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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燕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19-20
刑事和解和相对不起诉都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终止刑事程序的效力,将刑事和解引入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拓宽了相对不起诉适用的空间,同时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2.
酌定不起诉为何被隐性的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所规避和替代?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权力对比、程序规定的成本、被害人因素的考虑。解决酌定不起诉被规避和替代的现象,应壮大司法权,改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权力比。同时,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以更好地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3.
不起诉制度是刑罚理论由惩罚论到目的论转化的产物,是刑事起诉便宜主义的具体体现。1996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定罪免刑"的免于起诉制度,通过规定酌定不起诉保留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由裁量权,增设证据不足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安机关由于证据不足超期羁押的现象。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我国不起诉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法定不起诉立法范围过窄、相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空间有限、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违反了疑罪从无的精神。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就要通过扩大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范围来发挥其便宜主义的功能、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在被害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相似文献
4.
毕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120-121
刑事和解是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形成和解协议,有关国家机关在对该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予以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有其理论基础、立法基础、政策基础和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5.
梁紫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124-127
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标志着刑罚权由国家独占向非国家化的过渡,使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下被害人与加害人紧张的敌对状态得到缓解,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以及社会关系的恢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方式、和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很多具体制度和细节还有待完善。对当事人和解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法律效力以及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和解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浅谈和谐社会下的刑事和解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建刑事和解机制能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公正,同时也顺应国际刑事司法的潮流及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对轻微犯罪的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恢复社会正义的教育性调解,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是社会直接参与司法权和被害人本位的有效体现,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机制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应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不断扩大,导致不起诉权被滥用的风险性随之增加,加强对不起诉的诉讼制约变得十分迫切。囿于重监督轻制约的权力观,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诉讼制约机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完善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司法救济程序,改革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是有效防止不起诉权滥用的重要诉讼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8.
荆志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62-63
某些存疑不起诉案件中,虽然定罪证据不足,但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是充足的。依据现有法律,公诉机关就案件的刑事部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必然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也随之终止,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加害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诉求也就不能得到公诉机关的支持而不得不转入自诉程序。这种诉讼结局既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侦查机关已取得的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也加重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诉讼难度和经济负担,还会导致被害人与公诉机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造成缠访缠诉。因此。最为合理的作法是对此类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代理被害人及其家属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程序。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对刑事和解理论的研究勃然兴起,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了试点,引发了不少争议。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是指加害人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协商,以解决纠纷冲突,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或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这一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 相似文献
10.
在警方刑事侦查中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是一种新的尝试。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突破传统的刑法理论,在刑罚之外寻找解决犯罪、控制犯罪的有效手段,是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需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从刑事和解的内涵入手,结合工作实践,探讨推行刑事和解在警方刑事侦查中的有效运行方式,以实现被害人、加害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的价值及其局限——基于对话商谈理论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已经成为近期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它强调在加害人进行犯罪行为之后,由各方(包括调解人、加害人和被害人等)直接进行对话、交流和商谈,从而解决特定纠纷或者冲突,这与对话商谈理论有着内在一致性。对话商谈的视角可以更加全面地分析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局限。刑事和解的价值体现在尊重历史传统,保障被害人权益以及顺应刑法发展的总体趋势等方面。但是,刑事和解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微观操作层面的不足影响了其宏观功效的发挥。 相似文献
12.
李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39-141
刑事和解即被害人与加害人采取和解协议的形式来处理刑事纠纷。恢复正义理论构成了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可行性,刑事和解成分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也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自诉程序中,当代中国存在刑事和解的社会需要和一定的实践基础。要在中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改革方面应考虑下面四点:适用范围上应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机成熟之后,再扩大到暴力性犯罪等案件;取消被害人的刑事参与权,加强刑事和解的地位,将刑事赔偿作为一个中心构建新的和解制度;将法律依据定为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者、犯罪者有没有进行赔偿等;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作用。 相似文献
13.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重视刑事和解制度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这种尝试极具部门化和地区化的特点。截至目前,对于如何适用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并未形成统一的尺度和标准。概念与基础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使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一种诉讼活动。无论是我国的刑事法典,还是司法解释,对于公诉案件都没 相似文献
14.
15.
16.
杜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19-121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满足轻罪、悔罪及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应当在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加一般条件与个性化条件,并事先征求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还需要相关社会组织的配合和共同努力,确保实现教育、感化、挽救、修复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马秀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18-20
刑事和解是起源于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刑事模式。刑事和解要实现的是加害人、被害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诉讼权力与诉讼权利的平衡,刑事严厉与宽缓的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应符合国情。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下,对有明确被害人的普通刑事案件,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起诉或审理阶段主持并进行和解,以此作为不起诉或减免刑罚的条件和手段乃是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19.
袁义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98-100
刑事和解对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加害人再社会化等起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新法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从完善立法、配套制度和被害人保护等方面来构建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20.
朱剑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85-86
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不起诉工作具有其特殊性,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巨大,这类案件定罪起诉的难度大大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它的运行状况也事关检察机关形象,关乎中央的反腐大局,而且就正常的侦查规律来讲,不可能所有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均以起诉结案。因此,对于职务犯罪的不起诉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从职务犯罪不起诉决定程序控制运行现状,职务犯罪不起诉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职务犯罪不起诉监督机制提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