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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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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权与留置权作为担保的重要形式,都具有物权的性质,二者都是担保物权,都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立的,因而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抵押权与留置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哪个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此问题我国民法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如郭明瑞同志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应按其成立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王保树同志认为“由于留置物本身就存在于债权人手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较抵押权人有更主动的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2.
兰桂杰 《法学杂志》2003,24(2):39-40
抵押权和留置权在同一标的并存的情况下 ,留置权应优于抵押权受偿。  相似文献   

3.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以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谁应优先受偿呢?本文拟以抵押权与质权在同一动产上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论债权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士国 《法学》2005,(6):114-117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债权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此权利不同于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之权能,更不应称作优先权,也不宜称先取特权。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是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法定抵押权,有的认为是优先权(或先取特权)。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物、留置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这一点来讲,他们的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无本质区别。问题在于,当某一特定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优先受偿权时,其受…  相似文献   

6.
船舶留置权是保证主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受偿的优先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有权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保证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之一,但其优先性却要受到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为研究对象,从船舶留置权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船舶留置权的有效性及其在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优先顺序,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相似文献   

8.
抵押权与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当这两种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时,均具有优先受偿特点的这两种权利哪个优先行使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权利制度本身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比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相似文献   

9.
隋卫东  隋灵灵 《法学论坛》2007,22(5):132-13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竞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实践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当两个以上承包人对同一建设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该按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商品房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时,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可对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10.
陈篇 《广东法学》2006,(3):23-28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是维护抵押权的关键。对此法律上创设了抵押权追及制度与物上代位制度,以保障优先受偿权。各国在运用这些制度时作了不同的模式选择,或优或劣。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了富有特色的安排,针对优先受偿权常不能得到彻底保障的缺陷,本文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1.
范利平 《政法学刊》2004,21(3):27-30
抵押登记,在我国是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未规定的,并且一直表述为抵押物登记。这种立法设定带来了许多弊端, 抵押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必要前提,而不应作为合同债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同时,抵押登记是权利的登记而不是物的登记。  相似文献   

12.
杨洁  李洁 《现代法学》2002,24(6):152-155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权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13.
论重复抵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戴红兵 《现代法学》2000,22(6):69-72
本文认为重复抵押是抵押行为的重复 ,可导致却不等同于抵押权的重复 ,也不是抵押物价值的重复 ;重复抵押的效力取决于各次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和有效抵押是否超值 ;并对重复抵押中抵押权实现的几种特殊情况加以探讨 ,指出关于抵押权顺位立法隐含着有限制的顺位升进主义。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定原则(numerus clauses)是德国物权法的重要基础,然而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及需求,完全贯彻该项法律原则,将有限制物权发展、交易自由之虞,并会造成与社会经济生活严重脱节、难以贯彻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等疑虑。尤其是商业环境下经常从事继续性交易的企业组织,为因应经营规模扩大、国际化及多角化经营,部分公司选择向银行设定最高额抵押以举借中长期借款作为其最适融资决策。同时,东亚各国也将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化(legislation of maximum mortgage right)列为其物权法的修正重点。因此,本文首先从法律原理及商业习惯等两个面向,指出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化的主要缘由;其次,本文归纳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性,厘清最高额抵押权与担保物权一般特性的差异,并提出担保物权从属性相对化的发展趋势;再者,在两岸物权法竞相修订之际,详细介绍两岸物权法草案最高额抵押权法制的规范内涵,并采取比较法分析两岸物权法草案;最后,本文建议大陆物权法草案最高额抵押权法制,应朝向有利融资创新活动加以设计。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瓶颈”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唐薇  吴越 《河北法学》2012,(2):62-7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禁止的制度安排严重束缚了农地的融资功能。由地方政府推动的各种抵押试点探索虽具有积极意义,但都走不出“假抵押”、“变相抵押”怪圈,这不但增加了交易成本,且加大了政府自身的市场风险。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在城乡统筹和城乡社会保险均等化前提下通过立法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化、物权化。同时应当允许成渝两地城乡统筹实验区率先逐步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验,司法也应当区分情况,审慎回应各地的抵押试点。  相似文献   

16.
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额度上设立的一项新型无形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故能设立担保。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化扫除了设定碳排放权担保的理论障碍。碳排放权的特性和权利质权的构造决定了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权利质权比设定抵押权更为适宜。建议立法者在设立碳排放权质权时,采用登记生效模式。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碳排放权质权更易受政策影响,故体现的物上代位性较弱。因此,质权人宜选择其他保全碳排放权质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陈本寒  鲁杨 《时代法学》2003,1(1):17-21
作为特殊抵押之一的共同抵押制度,由于能够弥补普通抵押的固有缺陷,更加有效地实现保护债权人债权之目的,现已为大多数国家立法予以确认。本文将共同抵押界定为为同一债权的担保,基于数个不动产上成立之复数抵押权,并在此基础上对共同抵押的设立、效力等问题加以分析,以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高圣平  王琪 《法律科学》2011,(5):116-121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马永龙  李燕 《现代法学》2003,25(6):127-131
《合同法》第 2 86条的颁行 ,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引发了众多争议。对该项权利性质的认识 ,与其保护密切相关。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该项权利的批复中对其实现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的规定 ,将该项权利解释为优先权更为合理。该项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其附从性、追及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的特点 ,成为解决审判实践中所遭遇问题的理论基础。为此 ,本文对在审判实践中针对《合同法》第 2 86条及批复的适用所提出的问题 ,如优先权与建筑施工合同的关系、优先权的确认及行使方式、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与《担保法》的衔接等问题 ,提出自己的探讨意见  相似文献   

20.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 《政法学刊》2006,23(3):38-41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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