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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9 毫秒
1.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下,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的行为状态;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并无时间上的绝对界限,二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交错分布;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次要义务,对方不享有解约权,但可即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主要义务,非违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行使解约权;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某些场合下,非违约方的解约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并立;违约方的催告程序不是对方解约权行使期限消灭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享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等权利。但实践中,律师仅享有上述权利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依法享有及时介入权,录音、录像和拍照权,自由会见权和适当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3.
保单质押贷款在金融实务中普遍使用,但是由于实体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形式,保单质押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保单质押的标的是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和投资保障性财产保单之给付金受领权,该两项权利具有可质性。具有现金价值是人寿保单质押设立的前提,只有投保人具有以保单出质的权利,交付、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同意是保单质押公示的方式。与其他权利质相比,保单质押具有一些特殊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对旧法有许多重大修改。其中一项重大修改是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对律师介入诉讼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律师依法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控告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权以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权利等。这些规定体现出我国律师  相似文献   

5.
一、保险人代位追偿案件的概念和种类保险人代位追偿案件,是指在被保险财产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前提下,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先予赔偿后,投保人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案件。保险人代位追偿案件以发生的根据来分,有下列三种: (一)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案件。此类案件多见于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的损失由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赔  相似文献   

6.
关于行为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是否可作为保险人交强险追偿权之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可以行使追偿权的理由主要是:一些批复性文件规定驾驶证暂扣属于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形、被保险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能鼓励非法驾车等,但这些理由或因文件失效,或因理论上存在问题而无法立足。由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车危险增加程度很小,与交强险追偿权的其他事由不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并且,驾驶证暂扣并非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若允许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追偿,实质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故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不能作为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之理由。  相似文献   

7.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律师会见权,将其会见的时间提前、手续简化,并明确会见不被监听,无疑有利于该权利的贯彻落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可是,该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会见的次数与时间、会见的安排、会见的资格审查、会见的许可等问题,致使价值未能充分发挥。要确保会见权落到实处,必须对该权利予以正确理解,进行严密的程序设计,并强化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8.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当一保险人对某一损失做出赔偿后,有权将他自己置于投保人的地位,并因此获得投保人就该损失而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与补偿。代位求偿权不仅具有赔偿程序及以投保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追索赔偿的特点,也还适用于共同海损的分摊中。这种权利还包括当保险人赔偿了所有损失后,如存在残存的保险标的物,保险人有权接管该剩余财产。代位求偿权是一条重要的保险原则,它同样适用于所有的损失赔偿合同。  相似文献   

9.
网上消费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广受关注。本文着重围绕网上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的知情权及网上消费的冷静期和解约权问题,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适用和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基于美国分析法学家W.N.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税法权利不仅是税法规范的价值核心,而且理应成为实证税法学研究的真正起点。税法权利的逻辑结构纵横交错,在横向的维度上,税法权利包括课税权和纳税人权利;在纵向的坐标上,税法权利既有原权利,也有救济权。课税权包含数项具体权能。纳税人权利广义上包括自然权利和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狭义上仅指后者。"有权利就有救济",救济权的前提是原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救济权是原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救济权的逻辑结构体现为"要求——义务"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确立强制续签制度、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制度、收紧法定解除制度“三管齐下”来严格控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通过立法推进框架下考量解除的演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客观不能及经济性裁员五个方面详细分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13.
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和学理研究中规定和研究的较为简略。但这一问题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极为重要的。在确定违约责任形式时,除了现有的规则和认识外,还应坚持合同自愿原则和当事人约定优先、法定为辅规则以及将违约定金罚则、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纳入违约责任形式的范畴,以充实违约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价值一直是法理学讨论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法理学角度思考合同解除制度,用一种逆向的方式思索合同解除制度的法律价值基础,能够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理论基础有进一步理解,更准确的理解具有实践性的合同解除制度.  相似文献   

15.
保险人免责和受益权丧失作为保险法中的两个重要条款,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保险赔付义务的切实履行。但我国《保险法》第28条第二款在列举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的情况时,过分强调保险人的利益,扩大了保险人免责的权限,而《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第65条第二款对受益权丧失的规定又含混不清、相互矛盾。在受益人唯一和多人的情况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制造保险事故后有关保险人免责、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以及保险金给付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相似文献   

17.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学术界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合同法》第189条之冲突等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赠与合同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质疑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平衡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涉及到合同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以及利益得失等问题 ,受到当事人和劳动立法、执法机关的高度关切。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采取区别对待原则 ,赋予劳动者完全自由的单方解除权 ,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理论意义 ,但存在授权不平等、监督困难 ,达不到预期的实施效果。单方解除权的平衡性是合同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9.
美国法院在处理保险竞合条款适用冲突时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州的法院从合同解释出发,探求各保险人的真意,以此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和方式。而少数州的法院却另辟蹊径,以兰波-韦斯顿规则为代表,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该规则认为如保险竞合条款之间互相排斥,则各保险竞合条款均不发生效力,各保险人应以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损失。该规则已被一些法院所采纳并有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20.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其立法基础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 ,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我国对告知义务的内容采用询问回答主义 ,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至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时间内 ,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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