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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伪基站"进行广告推销活动的处理,应严格认定是否达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准确适用刑罚。通过"伪基站"发送合法经营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悔罪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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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的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仅依靠行政处罚难以从根本上震慑违法人员,而应当进一步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明确非法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标准。笔者通过对刑法相关罪名和司法解释的研读,结合办案实际,论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伪基站案件中遭遇的困难、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认定标准差异等问题,以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伪基站犯罪提供一些意见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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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高考舞弊案6月30日有了最新进展。扶余县检察院作出决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对犯罪嫌疑人刘艳华、何淑杰批准逮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春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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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使用、倒卖到攒机,46岁的计算机硕士研究生因制作和销售伪基站而获刑5年。2014年6月25日,北京首例制造、销售伪基站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肖英发因犯非法经营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元。为发大财辞职探路现年46岁的肖英发出生于湖北省宜城市。1988年,肖英发考入北京师范大学物理系。毕业后,他回到湖北老家,在一家财税贸易中专当教师。5年后,他又考上了中国地质大学计算机网络专业硕士研究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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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非法经营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侵害特定的许可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经营之“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主客观方面的要素。其中,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最为关键,它一般是指非法经营对象的数额,也可以是非法经营对象的数量。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三个罪名,构成想象的竞合犯,应当根据销售金额大小择一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是一律认定为同一个罪名。在对非法经营罪适用罚金刑时,作为罚金根据的“违法所得”应该理解为“已经获得”,或者“能够预期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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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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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对于实名制网络购票后出现的有偿代购车票行为,不能认定为倒卖车票罪。但是,如果有偿代购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时,即倒卖车票的票面累计金额或非法获利数额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起刑点时,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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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我们打击新型经济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到目前为止,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单就堵漏条款确立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多达6种形式,即:非法买卖外汇、从事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非法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等禁止药物的饲料、哄抬物价、谋取暴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形式愈加多样和隐蔽,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的使用度也越来越高。针对证券领域的复杂经济行为的性质较难认定的情况,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而如何准确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证券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对于不断出现的诸如经营期货股指、外汇保证金等最新型业务的经济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已经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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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涉烟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中,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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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万艾可”案为例,认为盛某非法销售假冒“万艾可”销售金额达23万元,同时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非法经营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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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如何构筑信息安全的堤坝?这是急需思考的时代新课题。针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泛滥等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从一个角度为破解信息安全难题提供了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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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适用罪名问题存在巨大争议。适用非法经营罪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做到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目的,但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缺陷;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避免适用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弊端,但是在认定是否共同犯罪时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解决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罪名适用难题的思路是共犯行为正犯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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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彩票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很多问题。尤其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之后,互联网上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现象也日渐蔓延。彩票固有的“赌博性”色彩,互联网这一跨空间、跨时间、低成本的销售平台,互联网上发行、销售彩票行为屡禁不止。文章意在依据正确的对彩票进行的定性,通过对互联网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表现形式的归纳以及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反驳了非法发行、销售彩票单独定罪的学说;从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侵犯的法益、犯罪构成和立法选择的角度论述我国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合理性;从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保护法益的准确定位,进一步反驳了互联网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纳入非法经营罪加剧口袋罪现象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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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及其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诸多问题的处理,应以法益为指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是反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应以加工费和中间商的协议价计算销售金额,应一概以最终按正品出售给消费者的市场零售价计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全都是选择性罪名,只有生产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或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未销售的才单独成立相应犯罪的既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由于侵犯了数个法益,规范性意义上也存在数个行为,故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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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4):12-16
"蛋白粉"、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上述添加剂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必须介入他人的有责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不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相应合格产品存在或不属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绝对不允许买卖产品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属于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也要达5万元以上才能入罪,无法规制会危害人体健康但数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最相类似罪名定处有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故我国《刑法》应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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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有六个条文存在"足以"的规定,对此规定,通说中存在具体危险犯和危险犯两种理解;其实,"足以"并非具体危险犯或者危险犯的标志,而是对行为性质或者程度的要求,行为具有或者说达到"足以"程度的,才成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而与是否形成了具体性危险或者危险的判断无关;生产了假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非法采集了血液、制作了血液制品,只要这些对象具有"足以"的性质,就构成生产假药罪、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采集血液罪、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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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用于治疗疾病时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以往,对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麻精药品等行为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而是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后,对违规销售合法生产的药品(包括麻精药品)的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并行论认为两罪并行不悖,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即使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仍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排斥论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缩小了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范围,对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为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本文赞成建立在排斥论基础上的折中论,即总体上肯定排斥论的观点,但当涉案药品为麻精药品等特殊药品时,可以采取并行论的观点。为落实折中论,宜尽快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批复,并适时修订《刑法》,明确规定违规销售这些特殊药品行为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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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为人既贩卖淫秽书刊又非法经营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对于非法经营假冒、伪造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