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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使用了"社区矫正机构"这一法律术语,2016年12月公布的《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依然对直接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主体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机构没有做出回答。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是一个在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置的相对独立的直接负责社区矫正执行的,能对外独立履行刑罚执行职能的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承担执行刑罚、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四大职能。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置,直辖市、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社区矫正机构,接受同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指导管理。社区矫正中心模式将是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方向。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较为笼统,同时存在着《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机构表述指向不明的情况,导致了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缺乏明文授予的执法权等一系列问题。通过修改刑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具有必要性。在立法选择上,应当明确在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并且该主体不适合由司法所承担,而应在司法行政系统内建立一个专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关",与监狱机关相对应,并将其明确写入刑法。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构建垂直管理的社区刑罚执行机关,强化社区刑罚执行机关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仍存在诸多缺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国刑法加以进一步完善已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作进一步的完善:一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在刑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目前试行中的"五种人",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三是应当在刑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评估主体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为刑罚的实施造成歧义.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合理性.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现状考察和对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两个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反思结论表明,法律确认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是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广泛动员其他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以及刑事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又解决了社区矫正地域相对分散、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困难。  相似文献   

6.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领域中监外执行的主要形式已试点展开,而试点背景下的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监管的“二元监管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应逐步破解困境,实现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街道司法所为监外执行罪犯监管主体模式即社区矫正“一元主导体制”模式的转变。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机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完整的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对其不能行使《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完整监督权。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内容实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监督的主体是矫正业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者——各司法行政机关。此外,检察机关预防犯罪职能也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传统监狱服刑方式不同的、特殊的服刑方式,它让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社区矫正符合当今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行刑经济。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社会认同程度不高等问题。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比较合适。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应做进一步的合理调整。  相似文献   

9.
基于我国国情,在国家和社会双本位犯罪预防模式实践中,不仅要重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而且要强调国家力量之间的整合。我国已基本确立了以公、检、法、司合作为基础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明,公、检、法、司的合作有待深化等问题。为此,需要加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建设,准确定位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等机关的职责权限,探索社区矫正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0.
2016年12月1日,《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发布,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法律地位再次成为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为解决社区矫正执行人员法律地位不明产生的主体困境,理论界提出社区警察模式、社区矫正官模式和混合模式,实践中产生了北京模式、天津模式和武汉模式,但各模式均有违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属性。根据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属性及矫正目标,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负责人、以监狱警察为法定协助主体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吸收、扩大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可有效化解社区矫正执行不力、执行效果有限的主体困境。  相似文献   

11.
犯罪要素应遵循裁判过程予以序化,形成由客观到主观的阶层递进模式,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可在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基础上,对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分解重构,使传统平行结构体系融入递进因素,以犯罪构成体系的变革推动刑法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12.
当代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日益突显,本文认为,生命意识缺失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危机,也是一种异常的心理现象。生命意识缺失现象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而导致的结果。文章着重从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角度来寻找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生命意识健康发展,减少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通过利用《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统计分析与评价》相关数据,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2000-2012年《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描述刊物整体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寻找差距和不足,以期对刊物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的分析与论证 ,对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能对完善制度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5.
党风建设制度化,是党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要条件。只有制度化,才能保证党风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进行。制度化关键在“化”,即在制度化条件下,制度是最高权威,一般来说它不因任何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任何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风建设制度化应在建立健全党风建设的规范体系、制度程序、制度机制等方面努力,并且要与加强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6.
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几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一度成为传媒的热点 ,也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校方处分学生的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诉讼标的 ?本文作者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见解。  相似文献   

17.
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18.
“量刑基准制度”是指法官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供参照的具体客观的基准。作为韩国法务部“变化战略计划”重要课题内容,韩国近年来开始着手推进刑事“量刑基准”改革方案。本文将通过对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引进背景、量刑委员会及“量刑基准”促进动向及方案内容、韩国法院及法务部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及韩国“量刑基准”制定的基本经验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范围明确化,并建议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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