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11 毫秒
1.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都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但有本质的区别.我国长期的行政实践证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极其必要的,法律也授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职权.同时法律规定行政活动必须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与依法行政在本质上并不矛盾,但在实践中存在因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导致依据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现象.要保证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依法行政的统一,就必须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在不断调整。由此,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管理职能被转移到其他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起诉时,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呢,还是由接受该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呢?例如:一公民状告某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许可证违法案,原告请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  相似文献   

3.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 法进行,而不是依“长官意志”进行。具体地说:(1)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首先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法无授权不行。法律没有让政府做的事情,政府决不能做,否则政府的行政就是不当行政、越权行政乃至违法行政。(2)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法令、法规和规章,其程序和内容必须有宪法或法律上的依据。否则是没有效力的,更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3)行政机关日常事务的运作和处理,必须于法有据。(4)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违背程序的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5)行政机…  相似文献   

4.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5.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法定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当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有选择管辖权的自由裁量权、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为此,需要法律慎重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确认责权一致的法律原则,控制行政职能范围,尽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及时废止修改不合理的行政措施,最大幅度地细化行政裁量标准,允许公民拥有自我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才算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变更,立法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司法解释的机关对此没有作出解释。法学理论界对此也缺乏必要的论述和客观的分析。这给行政复议机关在掌握上带来了困难。而且,实践中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处罚一般很少,大多数属于行政机关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的问题。在行政复议制度广泛、全面实施的今天,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大量涌进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行政复议的变更权,是摆在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7.
谢国富 《行政与法制》2002,(7):17-17,19
行政损害赔偿抗辩权是指被告行政机关提出的一切可免于承担或减轻行政赔偿责任主张的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损害结果,行政机关应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摆脱不利地位,消除负面影响,有的在诉讼中对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有求必应;有的甚至在诉前就满足了相对人的赔偿请求,作了“私了”。  相似文献   

8.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全面地对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但目前不少行政机关以预制格式的法律文书,只告知行政相对人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从而限制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权。这种情况,在地税、药监、质量技术监督和盐业、烟草等管理部门相对较多、应当引起重视,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李艳 《行政论坛》2005,(5):65-68
在现代,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形成了两个标准,即合法与合理。合法与合理也曾被学者们概括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要求是:行为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行政行为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应具有以下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具有正当动机、必须基于相关考虑和必须符合公正法则。在行政执法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行为合法而不合理的原因分为两种:行政机关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和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管理法规存在缺陷。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原因: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本来已经不合时宜,但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或废除,结果在行政行为上就造成形式上不合法;再者,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多元体构成的;同时,法律真空现象给行政执法寻找依据造成困难。  相似文献   

10.
行政取缔行为是行政机关特有的一种重要行政行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它的认识极不统一,实施也不规范.分析我国行政取缔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是对行政取缔的规范不到位造成的.为此,要通过立法定性、设定程序、合理配置权力、加强监督等举措对行政取缔行为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1.
所谓行政复议中的适当性审查,是指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的活动。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如何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的原则,是审理好行政复议案件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简言之,就是指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交由法院审理的活动。在现代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针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时会产生异议,这时候法律往往设置一定的手段来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提起行政诉讼是一种最有力的途径,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可诉性,至于何种行政行为能够被起诉,取决于行政诉讼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认识到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并及时予以纠正的情况并非少见。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一般都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一旦被申请人撤销或者改变了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一个案例就给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4.
政府审批是行政管理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一级行政机关依职权对同级或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行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这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有内部行政行为,如对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干部任免、财政拨款等的审批;有外部行政行为,如对公民申领驾驶执照、开办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的许可,对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核准等等。政府审批最主要的是指外部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5.
刘琼 《学理论》2013,(14):164-166
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更严重。通过对德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借鉴,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这是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6.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行政职权通常包含着处理权和裁量权两个部分。只有处理权而无裁量权,称为羁束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法定条文行事.没有任何裁量的自由。如果既有处理权又有裁量权,称为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7.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可在合法的前提下享有“酌情处理”的权力,即法律仅对行政行为的目的、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实施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和决定。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执法理念也由命令式执法逐步向服务型执法转变.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的“柔性执法”方式,越来越广泛地为我国政府所采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关于行政指导的立法,行政指导行为的作出和实施只能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实际的需要自由裁量决定,而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行为遭受损害时更是救济无门.从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必须加强和完善行政指导的相关立法.又由于行政指导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因而对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更重要的应该是程序法规制.  相似文献   

19.
某些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相结合侵权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中,行政机关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即,先由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生产经营者无法全面承担责任时,由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责任;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产经营者追偿.  相似文献   

20.
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