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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格式台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台湾,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就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2.
一、格式合同与他种合同之区别 格式合同(Standard from 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或称标准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在对方签署合同时亦不允许其修改的合同条款。在英美法中又被称作“Take it,or leave it”(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具有经济上的必  相似文献   

3.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是旅游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旅游者协商的条款.它是大规模市场交易之中为了追求效率而出现的产物。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实证调研表明.这种格式条款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它加重了合同相对人的责任,不合理地分配了合同风险,限制或剥夺了相对人的权利,增加了自已的权利,并且转移了法定的举证责任,约定有利于己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条款。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缺乏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为此。本文提出借鉴日本旅行业法的标准约款制度,提出旅程保障的创新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4.
二十世纪以来 ,契约方面出现了新趋向即格式合同的普遍采用。垄断经济的发展 ,公益事业的需求 ,使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原则遭到严重破坏 ,以致引发了格式合同究竟是否为合同的争论 ,有学者甚至发出了契约的死亡这一感叹。① 各国经济立法、民商法律逐渐注意到格式合同的流弊 ,并着手从立法上加以限制。一、格式合同及其特征格式合同 ,又称格式条款、标准合同 ,一般合同条款、附合合同 ,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 ,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在…  相似文献   

5.
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定。本期,我们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格式条款及法定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6.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它广泛使用于合同内容相对固定而又签订数量众多的场合。一般地说,格式合同多存在于社会公众作为消费者的如供水、供电、贷款、保险、房屋租赁等场所。近年来,使用格式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增多起来,并有继续增长的趋势,究其原因,多因格式合同的制定着一方事先在合同中订有内容显失公平,加重消费者一方责任的不合法的免责条款。格式合同中这些减轻或免除一方责任而加重另一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格式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认真判断并认定其合法性的。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为了完…  相似文献   

7.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旨在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不同于不可抗力条款,它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不可抗力不承担民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免责的法定条件。  相似文献   

8.
凌学东 《时代法学》2012,(1):115-121
消费者合同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易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损害消费者利益。英国先后对不公平合同条件及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件立法,法国通过认定附合合同及禁止权利滥用达到保护消费者目的。欧盟就消费者保护颁布了四个指令,其中1993年指令附件列举了17种不公平条款,为欧盟绝大多数成员国移植。欧盟2008年法案附件作了调整,且分类为“黑名单”与“灰名单”。即便在清单之外,合同条款若违反诚实信用,导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也会被认定为不公平。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消费者合同中,而不公平条款的最主要形态为格式条款。考虑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与实体双重门槛,仿照欧盟规定两类名单,初期可扩展“灰名单”,尔后再予调整。  相似文献   

9.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总被引:45,自引:0,他引:45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的概念有待探讨,主要是:“反复使用”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因有些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未与对方协商”的限定不确切,应是“不能协商”。此外,对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撤销和变更;格式条款的解释,等等,都值得立法研究和立法实践的关注。  相似文献   

10.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在订立合同中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不可否认,格式条款的使用有效地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省了交易成本,非常适合现代市场经济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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