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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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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法律关于迁徙自由规定的变化及其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于迁徙自由采取了限制的态度。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体制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律承认公民的迁徙自由。而我国的现实,又使迁徙自由的实现面临困境。在宪法上明确写入承认公民有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但是在宪法上承认迁徙自由,与完全实现自由迁徙,是有区别的。我们既不能因为一时还不能完全实现自由迁徙,就从宪法和法律上来限制迁徙自由的权利;也不能幻想一旦宪法上承认了自由迁徙的权利,就能够实现迁徙自由。  相似文献   

2.
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广为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国际性人权文件所认可。我国1954年宪法赋予了公民迁徙自由,但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使我国公民从实质上丧失了迁徙自由,以后的三部宪法均未予以恢复。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限制迁徙自由正演变为制约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巨大障碍,它违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束缚了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发展。限制迁徙自由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3.
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而我国现行宪法却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目前,关于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争论已基本达成共识——制定迁徙自由权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因此,本文试从迁徙自由的涵义出发,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讨我国宪法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迁徙自由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近代民主宪政条件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本文认为在我国恢复迁徙自由对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履行国际承诺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宪法应当恢复确认迁徙自由,并根据我国国情逐步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公民的迁徙行为,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张玉杰 《法制与社会》2010,(18):159-160
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并写入宪法,以便促进其保障和实施。建国初期,在我国1954年的《宪法》中也有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但此后的《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户籍制度的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则开始对迁徙自由进行限制。我国的1975宪法、1978宪法以及现行的1982宪法都没有对迁徙自由进行规定。这就使得迁徙自由这项关系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权难以得到根本保障和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6.
迁徙自由及其保障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迁徙自由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它不仅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也为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我国现行宪法却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重新确认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保障迁徙自由在我国的真正实现,必须对其实现条件和保障制度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一项基本人权。1954年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但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1975年宪法取消了该规定。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都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迁徙自由回归宪法不仅是一种必然要求,而且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本文力图借助历史研究 ,理论分析 ,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宪政角度探讨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利。文章从四个层面展开 :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本国境内与居住、择业相联的离开原居地移居异地的自由 ;新中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否定再到一定程度默认的曲折历程 ;重申公民迁徙自由权是法治社会、社会公平与效率、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 ;路径选择在于对现行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规定公民迁徙自由权利、制定出台基于公民迁徙自由权利基础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综合调控人口迁徙流动。  相似文献   

9.
对迁徙自由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应当加以恢复和保障。对迁徙自由的含义的理解应当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迁徙自由既是人身自由 ,同时也是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不能违背人权保护的宗旨。本文对有关迁徙自由的宪法修改也作出一些较为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迁徙自由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国际公约都对迁徙自由权做出了规定。我国现行宪法未对迁徙自由作出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要求日益迫切,要求迁徙自由入宪的呼声越来越高,恢复迁徙自由已势在必行。本文从理论上剖析了对迁徙自由进行宪法保护的理论基础,以期为迁徙自由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1.
黄忠 《现代法学》2013,35(1):44-57
就终极意义而论,说人格权为宪法权利抑或民事权利均属不当。但自实证法而言,究竟是由宪法,还是由民法来规定人格权,这只是一个法律分工问题,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只要我们继续采取立法导向的规范化思路,则人格权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对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权,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也使得人格权与自然人间发生了主动分离,这就说明人格权已经不能再寄居于自然人编了。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权的特征及其现实需求来看,人格权法也不宜为《侵权责任法》所涵盖。因此自体系而言,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继承《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例。  相似文献   

12.
论身份权请求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段厚省 《法学研究》2006,28(5):17-29
身份权应当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和监护权四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对身份权的保护历史悠久,对身份权的民法保护包括赋予身份权人请求权、确认诉权和形成诉权三种方式。身份权并非典型的绝对权,其在对外的关系上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在对内的关系上具有相对权的性质,故身份权人的请求权只能向身份义务人主张。因此身份权请求权应当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身份义务人的请求权,一种是针对身份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3.
公民受教育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徐继敏 《河北法学》2004,22(2):19-23
我国法院近年受理了多起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案,并引起学术界对"宪法司法化"等问题的大讨论,学者的观点各异。受教育权存在多个层次的含义,包括宪法层次的受教育权、行政法层次的受教育权和民法层次的受教育权,不同层次受教育权被侵害应当采用不同的保护形式,违宪审查只应对宪法层次受教育权进行救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生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的利益主体是国家、社会和受教育者本人;公民应当享有不同层次择校权;在实践中不能将学生权等同于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14.
试论出租权     
秦亚东  崔艳峰 《河北法学》2007,25(8):113-116
作品出租权已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所确认,纵览各国著作权法,关于出租权的立法模式不外乎两种类型:结合式和单独式.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著作出租权是否应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存在不同的看法.出租权应当确认为著作权人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出租权的规定的不足及完善:何为出租;出租权的主体;出租权的客体.  相似文献   

15.
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加州、印度、马来西亚等法域已经引入了数据可携权。我国是否应引入数据可携权,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开放银行是数据可携权最先行也是最有价值的应用场景,开放银行的理论基础是数据可携权。从开放银行的视角看,我国应引入数据可携权。但无论是数据可携权的引入,还是开放银行的实施,都宜循序渐进地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而不宜一步到位。具体而言,我国应首先通过开放银行来引入数据可携权,待实施一段时间,积累了相关经验之后,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在相关行业逐步引入数据可携权。  相似文献   

16.
兰桂杰 《行政与法》2007,(4):102-103
抵押权与留置权在同一标的物并存的情况下,哪一个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然而在法律中尚未明确的问题。本文提出并论证了抵押权与留置权在同一标的上竞合而主体不同的状态下,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18.
论公民的受审判权及其宪法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宁立标 《法律科学》2004,22(2):17-23
受审判权是公民接受公正司法的权利。由于受审判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多数国家宪法对其进行保护 ,其中美国、日本、俄罗斯宪法的规定最为完善。中国宪法对受审判权保护存在众多缺陷 ,为更好地保护受审判权 ,中国宪法应把受审判权直接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受审判权的内容方面应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高等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高校管理者的自主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法律授权和政府下放的准行政权力;学生的受教育权是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剥夺这种权利(如开除)的理由应由法定,非依法不能被剥夺。  相似文献   

20.
严仁群 《法学研究》2011,(1):111-125
为诉权附加要件会导致其名不副实、无意义并隐含悖论。这是附条件诉权说的重大、致命缺陷。在程序伊始,法院面对的是“无知之幕”。要正当地走出这种状态,要给权利人以救济,就必须接受所有原告的起诉,对所有程序和实体事项的审理都应当在程序内进行。所以,不附要件的抽象诉权说有其深刻的内在合理性。作为修正型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能够应对针对抽象诉权说的所有批评,且有更多实益。基于抽象的诉权说,诉权与诉讼要件、裁判请求权等的关系能够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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