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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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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0年7月,根据司法部公证改革的推进部署,北京市公证处开始全面推行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一、推行、使用的基本情况为使全体公证员在这项公证证明方式的改革中不掉队,对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我处采取了“强制”的方法。规定:凡办理上述3类公证事项须出具要素式公证书,否则将被视为自认无能力出具而被取消办理该类公证事项的办证资格;要素式公证书的出具须经部门负责人、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之后我们又进行了下述的日常落实工作:1年来坚持每季度召开主任办公会或处务会分析要素式公证书的出…  相似文献   

2.
《中国公证》2009,(7):58-58
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市司法局公管处和上海市公证协会联合于2009年6月6日在上海市委党校报告厅举办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的业务培训,全市270名公证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培训班由叶国建理事主持,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邵建平出席培训班并作了讲话。东方公证处公证员陈曼、普陀公证处主任沈宗仁就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进行了辅导。2009年度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第二批业务培训也于6月13日举行。  相似文献   

3.
刘超 《中国公证》2009,(12):43-46
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对公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公证执业技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增强公证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使公证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肖锦 《中国公证》2011,(12):37-40
司法部制定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规范了全国公证书的内容格式.明确了内容构成要素和要素之间的基本位置和顺序关系。但是,全国公证书格式还存着这样一个亟待规范的现象——同一份公证书。即使文字、标点等内容都一模一样,但不同公证机构制作出来的纸质公证书排版效果不同.甚至同一公证机构不同公证员制作出来的排版效果也不同。纸质公证书是公证工作的产品.其排版效果是公证书形式格式的集中反映。  相似文献   

5.
《中国公证》2009,(8):61-61
2009年6月13、14日.湖南省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全省公证员培训班。全省共有410余人参加了这次集中培训学习,主要是针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和公证队伍、巩固提升公证公信力,全力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专题的学习培训。确保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在湖南省顺利推行。  相似文献   

6.
要素式公证文书自2001年在全国实行。截至目前.共有六类公证文书采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制作。 一、目前要素式公证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规定.要素式公证书由首部、证词内容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的证词内容就是要素部分.这不仅要求公证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而且必须具备一定的写作水平。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7.
王京 《中国公证》2007,(12):24-26
一、要素式公证书使用总结回顾 从2000年到2007年.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为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通过对要素式公证书的实际运用,不仅提高了自身在要素式公证书写作上的水平和技巧.而且促进了公证员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细化办证操作.也有助于我们对公证工作自身特点的认识和总结。同时,我们也一直关注着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在实践应用中所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8.
一、概述原定式公证书格式是1992年颁布的.其后,司法部于2000年颁发了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即合同协议类、现场监督类、证据保全类。2009年,司法部又颁发了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分别为继承类、强制执行类和法律意见书。这样。目前已有六大类公证书采用了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此次。司法部对定式公证书格式又进行了重大修改,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应主要把握两点:一是2011年10月1日之后,两种公证书格式并列使用.即一种是新的定式.另一种是要素式。  相似文献   

9.
第二批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之价值体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9年1月5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第二批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全面启用正式拉开序幕.与第一批的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相比,第二批的两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更加完善,更加完整地体现了公证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价值.  相似文献   

10.
《中国公证》2010,(10):13-13
2010年8月4日,新疆公证协会举办了全区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培训班,来自全区各公证机构的执业公证员及公证管理干部共计200余人参加了培训。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王强、新疆公证协会常务副会长常密菊、副会长王晓光、新疆公证协会秘书长任国慎出席开班仪式。  相似文献   

11.
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是对我国传统公证书格式的一次改革,改革的意义在于增强公证书的适用性,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强化公证书的效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公证书的各种需求。从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关于保全证据等三类公证书试行要素式格式的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全国公证行业践行要素  相似文献   

12.
自2008年司法部下发推行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后,经过两年的研究与实践,目前各公证机构对于如何出具法定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及遗嘱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对于如何办理并出具接受遗赠要素式公证书还较为陌生。  相似文献   

13.
扈龚 《中国司法》2000,(3):42-43
上海市公证处自去年5月6日至10目31日历时5个月,在司法部领导、组织下参加了要素式公证书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对此次试点的3大类公证书即合同协议类、证据保全类、现场监督类公证文书展开了全面试点工作。为了把本次试点工作落到实处,上海市公证处经反复多块研究,制定了《关于进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施行办法》,明确了试点的指导思想,确定了试点的具体范围、参加人员、试点原则和不同阶段的具体要求与方法等。上海市公证处的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展开。第1阶段为探索阶段,第2阶段为总结提高、全面铺开阶段。(一)…  相似文献   

14.
2009年湖南公证员培训班取得圆满成果 2009年6月13、14日,湖南省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全省公证员培训班.全省共有410余人参加了这次集中培训学习,主要是针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和公证队伍、巩固提升公证公信力,全力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专题的学习培训,确保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在湖南省顺利推行.  相似文献   

15.
陈丽 《中国公证》2012,(11):55-56
案例一:某天一大早.公证处就迎来了一位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刘某,声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银行拒收,不让他领钱。经公证员了解得知,刘某的父亲生前留有一张银行卡,密码无人知晓.刘某来公证处申办了继承公证。按照程序,刘某办完公证书后.去银行取钱,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问题出在哪里呢?是公证员粗心大意还是另有原因?通过调取卷宗仔细核对.并没有发现公证书的记载有错.而当事人又说不清楚银行不让取钱的原因。  相似文献   

16.
《中国公证》2011,(12):31-31
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1]32号)精神,确保吉林省执业公证员和管理干部更好地熟悉和掌握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  相似文献   

17.
为进一步完善公证文书制度,司法部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现行定式公证书格式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形成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黑龙江省公证协会于2011年10月22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由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副主任吴逶进行讲解。通过学习和一段时间的实践,笔者感触颇深,2011版定式公证书格式,对格式类别、内容要素、形式结构进行了全面修改,对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同时,对我们公证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正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施行与使用是公证界的一件大事,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固定格式有其自身优势.特别是发往域外、港澳台使用的公证书,使用固定式是非常合适的。这次新定式公证书格式公布之前,公证员草拟固定证词一直参考使用1992年的《公证书格式》。但时代在进  相似文献   

19.
文中 《中国公证》2004,(6):36-36
[案情]1998年10月8日,浙江省某县公证处公证员许某为当事人王某办理了用于继承台胞王某某在台遗产的继承公证,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公证书当日即交由王某,公证书副本于10月9日交由省公证员协会.  相似文献   

20.
崔军 《中国公证》2011,(10):38-39
第一部分 错误公证书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一、错误公证书的概念 目前,错误公证书在学理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笔者按照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69条、2006年7月司法部出台的《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总结归纳,错误公证书的概念应为:由于公证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事项全部或部分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公证书的证词、格式不当的公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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