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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斯凡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70-74
对有前科者就业的限制是指对其就业范围的限制,包括实体规定和实现限制的程序规定。实体规定应以工作的性质与有前科者被执行刑罚的性质为标准。程序规定则以颁发行为证明书或犯罪记录证明书的做法较为可取。我国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难以体现程序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并不能实现对有前科者就业的有效限制。对有前科者就业的保护需以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为前提,并辅之以具体的规定与政策。 相似文献
2.
马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4(3)
前科封存和前科消灭实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概念,未成年犯罪人权益的保障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关注的重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实可谓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特别是其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的规定为修改中的亮点,对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意义重大.然而,该项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有必要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构建层次性的前科消灭制度,并对前科消灭具体程序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浅议前科的限定与消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建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80-83
前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 ,只有在服刑罪犯存在人身危险性时才具备存在的意义 ,单纯以所受刑罚的轻重为适用标准有一定的缺陷 ;前科应与累犯制度区别开来 ,不应具有定罪效应 ,前科的功能在于限制行为人的资格或权利以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 ;前科应该有存在的期间 ,前科消灭的期限要有利于改造行为人 ;我国应该承认前科制度 ,并完善其消灭机制。 相似文献
4.
亢晶晶*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3):38-43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突出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以“相对合理主义”的立场分析实现未成年犯罪人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分析了建立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合理性。我国刑诉法对这两项制度规定有所不足,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王彬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1):27-31
我国法律和实践中存在对有前科公民的歧视,由此造成有前科者就业困难,以致重新犯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文章借助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论所提倡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理念剖析前科歧视的不合理性,提出应从立法和法院诉讼两个方面保障有前科公民的正当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6.
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前科终生相随的体制下,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其所受的重视一直不够.然而,科学的前科制度关系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事业成败大局.基于刑法解释论的视角,从前科制度的历史发展维度等多重视角出发,论证了我国前科消灭制度应有走向,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刑事制度的完善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7.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从现行前科封存的适用范围和消灭程度来看,与其他国家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消除歧视、避免偏见、着眼未来,为未成年犯罪者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者今后在学习、入伍、就业等方面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机会。通过对犯罪记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权、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建议构建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程度从"封存"深化到"消灭",将前科消灭适用的范围从"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犯罪人、所有刑罚(特殊犯罪除外)",并设置一定的消灭考验期,与我国的缓刑制度、累犯制度形成衔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予以前科消灭,在法律上将其恢复为"没有犯罪记录的人",让其不再被终身贴上犯罪的标签。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制度需求日益凸显。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与现代刑罚理念的变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是必然趋势与理性选择。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的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的构建与设计至关重要,缺一不可。在该系统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还需加强配套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例如,政府对未成年犯的支持与鼓励、社会宽容文化的培育与引导,共同服务于"和谐稳定"之时代主题。 相似文献
9.
宁立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1):57-60
中国现行的青少年前科终身保留制度 ,使有前科之青少年不可避免地终身受歧视 ,这不仅忽略了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 ,而且违背了青少年法的宗旨及有关规定。借鉴西方经验 ,构建中国的青少年前科消除制度 ,不仅可以促使青少年的重新社会化 ,而且可以预防其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理论界众多学者强烈呼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实践中也有地方进行了尝试。然而,尽管轻刑化是我国未来刑罚立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国情的不同,当前建立类似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轻刑化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而且,前科并不是刑满释放者再社会化的唯一障碍,前科消灭还会与档案的真实性本质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11.
前科记录封存经过学界、司法实践的重重呼吁,终于在立法中予以落实,给失足未成年人打开了一扇窗。从法的价值、刑罚的目的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方面阐述前科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前科记录封存的制度设计,介绍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同时对于现行法律规定指出了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2.
前科制度的存在对前科者尤其是罪错未成年人的不利评判效应,对未成年人的发育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违刑事处罚的目的,我国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淡化罪错未成年人因其犯罪记录而在重新步入主流社会时遇到的阴影和障碍,消除罪错未成年人与社会之间的隔阂,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罪犯的再犯罪. 相似文献
13.
赵侁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1):42-46
复权是一种专属于资格刑的刑罚消灭以及针对前科的前科消灭的总称。建立复权诉讼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的、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具备建立复权诉讼程序的可行性。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对于复权诉讼案件应当采取多种审判组织形式并存、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兼备的复权诉讼程序,并设置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来保障复权申请人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简论前科消灭的定义及其内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于志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4):23-28
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和采纳的一项基本刑法制度,属于刑罚消灭制度的重要类型之一。我国刑事立法和其他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前科规定,但是却极少规定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从而导致犯罪人一次犯罪,终生处于刑罚后遗性效果之下,终生背着“犯罪人”的标签并终生丧失一系列资格或者权益。因此,在理论上先于立法研讨前科的消灭制度,对于刑事立法上早日设置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颇具意义。 相似文献
15.
罗强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7):48-50
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程度是衡量未成年犯罪工作最重要的标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增长趋势,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也不断高涨,我们应更加重视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工作。前科消灭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与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相契合,旨在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并弥补了前科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同时,本文通过分析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过程中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发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体系的构建中的作用提出了建议,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6.
古瑞华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06-110
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制度主要有累犯从重处罚制度、部分前科报告制度以及特定职业禁止制度。这些制度反映出我国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存在重惩处轻预防、重防控轻治理的倾向,与社会管理创新政策直接冲突。为此,前科人员犯罪治理应尝试建立帮教防控一体化、常态化机制,实现路径上,通过建立累犯累进加重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和专门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帮教机构等途径完成。 相似文献
17.
吴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9-12
前科制度的理论根据问题是前科制度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前科制度的
理论根据是报应根据和功利目标的内在统一。报应是前科制度的正义性根据,功
利是前科制度的目的性根据。前科制度的刑罚价值并非补偿前次犯罪之刑罚在量
上的欠缺和不足,追求刑罚的特殊预防效应,而是用以消除再次犯罪人的人身危
险性,追求刑罚的特殊预防效应和一般预防效应的手段。 相似文献
18.
颜超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现实化的过程,也是我国刑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现实化的路径应是在内部机会成熟、外部刺激与影响下启动的混合型的刑事法制现代化的路径。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现实化的限度只能在宽松刑事政策下建构,严厉刑事政策视野下前科消灭的现实化时机仍不成熟。 相似文献
19.
李放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3):51-54,96
罪犯在服刑完毕之后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应当能够成为公务员.认为有前科者不能成为公务员的观点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不利于有前科者真正地回归社会,否定了刑罚的改造功能,侵犯了其宪法上的平等权,而且妨碍了其政治权利的行使.因此,《公务员法》第6务的规定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20.
为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避免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终身背负"犯罪者"的标签,为其实现再社会化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最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合法地位,这也为司法实践探索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撑。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践路径丰富了该制度的内涵,有利于较好地设计该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对相关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