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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正确理解和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司法至关重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时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及受贿罪等法条易产生竞合,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方面应将罪名根据故意、过失予以分立。此外,应予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相似文献   

2.
查办徇私舞弊罪的法律难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有关向私舞弊犯罪的罪名中,有5个涉及到“前提罪”的认定问题,即枉法追诉裁判罪、打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于逃避处罚罪。所谓“前提罪”,实践中又叫“原罪”,是认定一些河私舞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刑法规定这些罪名的询私舞弊犯罪以‘“前提罪”为构成条件,但未规定这些“前提罪”要认定到什么程度本罪才能成).是有证据证明有“前提罪”,还是要经法院判决有“前提罪”,询私舞弊犯罪才能成立?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相似文献   

3.
姜瀛 《行政与法》2014,(3):100-105
刑法介入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局限性.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中的实际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以罚代刑”,其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产品质量监管中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之间界限标准的不合理,单一的数额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提供了制度空间.本文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当去除“以数额入罪”的模式,选择“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定罪模式,将制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变为轻罪,并配置单一的罚金刑.  相似文献   

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7条规定了“制售伪劣化妆品罪”这一新罪名,现就本罪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一、制售伪劣化妆品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制售伪劣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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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昌军陈炜新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统合而成。“生产、销售...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这个决定是总结我国“打假”工作的经验,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对于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为人民法院正确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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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雪娜 《法治研究》2012,(11):67-73
《刑法》第144条至第148条当中的"明知"为注意规定;鉴于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困难,"推定明知"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无论以货值金额还是以可能销售的金额作为该罪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都是不合理的;对于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销售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比商品标价更重要的认定标准。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问题,既存在想象竞合犯也存在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时,对于重罪的判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制售伪劣商品罪,而应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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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为单位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袁新平今年《人民检察》第4期刊载了《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案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本案应以单位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分述如下:一、信贷股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9.
渎职犯罪构成中的前罪后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罪、后罪的提法是读职犯罪侦查中的术语,于刑法理论上并不多见,所谓的“前罪后罪”是指一个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是后一个职务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在这一定义中,已经存在的犯罪行为,我们称之为前罪,后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称之为后罪。因而它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构成问题,只是前罪在后罪的犯罪构成中不再被看作是一个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客观存在。一、前罪与后罪的关系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前罪无疑是后罪犯罪构成中的要件且是不可或缺的要件。这是涉及前罪后罪问题的刑法条文的最明显特征。不妨举例说明。刑法第414条对放纵制售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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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刘远我国刑法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把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按照具体情况分别归入不同的类罪。刑法分则涉及伪劣商品犯罪的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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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认为隙某与周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与高利转贷罪,两罪并罚。隙某另单独构成受贿罪。分述如下:一、隙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一)隙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隙某的行为属于利用曲线贷款的形式挪用银行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行为。首先,隙某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如果真如隙某所提条件"若周某公司资金富余的话,将资金借贷给高某供其经营使用",即使隙某与周某事后分成,二人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本案案情发展是:周某以"要求隙某帮其解决因此给丙公司造成的资金缺口"作为答应高某借贷的条件,使得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周某  相似文献   

12.
刘林 《法制与社会》2013,(25):288-289
放纵走私罪在大多数情况下与走私罪形成了典型的法条竞合。当法条竞合时,应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受贿罪不以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收受财物之前或之后,实施了不正当的职务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因此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按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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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罪名问题研究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取何罪名?目前,有四种说法:一曰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二曰产销劣质食品罪;三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四曰生产、经营禁售食品罪。 笔者认为,此种犯罪行为定名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较为合适。其理由:一是符合立法原意。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一共增设了九个罪名。这个《决定》总的宗旨是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一同类客体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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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15.
欧锦雄 《河北法学》2000,(3):147-149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受贿行为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但是,从性质上看,它同受贿罪具有相近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打击严重的离职受贿行为,维护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离职受贿罪”。本文详细地论述了增设离职受贿罪的必要性,并阐述了离职受贿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此外,文章还剖析了离职受贿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他罪的界限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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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吴兆林、邢伟在《法学季刊》1986年第1期《受贿罪主体不应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以下简称《吴文》)一文中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论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要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该是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刑法》第185条曾明确地把“利职用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而加以规定。尽管《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修改受贿罪的刑罚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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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刊登了《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文作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为索贿受贿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索贿受贿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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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19.
新《刑法》颁布实施已两年有余,在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个问题上,新《刑法》有了较大突破,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如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以上罪名的设立对遏制单位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新《刑法》却未规定“单位侵占罪”,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困难,甚至对  相似文献   

20.
嫖宿幼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则在其第360条第2款中增设了嫖宿幼女罪。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因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其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放纵了犯罪分子;转嫁了道义责难;违背了公约精神。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严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两派完善观点,即"解释完善论"和"废除构成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是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置于首要位置,嫖宿幼女行为应当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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