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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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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运作中存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认识不明,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欠缺,行政复议审理模式过于书面化,决定过程行政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不畅通等问题。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公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和高素质的复议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采用行政化和司法化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完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链接,保证行政救济制度的畅通。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的概况法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十多年来,监督和救济功能初步得以彰显。但近些年来,其公正性倍受质疑。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复议组织独立性不强。应该完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建立一个更具独立性的行政复议组织,以提升我国行政复议公正性,发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创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4.
我国军事行政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军事行政救济制度是国家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军事行政管理手段、保护军事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依法治军的需要来看 ,建立军事行政救济制度十分必要。军事行政救济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军事行政复议、军事行政诉讼、军事行政赔偿三大部分。军事行政救济制度整体上适应国家有关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同时必须根据国家军事机关的特点 ,对军事行政救济制度中的军事行政复议、军事行政诉讼、军事行政赔偿中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通过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旨在进一步处理好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衔接关系。  相似文献   

6.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复议则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权利救济和监督的功用。《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商时,行政复议法对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作为一种合意解决纠纷的制度,行政和解已被引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复议和解是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行政复议和解是一面双刃剑,必须在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上严格限制,在适用的程序上严格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加强监督和救济.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同时它还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两种不同的属性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性质,由此,行政复议在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中应表现出这种两面性。如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就必须对行政复议本身的两面性予以适当调适。  相似文献   

9.
从行政复议的价值定位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中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应是绝对的且是并重的,其一,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应具有行政法的效率价值;其二,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救济制度,其正义价值也是不可或缺的。在任何情况下行政复议都不能放弃正义、效率价值定位。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恰恰忽略了效率和正义价值的重要性.过分的强调了程序的作用。行政复议本就是行政行为,是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这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而不是权利,不作为行政或错误行政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维持错误行政行为的外部法律责任。另外行政复议从其是行政的性质来分析,行政复议不应是终局的,行政相对人对其不服还应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困局的突破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其公信力问题在实践中陷入了困境.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机制的尝试,使行政复议制度得以重生,成为行政复议体制与机制改革的突破口,行政复议将发挥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不合法的,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该“规范”时,应在确定该规范在行政复议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的基础上,区别行政规范与立法规范,分别作出符合行政救济法原理的处理。现行《行政复议法》上的“规范”处理制度,未考虑到行政复议法律适用的特点,有些地方亦与行政救济法原理相悖,因此,应当予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2.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欠缺法律依据,也影响了申请人的管辖选择权,但是,该项制度实践成效明显,有利于增强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行政复议是一种介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准司法行为,其改革要保持行政性质的优点,吸收司法审判的长处,但是不能完全司法化。行政复议委员会今后应当成为可以独立作出决定的机构,近期可以设立于行政机关之内,远期可以设立于行政机关之外。外部专家应占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经常培训学习。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在简捷、快速、便利、经济的行政程序与公正、中立的司法程序之间寻找平衡。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复议分流了部分行政争议,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往往由于解决争议的能力有限而使纠纷继续进入诉讼,由于纠错的功能未充分实现而导致监督不到位.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负面影响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消极因素.要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和谐关系,行政复议的定位就应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而将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作为次要目的;在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将原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须部分地采纳言辞审理原则,在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不利的情况下,就应当听证或开庭;还应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作为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使公民权利得到行政救济成为可能。但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体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应当从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对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实行司法审查,以加强司法监督,为公民提供更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5.
我国行政信访制度与日本行政商谈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信访条例》所确立的行政信访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行政救济。行政信访救济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比较具有成本低、救济力度更大、手段更佳等优势,但其现行制度本身也存在着机构设置缺乏专门独立性、职权不明、缺乏程序规范等缺陷。从功能上而言,日本的行政商谈制度类似于我国的行政信访制度,其机构及人员的专门独立性、有力度的职权、受理范围的广泛性、渠道的多样化等特征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复议行为被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但行政复议行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权利救济行为,它所直接处分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相对人权利义务,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应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设置在行政体系内部的纠纷解决方式,承担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职责。一直以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复议案件数量长期在低水平徘徊甚至出现下降的趋势。基于现实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学界发出了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的强烈呼声。‘行政复议制度得以运行的内在动力在于行政层级监督,“司法化”理念下的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则是这种监督的间接表现形式,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方可实现。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之下,更为可行的是吸收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中完善相关复议程序的建议,在行政层级监督的直接推动力之下,借助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来推进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行政相对人获得复议救济具有关键作用.通过一起土地行政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案例,分析行政复议案件时效的认定、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长时效、土地行政批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等问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严格遵照时效的规定依法办理,对超过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的案件受理后应当驳回.同时,对行政复议决定正确、但事实认定不清案件的监督原则提出了建议,对类似案件的监督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9.
行政相对人程序权是与实体权并列和对应的过程性权利,二者是派生与衍生、服务与制约的关系。程序权的功能在于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行政权理性化运行,保障相对人权利现实化以及使权利与权力形成动态博弈协作状态。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的救济途径包括自身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20.
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时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何时准确且高效地介入行政权,它关系到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制衡。对此,美国行政法通过“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确立了行政救济在先、司法审查后置的模式,并经由丰富的司法实践填充了一系列具有灵活性的例外情形。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时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可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优化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及其例外情形,为司法救济程序的开始节点提供坐标指引,既可以公平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又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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