公安机关自身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在侦查阶段运用刑事和解具有更大的优势。公安机关在运用刑事和解时必须注意其法律角色的定位,严格遵守刑事和解的当事人主义原则,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充分标准。  相似文献   

20.
刘亚娜  王大洋 《求索》2012,(3):158-160
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步于17世纪,而在我国还难以称之为制度,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均尚处于不断的研讨与探索之中。今年来,重罪可否适用刑事和解则被推至理论交锋的前沿:反对者从违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削弱一般预防功能、滋生腐败等角度进行抨击;赞成者则从国家权力部分让与被害人以及恢复性司法价值等视角予以回击。从法哲学层面而言,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利弊兼具的。综合分析,刑事和解凝结了新的时代意蕴,承载着更加合理的社会价值,有序、有效地引入重罪案件中的适用是利大于弊的。同时重罪案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要充分关注可能出现的若干负面问题,并逐步加以调试和改进,以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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