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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制度。委托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活动的困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功能性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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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调查地或被调查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受诉人民法院不便自行调查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诉人民法院不便前去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可见,相互接受、委托调查、送达、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调查、送达、执行的方式之一,因而也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但自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以来,一些司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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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执行工作中,常常出现将委托执行函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混用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混用。 一、概念不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执行函件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本地人民法院向所委托的当地人民法院发出的代为执行的一种委托性质的法律文书。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是人民法院发给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协助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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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的辖区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办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要向受委托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书》。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却向受委托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混淆了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的区别。今年第5期《人民司法》刊载的文章中对此也有混淆。为了正确使用这两种诉讼文书,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别。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委托执行书》是不同种类的民事诉讼文书。前者是审判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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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1):5-5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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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思想加强协作积极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对集中清理委托执行积案提出要求本刊记者戴建志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1月开始,集中3个月的时间,组织一次全国范围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结委托执行案件的集中清理行动。“这是人民法院执行制度改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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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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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拍卖标的物价值的变现,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合法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关系到司法权的公平公正。据统计,2010年人民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2,055,410件。其中通过司法委托评估和拍卖实现债权的约占70%。不断深化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改革,对促进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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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后,不具体组织实施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而是将此项工作再委托罪犯羁押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首先,该做法违背了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应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7日内执行。”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工作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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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04年10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9年11月最高院市委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司法拍卖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人民法院涉及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案件逐年增多,涉及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本文拟通过分析司法拍卖的性质,结合我国法院司法拍卖的现状及困境,提出完善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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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我们认为,作为委托执行制度的法律根据,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仅此一条,但从其全部内容来看,较之以往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而言,委托执行制度已经进行了较大的的修改而得到明显的完善,这集中体现在它对受委托法院的适用刚性已经大大加强上面。据了解,当初之所以要对这一制度作较大的修改,其目的在于以期借此解决久治不愈的“执行难”问题。①然而,通过考察数年来的执行实践,人们却发现,原本应在对“执行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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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1992,(8)
去年年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采用行文、电话会议等形式,连续多次,专门部署、指导、督促集中清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工作。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首次组织的全国性的较大规模的行动,引起了各级人民法院的普遍重视,反响强烈。有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下这么大力量抓集中清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执行案件工作,抓住了执行难的一大症结。这些案件不仅是执行难的难点,也往往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焦点,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调动各级人民法院的整体优势,化解纷争,排除难点,既可打开委托执行工作局面,也有助于将整个执行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有的认为,这次集中清理委托执行案件工作,实际意义远远超出清理范围本身,应当抓住时机,借东风,推动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而有的则认为,受委托代为执行案件,是为别人代劳,不能荒了自己的田先替别人拔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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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日渐增多的法院委托执行问题,对最近十年环渤海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委托执行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分析阐释了委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结合环渤海地区的实际,提出重新配置环渤海地区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权限以及完善相关监督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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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的管理和对外委托工作,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02年3月,先后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通过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执行最高院的两个规定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