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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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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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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规定,抢夺罪、抢劫罪、盗窃罪是属侵犯财产的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这是它的三者的共性。但是,由于三者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要求各不相同,即对犯罪的手段、方法的要求不同,因而,它们之间又互有区别。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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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抢夺犯罪的行为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都应具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这一本质特征,缺了这一本质特征就不构成本罪。本文在些就抢夺罪的本质特征、行为方式作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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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抢夺几种犯罪,均属侵犯财产罪。即行为人故意违法地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据为已有。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滥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自己的信任,使用欺骗手段,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将财物骗归己有的行为;抢夺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分子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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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行为能否成立想象竞合犯刘佳雁抢夺罪是一种易发生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刑法理论认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客观上具体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突然掠取,使被害人不及抗拒就失去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显而易见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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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贵刊刊登的讨论案例后,笔者认为,罗某的行为宜定盗窃罪。一、罗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从客观要件看,罗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纵观罗某行为的全过程,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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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诈骗与抢夺手段交织案件的定性常有争议。正确认定该类案件,要注意三点:一是不仅要看行为人采取诈骗或抢夺手段是要取得对财物的“排他性”占有,而且要看这种手段要具有实现这一目的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抢夺罪的客观特征本质是“公然夺取”,不包括“乘人不备”;三是抢夺罪的“财物”仅要求处于被害人“合法控制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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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提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盗窃,该观点是以"抢夺是具有人身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为逻辑前提的,但该逻辑前提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最近,张明楷教授在坚持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盗窃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实施,该观点更是导致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上的难题。其实,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传统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妥当的,应当继续坚持。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两罪并不属于主观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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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不及抗拒的状态,实施强力或者平和手段公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一种秘行犯,因此界分二者的根本标准在于其取财方式公然与否。盗窃未遂时明知被当场发现后继续拿物逃跑的行为已由秘密转向公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而抢夺罪的罪质重于盗窃罪,对此应以抢夺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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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中,秘密性一直是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并且被按照通说来普遍接受和一贯奉行。但是,“平和窃取说”对“秘密窃取说”的通说进行发难,这给理论乖实践中认定划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带来冲击。本文认为,“平和窃取说”没有实际上解决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限。秘密性仍然应当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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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趁他人不备夺取财物,有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抢夺成功:有时则被被害人发现,抓住被抢财物不放手,双方形成对峙,行为人通过强拉硬拽而获得财物。对于前者,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抢夺罪白不必说;对于后者,往往存在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分歧。两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正确区分上述情况,具有很大的意义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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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有旧界分说与新界分说之争。新界分说对旧界分说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将抢夺罪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手段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财物的观点,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的语境,忽略了盗窃罪与抢夺罪事实上罪质相当、不具有阶梯性的特点。维持刑法解释传统的延续性,应坚持旧界分说,但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应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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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刑法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作为划分抢夺罪罪与非罪的标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除采用数额标准外,对多次抢夺的亦应规定为犯罪。一、这是由抢夺罪的客观危害性决定的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突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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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理论上所称的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的发案率较高,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成立条件仍然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客观上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的行为,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第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