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我国《物权法》立法技术若干缺陷的分析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总体上是成功的,吸收了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国外一些先进成功的立法经验,但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着若干缺陷。本文从理论上对《物权法》的立法技术缺陷予以分析,并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论证,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和构想,以期对我国《物权法》和物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迄今未正式采用“物权”的法律概念 ,亦无完整且系统的物权立法。但以《民法通则》为龙头的民事立法 ,已初步确立了我国民法物权体系 ,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也开始初露端倪。物权立法虽步履维艰 ,也尚未取得实质性的历史突破 ,但我国物权法制建设的成果有目共睹。民法学界孜孜以求 ,物权法研究成绩斐然。学界的努力既加深了对传统物权法的理解 ,也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参照系。面对庞杂的物权制度体系和异彩纷呈的学术景观 ,固步自封无疑是倒退 ,而冷静的内省则有利于立法发展和学理进步。一、现行物权立法存在的缺陷由于各种…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引入公证制度曾引起了激烈的探讨,但最终《物权法》出台之后未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看,物权法未引入公证制度是个缺憾。目前我国物权登记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依靠本身的制度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若引入公证制度将有益于促进很多物权登记制度缺陷问题的化解。参考国外立法例看,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公证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不动产的概念与特征为出发点,探讨了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特征及登记制度。首次明确了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设定为动产及不动产,并指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物权因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政治意义,一直就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点。而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的登记制度,因与不动产的流转密切相关,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已暴露出诸多弊端,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批判。但包括试图弥补这些缺陷的二个物权法建议稿(即梁慧星老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和王利明教授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在内的一些构想也均存在着缺憾。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既有观点的评析,以期能完善我国物权立法。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现…  相似文献   

6.
杨建津 《中国律师》2006,(11):53-54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关于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系统梳理,在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初步论述了我国在不动产登记规则方面的立法取舍。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物权立法进程中,针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三分法"模式的"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一经提出虽饱受非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还是予以确立,开始建立对公共财产和民众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承认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而由此形成的形式上采用"三分法"、实质上采用平等保护原则的立法体例也一再被解读为我国物权立法的显著特色,但这个特色并不是特长,而是一个显著的缺点。这种模式不但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严重缺陷,而且有立法伦理上的严重缺陷。简单的仅仅以"三分法"立法模式来否定"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的观点存在重大的政治缺陷、历史知识缺陷、法理缺陷和法技术缺陷。"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是我国进入建设型社会的标志,我国学界应对其作出准确全面的解读,以使其得到切实而有效的贯彻。  相似文献   

9.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温世扬  丁文 《法学评论》2004,22(6):38-46
在罗马法上 ,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 ;在法国民法上 ,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 ;在日本民法上 ,优先权 (先取特权 )制度独立而成为一项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 ,前者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 ,后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优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之需要以及现有担保物权的特点 ,决定我国《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上 ,日本立法例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10.
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物权请求权并非是物上请求权 ,应为物权请求权正名。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而仅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体现 ,或可作为物权的一种物权保护方法而存在的结论。《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物权编修正草案有关物权请求权之立法模式可资借鉴。文章检讨了我国现行立法及《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物权请求权之规定 ,并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物权排他效力与物权优先效力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物权效力。物权排他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斥同一内容的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及其实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翔 《法律科学》2002,(2):31-42
物之支配的本质 ,是人的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但以法律事实为实证 ,以物之行为支配为公示的物权 ,其外在化意志对物的支配却发生断裂。为此 ,限制物上意志对峙中既存意志的排斥力 ,成为物权变动理性判断的必然选择。意思主义和折衷主义均以蕴涵双重理性意义的合意为基础 ,而形式主义则以独立的物权合意作为物权变动的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3.
担保物权与时效的关联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徐洁 《法学研究》2012,(5):154-170
时效制度为公共秩序而牺牲公平,担保物权则是为实现公平而保障债权。夸大时效的作用而削弱担保物权的效力无益于社会信用的培育。现代法律理论已否定了法实证主义观念,将道德上的义务重新纳入法的范畴,将其视为法律上的义务,故时效并不产生消灭权利的效果,担保债权的担保物权仍有理由存在。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不但有立法技术上的缺陷,而且有价值选择上的偏差,应当重新检讨和修正。为符合社会正义观念和满足现实需求,构建不受债权时效影响的担保物权制度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刘德良  许中缘 《河北法学》2007,25(1):100-107
民事权利具备涉他性效力的正当基础在于该权利能够为他人知晓或识别,亦即权利具有可公示性.鉴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公示制度仅在物权法领域内被广泛适用,从而可以使物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而没有在债法领域获得广泛的适用,因而无法使一般债权呈现出涉他性效力;现行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正是以此种认识为基础的.随着权利公示制度的完善与公示技术的发展,债权公示的可行性正在逐步提高,债权在很多情形中也能产生涉他性效力.另一方面,物权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具备涉他性效力.债权与物权在本质上都是支配权,以是否具有支配为依据区分物权与债权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其能否继续充任未来民法典体系构建之基础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15.
债权与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基本二分,它们因相对性和绝对性的根本差异而不同,但这不妨碍两者的规范关联。从权利发生的角度来看,它们有引导与发展的关 系,如买卖之债为所有权移转提供了条件。在权利存续的层面,它们有伴生与协力的关系,如在地役权设定后,供役地人对地役权人享有请求支付费用的债权。在特性交错方面,诸如相邻关系中的赔偿请求权等债权有物权的绝对性,并与物权一体并存,对物权受让人有约束力,存在融合和并存的关系。在规范适用上,物权与债的关系有同质趋向,可一体适用债法规范,显示出同质与同化的关系。对这些关系的辨析,有助于深化对物权法的定位、对象、规范、原则、危机等基本问题的认识。  相似文献   

16.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学立 《法学论坛》2005,20(3):73-78
法学理论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不仅符合法律关系或权利类型的模式化法典建构需要,而且也为消灭时效制度的适用找到了法学依据,同时也为完善立法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17.
蒋光福 《政法学刊》2005,22(6):29-31
按照大陆法系的民法传统,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划分为两大部分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此为物权法的基本结构框架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基本框架之下,应该包括哪些具体的物权类型,是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应对我国物权法的应然体系做以构建,以期对我国的物权立法能够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8.
论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的公法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不动产财产权自由行使是私法的重要内容与任务。但是,为了避免不动产所有权人绝对行使其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发展,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公法对不动产财产权自由给予适度的限制是必要与必须的。公法对不动产财产权行使自由的限制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国家通过规划法、建筑法、文化古迹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租赁法、税法等对土地使用、房屋建筑、不动产交易、租赁进行管制,以期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与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 ,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 ,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 ,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