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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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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权"考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易健雄 《法学杂志》2007,28(6):19-23
对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权"两个用语的滥用已影响到了相关领域的交流与研究.本文考察了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等相关术语,澄清了地理标志一语的使用语境:主要应在TRIPs规定的意义上使用,特殊用法则需特别说明.对"地理标志权"相关争论的梳理,则辨明了地理标志权一语的现实状态:尚为不成熟术语,应谨慎使用.  相似文献   

2.
对于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界分,我国当下采取的标准为“指代一类商品”标准。这一标准并不能反映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本质区别。地理标志通用化的本质是“标示地理来源”功能的丧失,故应当引入“标示地理来源”标准。对于通用名称的判断范围,应当坚持以全国标准为主,同时严格限制相关市场标准的适用。《中美经贸协议》本质上是美方寻求更广泛的市场准入的尝试,对我国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界分提出了新的要求。《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虽然回应了《中美经贸协议》的要求,但是提供的保护水平过低,不利于地理标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符合《中美经贸协议》要求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  相似文献   

3.
二、地理名称和原产地名称1.原产地名称的性质和特征原产地名称是由地理名称构成的又一种区别标志。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志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和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产地名称和原产地名称是既有联系又彼此区别的两个标志。虽然,它们都可以表明所标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但是,产地名称只表明商品从何而来,而原产地名称除此之外主要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即与标有原产地名称产品的产地的环境相关联的商品质量和特点。所以,原产地名称不单纯是一种区别标志,对于消费者来  相似文献   

4.
尽管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记,而商号是企业特定化的标志,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两者的保护是相互分离的,在商标领域对商号不予保护,在商号领域则只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这使得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成为必然.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先使用的商标,而且往往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号使用,这涉及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二是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部分或简称等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例如上市公司的商号,这涉及商标权侵犯商号权的问题.对于商标侵权案和商号侵权案,权利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法院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要注意掌握四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条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芙蓉 《知识产权》2006,16(1):81-86
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个地理标志已经在某成员演变为通用名称,那么该成员就没有义务对该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因此,判定一个地理标志是否已经演变为通用名称是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于那些在加入WTO前并没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安排的成员,情况则更为复杂。如何对待因立法历史而导致的地理标志演变为通用名称的情况将是这些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对若干国家或地区有关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的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6.
地理标志 ,又称为原产地名称 ,通常是指那些与有关商品的质量、功能或其他特性有密切联系的地理名称。我国商标法第 1 6条规定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 )则在其第 2 2条中规定 ,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Indications) ,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领土内 ,或该领土内的某地区或地方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相似文献   

7.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8.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9.
由于商家争先恐后地想成为百花园中的奇葩,商标世界才会万紫千红,引消费者驻足观赏.虽说有商家的悉心照料,民法不用像园丁一样培育鲜花,但民法却要承担搭建百花园篱笆的任务. 商标本是用以标识不同的商家.因此,倘若有人把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商品通用标志注册为商标,可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这些商品通用标志本来是大家共有的,岂容一人独享?最出名的例子莫过于“阿司匹林(Aspirin)”了.  相似文献   

10.
宋磊 《法制与经济》2010,(9):47-47,49
无论制作工艺,还是其优越的地理、气候条件,法国葡萄酒久负盛名,特别是北部香槟区产的香槟名气经久不衰(其他地方或国家产的均不能称作香槟)。地理标志作为在特定地域具有特殊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产品标识,其商业价值不言而喻。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文明悠久,地理标志资源更加丰富,也形成了一大批具有地方特色的知名品牌。然而我国的地理标志使用和保护却不尽人意,例如安徽宣州的"宣纸"、新疆哈密的"哈密瓜",云南大理的"大理石"等常常沦为不同区域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地理标志的不当使用或滥用使得产品的价值在无形之中损失严重。  相似文献   

11.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12.
[简要案情] 西蒂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蒂尔公司)与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岱尔公司)两原告诉称:西蒂尔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CITEL"商标。1996年7月8日,西蒂尔公司在中国合资成立西岱尔公司,并允许西岱尔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以及"CITEL"商标。BHS2500v是两原告独家使用的产品规格名称。"CITEL"是原告西蒂尔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2002年12月起,两原告在市场调查和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中发现,被告华格公司未经两原告同意,非法生产、销售印有"CITEL"商标的BHS2500v产品,非法占有应属于两原告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BHS2500v产品的客户中对两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  相似文献   

13.
"HYSTERIC"商标行政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国外知名商标在国内遭抢注的案件.近年来此类诉讼案件频发,其中关于<商标法>第31条在此类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及该案引发的新争议与新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国酒茅台",模糊记忆里,这个词还是从爷爷那听来,爬满岁月痕迹的面孔上溢着尊崇和向往,分不清楚那种感情所寄托的是醇醇酒香,还是堂堂酒号.见到"国酒茅台"真身,依然在爷爷的饭桌上,坐在一旁,看着这个平日粗犷的老人轻啄一口的小心翼翼,看着这个酒量深不可测的人一盏酒后的满面红光,倏然明白,醉了这位古稀老人的是"国酒"却不是那53°酒精含量的玉液琼浆.  相似文献   

15.
原告许某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号"国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国部"商标由中文"国"和"部"构成,其整体无含义,"国"字的基本含义之一是"最好的、国家级的"等,"国部"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16.
"其他不良影响"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清晰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常用或通用的法律术语.从文字上分析,所谓"不良影响",是指起到不好的作用,但是标准不明确,什么是不良?对象亦不明确,是指对什么的影响?由于立法上选择了过于模糊的词语,从文义解释的角度难以得出"其他不良影响"的确切概念.  相似文献   

17.
人民法院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明确地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给予肯定和保护。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讨论,总结出司法实践中的初步经验,对有关信赖保护的含义、客体、适用条件和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18.
“商标掮客”现象对正常的商标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需要进行规制。美国《商标法》将“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有效地遏制了“商标掮客”的生存空间,值得借鉴。我国商标局出台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来规范自然人的商标申请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效果。在未来修订《商标法》时应当将“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20.
在驰名商标司法解释规定了民事侵权案件可以适用反淡化理论之后,人民法院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对反淡化理论的适用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分析了反淡化理论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适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着重探讨了适用反淡化理论的要件、反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适用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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