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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之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两个概念分属于英美法和大陆法,都是合同理论的重要织成部分,本文拟对两者比较,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一、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式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eract指的是,在规定的履约日期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使自己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行为。这种违约的结果使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下列选择:或接受违约事实并且立即提起索赔诉讼;或拒绝对方的违约,等到履行日期,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再提起不履行之诉。显然预期违约是针对事先违约的处理原则。有疑问的是,预见另一方当事人行将违约是否属于预期违约理论适用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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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形式监督和保证合同当事人严格遵守合同、正确履行合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因此完善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制度,对公平合理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提高合同履约率、强化合同违约行为的制裁、促进经济正常有序地交往将产生积极意义。本文就完善合同违约民事责任实际履行中的问题谈些浅见。一、合同实际履行责任及其法律规定合同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一般不得任意变更标的或采取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履行。合同实际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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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在履行期后还是在履行期前都应如此。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违约,即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通常意义的违约救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期前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法律也同样应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这就是起源于英美法、独具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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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的含义与特点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其含义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与实际违约不同,预期违约并非违反现实中的义务,而是当事人表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因此其侵犯的并非现实债权而是期待的债权。但其与实际违约一样,都损害了守约方的权利,影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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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它不仅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特有的制度,而且也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所采纳。预期违约一般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该制度是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旨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促使当事人严守合同、减少损害。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大类。一、明示预期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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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规则及其评析○郝东旭一、预期违约规则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译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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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比较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比较与完善王丽萍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合同。由于市场交易的多变、复杂性,有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也有的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时将不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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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法经过修改后,肾7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如违约制度方面体现为,仍仅对经济合同履行期满后的违约加以了规定,而对履行期届满前的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则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应加以弥补。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补救措施应是在经济合同法中设立先期违约这项法律制度。一、先用违约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责任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表示不履行,或有届时不能履行之情形。从这概念中可以看出,先期违约同我国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实际违约一样,只能发生在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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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实际履行原则,是贯串于我国社会主义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发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首先应针对合同不履行的状态,强制违约当事人实际地履行合同义务,其次才是针对违约行为及其损害后果,追究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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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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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针对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又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并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通过两者的分析比较以及我国在借鉴后的评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制度更具优越性。因此可以通过舍弃不安抗辩权,借鉴英美法系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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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在合同履行上出现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不但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理论。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规定,不但使预期违约行为认定更加困难,而且造成了预期违约与本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实际使用中难以选择。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定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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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之后,在履行时遇到事先不能预料的并且不能归咎于当事人本身的原因,致使合同义务不可能履行,或者导致履行极不现实,此时如果仍然责令当事人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承担违约的责任,就显得行不通或者不合理。最简单明显的实例,如就指定的某件物品成交的交易(例如买卖或租赁),该物品在交付前灭失;或由特定人提供服务的合同,该人在履行完成前死亡。又如一种商品的进出口合同,在订立合同后,此种商品的进口或出口为政府法令所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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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 1 999年 3月 1 5日颁布 ,同年 1 0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及国际公约先进的立法经验 ,吸取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 ,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预期违约 ,从而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 ,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 ,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①它是英美法独有的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