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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成长的烦恼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是并不因此取消其独立性。现代商法越来越具有商人法的性质,越来越注重商人的身份。因此,中国尽快制定具有统率意义的《商事通则》显得尤为必要。因为中国的商法体系中最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中的相关内容——商人、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营业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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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纪初 ,清政府在实行“新政”的过程中 ,制定并颁行了关于学校教育、留学教育以及教育行政管理等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教育法规 ,标志着中国近代教育法律体系的初步创建。本文通过考察清末教育立法产生的社会历史动因及教育立法的内容特点 ,研究了清末教育立法的历史影响及历史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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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史料和历史文献的查阅,对我国近代专利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发展过程进行了简单的回顾,着重分析了从清末到民国时期我国核准专利的情况,初步探究了近代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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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商事法律之中,反映商法根本价值,对商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能够以独立部门法形式存在的根本原因。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应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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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公法》是译成中文的第一本西方国际法学著作 ,现在能见到的最早版本是同治三年 (1 86 4)京都崇实馆本。该书首次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思想观念以及概念术语带入中国 ,对中国学术界产生了巨大的启蒙作用 ,直接促进了清末中国近代国际法学的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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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修律对中国的近代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政治方面,清末修律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肯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了中国近代国家机构体系;经济方面,清末修律提高了商人的法律地位,建立了中国近代企业组织形式和近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了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建立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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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根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73-87
董康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一位重要人物。无论是清末修律时宪法、民法、刑法、民刑诉讼法的修订,还是北洋政府时期的两次刑法修正案,董康都参与其中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些立法活动和后来对南京国民政府民刑立法的评论中,董康既注重民情又重视世界先进法理的立法思想得到了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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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清末与民国时期我国国际法文献的系统梳理,对该时期国际法研究领域中若干代表作品的评述,以及中国近代国际法学科诞生与成长过程中之基本特征的分析,阐述了中国近代国际法学的发展是中国近代外交史的一个缩影,国际法学科的成长与进步既是国家综合国力发展的结果,也与学术界的自强不息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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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以1906年晚清时期的《破产律》、1915年北洋政府时期的《破产法草案》、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破产法》为线索,考察中国近代破产立法的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及其规律性,揭示中国近代破产立法的特点,探寻近代中国移植西方破产法律制度,法律近代化的路径,并为我国当前的破产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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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政府在借鉴西方勋章制度的基础上,颁发了《奏定宝星章程》,开了近代中国国家荣誉立法之先河.其后的民国政府颁发了《勋章章程》、《颁给勋章条例》等系列规范,构建了以勋章制度为基本内核的国家荣誉制度.早期中共政权也制定了英模表彰等方面的条例和规范.中国近代以来诸如此类的国家荣誉立法例,为新中国的国家荣誉制度立法和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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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康有为以清末中国司法现状为依据,抨击清末司法腐败,引入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呼吁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力图转变清末司法固有模式。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其司法理念对清末的司法改革具有深远影响,其思想和实践经验对于现代司法改革也仍具有启示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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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律思想是清末修律时期新法律思潮中的一股,当时的中国法学家开始对诉讼程序正义、独立编纂诉讼法典、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列编纂有了初步认识。他们的思想在当时虽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开拓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局限性。对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研究,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既要大胆吸收外国先进的东西,又要对我们的传统进行合理的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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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古代乡村民间规约演变过程的考察,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的历史存在形态:唐代后期的社邑规约、宋明时期妁乡约、明末清初产生的民间慈善组织规约和清代晚期的乡规,以及四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民间规约既不同于私人契约,又不同于国家法律,是民间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民间规约是国家法律的补充,它的产生,标志着公共领域不仅为国家所独占。由于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极为有限,但民间规约在组织协调人际关系、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秩序方面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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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旨在保护人身伤害事件中的受害人的利益、追究加害人责任,进而整合社会关系的刑事法律制度。此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发展了两千余年。唐代是保辜制度的发展成熟时期,保辜制度得以定型化、系统化。宋、元、明、清历代继续发展,并在立法及司法领域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保辜制度有其深刻的思想源渊,并存在自身的规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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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立法改革的背景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第一部正式明确规定律师制度的草案而备受争议,虽然这部草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但却成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起点。如何将封建法时代的讼师平稳转化为近代的律师是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叉领域,也会出现正式的官方制度和非正式的民间制度之间的博弈。该草案关于律师制度的种种规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沈家本为代表的立法者和以张之洞为代表的执行者之间围绕此草案产生巨大争议,其背后的实质在于此草案的内容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向日本学习立法经验不但需要借鉴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它的过程和融会理解它的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