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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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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察法》的法典化,《刑事诉讼法》按照法典化进行第四次修改,“两法衔接”是重要一环,职务犯罪调查的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更是重中之重。留置场所的统一规划与规范是“两法衔接”的必要支撑。在反腐败法治化推进中,法律运行统一性要求职务犯罪的留置场所实现隶属关系上统一,公法的比例原则和犯罪追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对涉嫌职务犯罪与严重职务违法的被留置人实行区分关押。为了确保职务犯罪留置运行中留置场所工作人员的中立性,留置场所应外设于监察系统,改革与发展中造就的在契合职务犯罪留置法治化上的比较优势,使在看守所内设立留置专区成为首选。在看守所内设立留置专区,还能为“两法衔接”拓展空间,有助于为在《监察法》的框架内区分刑事立案和违法立案提供支点,有助于律师帮助权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及早行使,有助于检察监督权介入职务犯罪的调查过程,有助于为职务犯罪留置中律师帮助权的引入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2.
比例原则又称为"过度禁止原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是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要求。从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背景出发,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法》中唯一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一项严厉调查措施,理应与比例原则相契合。但现行监察法留置措施并未实现这种契合。应当修改并增加相关条款实现留置场所特定化、留置对象明确化、适用条件具体化、留置时限梯级化以完善留置措施。  相似文献   

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完成了从党内措施到国家监察措施的转变,成为监察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留置措施适用程序,特别是提请留置的程序、决定程序、决定的人员和方式、通知家属的内容形式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被留置的对象作何处理,包括先行拘留,再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程序,也需要研究和明确。监察机关将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有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核实的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此时案件仍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关押在看守所不应退回到留置状态,不应转移至监察机关办案场所。  相似文献   

4.
自《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原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调查权。因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启动调查程序的差异,移送审查提诉仅能以职务犯罪调查为前提。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启动均存在适用留置措施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其性质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极为类似,而原《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适用条件不复存在。在监察调查程序实施的精细化阶段,立法应有条件地赋予公职律师或其他主体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有限的法律帮助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或其他主体应明确刑事诉讼辩护人职责本位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2016年以来,法学界围绕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方面:留置的运行应遵循比例性和人权保障等原则;留置条件的"严重职务违法"利于高效反腐也有不公之嫌;留置的批准程序高度封闭,应适度外部化;留置场所应设于制度与设施完备的看守所;应构建针对留置的诉讼救济、监察赔偿与律师帮助制度;检察院可在提前介入阶段监督留置措施;留置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阶后的"先行拘留"措施不甚合理;补充调查期间不适用留置,符合法治理念。但是,现有研究成果仍然存在独创性与实践性的缺憾,学界应予以深耕。  相似文献   

6.
留置是监察委员会为保障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针对职务犯罪公职人员人身自由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形式对其启动、运行和救济予以详细规范。留置措施的适用,应主动接受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做到监察权力的运行和留置对象权利的保障并重。  相似文献   

7.
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的法治化过程须经合宪性调试。留置措施具有复合属性,立法者不将其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措施是以限制人身自由达到查明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手段,留置措施立法应遵循腐败查处和人权保障的统一。留置措施与目的利益遵循比例原则,留置期限分类规定。留置措施应符合程序正义要求,实现留置措施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相似文献   

8.
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限制人身自由的唯一措施,兼具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双重属性。留置对于"两规"的取代,是整合反腐资源、全面深入开展反腐工作的重要举措。但《监察法》对于留置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简略的问题,没有对留置的行政执法属性与刑事侦查属性作出区分,这体现在适用对象及其对应期限上没有区分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也未对律师介入、检察监督方面作出规定。为避免留置措施的滥用,应对在适用程序上区分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允许在刑事立案后律师介入调查,并引入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9.
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反腐控权的重要举措,其中监察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唯一手段,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然而,监察留置的实践中存在着适用条件界定不易、执行程序较为粗疏、批准和决定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存疑以及对律师的帮助权规定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对此,应在理论上对立法中留置措施的概念及内涵进一步剖析,明晰留置权的性质。在法律机制上应具体明确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将正当程序原则贯穿于留置措施的适用过程、完善监督权及律师帮助权以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在申诉方式、国家赔偿上为被调查人提供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10.
留置取代"两规"彰显了法治反腐思维,较"两规"而言具有较大的法治进步意义。但是,由于留置措施立法的单一化缺陷,其在理论上与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有待进一步衔接;同时,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实践中也面临权力恣意或者权力萎缩的两难困境。为此,学者提出了留置措施内部控制或强制措施外部借用两种方案,试图化解留置措施面临的理论与实践困境。而基于法治反腐的理论需求与现实考量,监察机关宜在监察解释或实施细则中对留置措施作广义与狭义区分。广义留置具体可包括留置盘问、留置取保、留置监视以及紧急留置,狭义留置则仅指《监察法》第22条规定之情形。  相似文献   

11.
监察委留置权是我国法律创建的一项新型权力,具有本土化的原生因素,对其界定必须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并遵循法治规律。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权结构形式,简单套用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对监察留置进行定性分析显然充分性不足。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监察留置作为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必须遵循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以及比例原则。通过规范分析和实然考察的方法对监察留置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后,笔者指出:可通过明确检察官刑事强制措施审查期间、引入检察官提前介入调查机制、组建专业化审查起诉团队和构建诉讼化的审查起诉听证机制等方法,促使监察留置与审查起诉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2.
在以刑事强制处分作为程序变更效果的监察措施运行过程中,其可因监察调查程序的特殊性而在调查终结前欠缺必要的刑事司法审查环节。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可对监察措施的审批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权限,这阻却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实效的发挥。以大陆法系强制处分的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为理论观照,强制处分的司法审查乃属法律保留事项,在司法保留与法官保留的语境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变更监察措施为刑事强制措施应遵循强制处分的适用规律。立法应保留将监察措施变更为轻缓刑事强制措施的处分空间,审酌实践中职务犯罪具体案由、证据收集情况及量刑期待等因素,细化完善留置期限类型化设定。同时,以留置为典型,监察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查应遵循"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要求。  相似文献   

13.
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留置"成为监察法规定的新措施。现阶段对"留置"措施的评价更多基于现象的法解释范畴,对"留置"措施的解释力体系构建尚不充分,也就容易因先入为主的批判思维而形成误读。国家设立"留置"措施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根据腐败犯罪特点完善反腐败运行结构;二是在保证反腐败效度基础上维系政治秩序结构的稳定;三是在政治指令设限和单法授权格局下,调适程序法权威与反腐败权威在法律结构磨合中形成的紧张格局。这三个逻辑起点恰好与反腐败运行及其调查措施的法政治属性同构。"留置"作为国家推进法治反腐的重要措施,将在不同战略时期形成对"留置"的不同制度设计。"留置"措施不是对"两规"的机械替代,而是兼具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国家将在后期逐渐增塑其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4.
"留置"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12项调查措施中的"新生事物",因其可能涉嫌侵犯被调查者人身自由而饱受正当性非议。从反腐斗争现实出发,贪腐案件呈现出与普通违法犯罪案件不同的特征,故"两规"作为事实性存在有现实基础,但须以"留置"取代"两规"的法治路径革除其适法性不足等弊病。"公职人员权利克减"、"公法契约"、"特别权力关系"等宪法学原理可作为论证留置措施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但探讨其时应放置于我国本土政治实践,以"党委领导"、"合署办公"、"党管干部"等中国特色治国方式加以审视。任何偏离本国实践、简单套用既有理论和政制的研究,都难以为留置措施正当性讨论提出实效性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产生之动因源于消弭"两规"合宪合法性质疑。留置之定性应属独立监察措施,定位则应为处置前的调查。宪法是监察留置立法的基石,留置制度取代两规具有合宪性进步,它严格限定了留置主体,全面覆盖了监察对象,审批程序比较科学完备。尽管如此,留置场所仍有待具体规定,留置期限可再细化,对留置的监督需要继续加强,留置立法仍具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16.
技术调查措施是我国《监察法》规定的打击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监察法》对于审批主体、审批程序、执行主体、执行期限等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目前反腐斗争向纵深化发展,甚至可能导致发生违法反腐等现象。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监察法》技术调查措施加以完善:技术调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应统一法律术语,确定技术调查措施的审批主体可以由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技术调查措施的执行主体可以由监察委员会予以选择,"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可以从影响、数额和刑罚三方面考虑,对技术调查措施使用的有效期限应当分类等。  相似文献   

17.
留置措施作为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背后隐藏着留置权滥用的隐患,容易陷入权力异化的泥潭。为限制监察权力的滥用、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应明确留置措施的构成要件,规范留置措施的运行程序,完善适用留置措施后侵权的救济机制。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规则体系,从实体和程序规则上对留置措施加以有效约束,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8.
监察留置制度是对改革实践成果的成功固化,是对惩治腐败资源力量的有效整合,是对"两规"措施法治化的有力推进,承载着反腐败法治化的历史使命。监察留置的制度构建和实践运作应当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为根本政治原则,以法律保留、符合比例、程序正当、人权保障为法治原则,并以现实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  相似文献   

19.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看守所法列入未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当中,看守所法起草工作逐步启动。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的唯一合法场所,看守所是展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起草看守所法是落实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直接体现,是法律体系自身实现协调一致和进一步提升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在看守所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看守所法与看守所条例的关系,明确起草主体,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搭建科学、合理的立法框架,需要重点处理包括看守所的职能定位、管理体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以及外部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等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20.
现有四种主要学说,不能准确阐释职务犯罪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转换标志,应更进一步研究。结合权力重新配置对犯罪调查内涵之更新、监察立案具备刑事立案之实效、监察法相关规定暗含监察调查启动司法程序之旨意三方面,以"监察立案调查"作为程序转换标志具备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具体来看,程序转换以监察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之时"为原则,以"第一次采取强制调查措施之时"为例外。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二分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程序阶段上的排他性适用,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都对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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