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38 毫秒
1.
2.
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以直接选举为主要载体的村民自治,因其鲜明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时代特征被人们喻为“草根民主”。“草根民主”从一开始就不是一场“政治秀”,它活生生地凸现在大众面前,并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农民的具体实践。推进“草根民主”,我们需要完善的法律,也需要公正的司法体制,更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实践! 相似文献
3.
4.
关于宪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32,自引:1,他引:31
宪政要义在于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而民主则主要解决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获得方式问题。为了达成一种宪法秩序,应在宪政与民主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实行宪政的关键在于“良宪之治”,而非“宪政程序化”。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山东省五莲县从优化农村权力治理结构入手,以民主监督为突破口,探索推行了“1+4”农村民主管理监督模式(“1”即建立村级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4”即配套推行农村财务双代管、勤廉双述、村务公开、公章管理四项制度),有效加强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相似文献
6.
7.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中,把“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作为确认农村承包合同无效的六要件之一。经济审判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以“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为由提起诉讼的。因此,能否正确地区分和认定是否“违背民主议定原则”,不仅关系到案件审理质量的好坏,而且对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10.
从理论上来讲,搞好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就要抓好“四民主”建设。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在载体、名称的选择上,我们可以通俗点、“土”一点,以适应农村的文化和习惯。如在农村推行“说事”制度,为解决村级“大事、要事、难事”提供有效的途径,为村民依法治理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提供 相似文献
11.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问题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我国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 ,各省级地方法规的规定极不统一 ,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对村委会候选人资格作出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2.
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村规民约对村内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与村民形成不对等的关系。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村民委员会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只要村民委员会行使公权力时就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理由是我国行政法疆域应从国家行政扩展到公共行政;村民委员会享有社会权力。 相似文献
13.
陈兴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2):56-59
本文对"村民自治"这一概念尝试性地下了定义,揭示了村民自治的特点,基于村民自治的实践将村民自治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对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其作用给予了准确定位,并分析了村民自治对于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基层农村民主、经济、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4.
新时期乡村关系冲突的成因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现行“乡政村治”格局中,以乡镇党政机构为主要组织形态的乡政权与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要组织载体的村治村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或矛盾,引发和加剧乡村关系冲突的因素,包括规范化的制度供给短缺,乡镇政权地位与功能的特殊,村委会双重角色的失衡,乡政村治拥有的资源不对称等。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分析在锡山、昆山两市农村实地调查所获材料,说明在现阶段苏南地区村民自治进程中,村委会的管理界限更多的局限于村内的公共事务,而在村委会的选举中,来自行政村内部的力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惯性等原因,目前,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处于后者占主导地位的非均衡状态。 相似文献
16.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协商机制的建设是完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对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发挥农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民的参政质量,增进村民和基层政府的互动,构建和谐的党政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建设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18.
19.
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 相似文献
20.
党领导人民民主的双重属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中国,考察人民民主的发展必须注意两个重大背景:一是,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妥善处理发展人民民主与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把握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由此,党对人民民主的强制性领导是历史和国情的选择,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实行。二是,在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关系上,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由此,充兮发展党内民主是对人民民主最深刻、最有效的领导。党在确立了强制性的领导地位后,应当尽快实现由主要地依靠强制性领导向主要地依靠非强制性领导的转变。现在,人民民主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 都具有关键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