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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血亲关系,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得免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姻亲关系,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义务虽不是法定,但多年来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继父母离婚时仍约定继续承担抚养义务,那么,继父母事后能否解除其约定的抚养义务,又该通过何种方式解除?  相似文献   

2.
编读往来     
《江淮法治》2012,(6):57
上期答案:《小赵有权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是说,即使父母离了婚,也不能因此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离了婚的父母仍有抚养  相似文献   

3.
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玮 《河北法学》2003,21(4):35-38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 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 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 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符馨月 《法制与社会》2011,(20):190-190
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愈高,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物质、精神上的保护。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四川审判》2002,(4):57-57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7条第2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但无探望权或探视权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  相似文献   

7.
为尽量减少和避免因父母离婚和诉讼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解决涉未成年人抚养探望案件中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父母一方长期疏离隔阂、存在交流障碍等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少年庭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庭亲情留言",通过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拉近家长子女之间的关系,用亲情融化矛盾结点,提升审判社会效果。"法庭亲情留言"主要针对父母子女长期未见、亲子关系相对疏远的抚养探望案件,法庭结合"亲情探望",促进父母子  相似文献   

8.
离婚诉讼是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别诉讼。在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表述的离婚诉讼中,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且还要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在离婚诉讼中应首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然后再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或诉讼。  相似文献   

9.
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070条、第1072条第2款和第1127条,事实依据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须根据具体个案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0.
<正>抚养纠纷抚养纠纷指因抚养权归属与变更、抚养费给付与变更以及探望权等产生的纠纷。一、调解抚养纠纷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  相似文献   

11.
《法制与经济》2003,(11):63-63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应当指出,这里讲的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你们离婚时法院确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笔费用在一段时间内已基本满足了  相似文献   

12.
对子女探视权案件执行的几点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视子女并与子女交流、生活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然而,由于探视权的内容不像财产权那样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即可实现,它需要通过父与母及子女三方甚至父母各自家庭成员之间的有效配合方能实现。  相似文献   

13.
李兰 《政法学刊》2012,(3):25-29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普遍增长,离婚后有关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并成为社会问题。作为现代亲权理论的产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使我国婚姻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构建探望权制度对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4.
董新兰 《法学杂志》2008,(1):134-136
本文对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不够和保护不足的问题,尤其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性质的界定和保护、抚养费的合理使用、监管以及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离婚后抚养问题等现行立法的空白或不完善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借鉴国外婚姻家庭制度的有益规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突出强调在完善离婚立法中应更加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谈父母离婚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吕玉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对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种新的抚养方式认真加以研究,无论在法学理...  相似文献   

16.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若军 《法学家》2005,(6):73-79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我国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婚姻法中的相应条款较为单薄,尤其是对父母离婚后的监护问题更是缺乏系统规范.为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立法中监护制度的设置及其基本理念作重新的审视.  相似文献   

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18.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子女只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因此而给付必要的抚育费.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带孩子一方不愿再带孩子,或者未带孩子一方要求带孩子而诉至法院,法院将这一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改变抚养关系”.仔细想来,如此确定案由实则词不达意.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父母离异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育费,事实上双方均在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与子女给终保持着抚养关系.“改变抚养关系”则是指子女与父母一方的抚养关系的终止,与另一方建立新的抚养关系,显然,这种案由不能明确反映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方生  相似文献   

19.
一、据以探讨的案例2003年1月22日,黄某、张某经政府登记离婚,双方商定婚生女儿张某某(1997年2月生)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由于在外打工,而将抚养女儿的事项交给父母(张某某的爷爷奶奶)完成。张某某的爷爷奶奶在退休前均具高级职称,且月退休金近四、五千元。两老人多年来  相似文献   

20.
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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