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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受贿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传统理论和习惯上统称贿赂罪)统归在渎职罪类内,并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内。笔者认为,刑法分则应将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罪状分条表述,并重新确定它们各自的犯罪类属。(一) 受贿罪、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都是独立的犯罪。把它们规定在一个法条内,从立法技术看,固然能够减少法条数量,并可以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密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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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罪的修改与适用□张军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增设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将本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一章中的重要内容———贪污贿赂等犯罪专设一章规定,充分表明了立法机关对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建设的决心。本章在刑法原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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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在管辖上是如何分工的?
答: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8个罪名,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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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既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又是一种演职犯罪,具有较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建国以来,涉及贪污罪概念的刑事法规主要有三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刑法》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但这三个刑事法规对贪污罪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条例》第2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以及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刑法》第155条采用简单罪状的叙述方法,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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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贿罪由简单罪状改为叙明罪状,其意义首先在于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条件之一,从而把“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排除在外。因为行贿罪情况复杂,有的行贿人谋求的是非法利益,有些人谋求的是合法利益,特别是那些为了谋求合法利益的行贿,有的并非出于行贿者自愿,而纯粹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拖沓作风等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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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即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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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不是刑法规定的一个罪名,而是贿赂犯罪在商业领域的表现形式,即商业领域的贿赂犯罪。广义的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经济往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对经济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总局禁止商业贿赂条例》所说的狭义的商业贿赂有所区别,后者是指发生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平等主体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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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行贿犯罪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日趋严重,其犯罪方式已由过去的隐蔽化、单一化向公开化、多样化发展。法人行贿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必须予以严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f(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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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什么是行贿罪?现行刑法只简单规定了犯罪的名称,没有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特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总结了实践经验,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又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这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行贿罪的构成,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同现行刑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相比,《补充规定》对行贿罪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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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新的规定为惩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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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这是我国迄今为止,从立法角度给贿赂罪(含受贿罪、行贿罪)所确立的定义。该《补充规定咱颁布实施以来,对贿赂罪定罪量刑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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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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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不仅是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渎职犯罪,也是严重的经济犯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怎样把握该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多有争论。本文试就有争论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犯罪主体问题 按照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异议。但是,怎样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范围,认识上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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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性贪利犯罪中,往往遇到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该项财产的合法来源,司法机关又未能查出其犯罪事实的情况.鉴于对这类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惩罚的刑事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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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再思考王琳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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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分别就构成贪污罪、贿赂罪中如何正确认定:主体资格、利用职务上便利、犯罪客体、赌赂含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形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构成贿赂罪主体要件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评述,并对有关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