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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就经济合同纠纷而言,赔偿损失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相互返还从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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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31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们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损失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大.而对同。未规定违约金或更有违约金的规定,但违约金尚不能弥补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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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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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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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3,(7)
厂家允许我独家代理还能向第三人供货吗 编辑同志: 去年,我与某厂签订了一份由我在 本地独家代理销售产品的合同。经营至 今年,我发现本地另有两家同样销售该 厂产品的经销商。请问,该厂是否违约, 我该怎么办? 读者 王瑛 王瑛同志: 应该肯定,该厂的行为是违约的,你 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厂同一产品的经销商,即表明其未尽到 自己的职责,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即 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 措施或赔偿损失。"此外,如果合同约定 了支付违约金,还必须支付违约金。继续 履行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 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都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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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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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指为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一简称《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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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合同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的分析,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方法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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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又称先期违约或事前违约,是指在合同到期前,合同义务人无法履行或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制度不同。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对有效合同的义务的不履行,即构成实际违约,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必然承担合同约定的或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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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可见,保证合同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经济合同的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它的成立是以保证人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的。但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一些人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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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请求履行或赔偿?本文从实际案例入手,厘清了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关系,界定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并阐述了诉的利益标准在考量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可诉性时的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