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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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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应钦 《中国司法》2004,(11):27-31
ADR为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中文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或“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程序”,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诉讼审判制度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①。ADR与诉讼有对立的一面,特别是  相似文献   

2.
孙东东  吴正鑫 《证据科学》2000,7(4):170-171
长期以来,我国解决医事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医事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自行和解。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纠纷双方自愿选择此途径解决纠纷的事例已越来越少。第二条途径是纠纷双方在律师、医政官员等第三方人士的主持下,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调解解决纠纷。此途径虽然经济、简便、但却由于程序不规范、定性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保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其结果往往是以医方付出巨额经济损失为代价了结纠纷。而事后患方又反悔,反复纠缠医方,使得医方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第三条途径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无疑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也是最强的。但是诉讼途径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而且由于绝大多数法官医学知识缺乏,对有关证据的效力和诉讼进程难以把握,使医事纠纷的定性和处理困难,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显苍白无力,案件久拖不决,判决结果也常常是纠纷双方都不满意。  相似文献   

3.
王亮 《中国律师》2009,(8):85-86
在我国.调解是除诉讼程序之外,运用的最广泛、最成功,并深受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欢迎的一种纠纷解决途径和社区服务方式。实践表明.正式的法律诉讼难以满足社会纠纷的解决需求.而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中国社会和法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新时期如何扬长避短、发挥作用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4.
Alt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①  相似文献   

5.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是诉讼不应是也不可能是纠纷解决的唯一渠道。本文指出基于诉讼程序的局限性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越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在我国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类型的调解、仲裁和当事人的自力救济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应对其完善。  相似文献   

6.
王晓琼 《山东审判》2007,23(6):48-51
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但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由此产生了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现实需求,诉讼解决方式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互动是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想目标.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纠纷具有高度复杂性、利益保护紧迫性和市场关联性等显著特征,其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应坚持注重效率、保密性、市场导向并兼顾消费者的利益.而单一的诉讼机制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上述解决纠纷需求,基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理论,应当不断发展和完善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机制,并建立程序引导、法院附设ADR、司法确认、保障促进、诉讼服务等配套机制,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多元的纠纷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8.
关于人民调解的规范文件贯彻了司法最终救济的理念,但由于各地方纠纷解决需要的差异,实践中形成的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模糊了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构建一个功能互补的纠纷解决的生态系统,必须在确立司法权威的同时,按照解纷合意获得的不同样式,确定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程序协动关系。  相似文献   

9.
范愉 《中国审判》2014,(8):33-33
人民法庭不仅承担了基层法院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一审工作,而且作为社区法院,承担着大量社会公共职能,与地方的治理和民生息息相关。潍坊市的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发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他们一方面注重引进社会力量辅助和参与诉讼案件的分流化解,另一方面积极扶持、培训、指导人民调解等民间调解组织,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预防、早期解决和维护基层社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和社会功能,构建起民间、行政等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有效、合理衔接的制度和程序。  相似文献   

10.
郑刚 《中国审判》2020,(2):96-99
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解纷机制”)是为治理社会、化解纠纷而构建的由程序规范、制度规则、组织机构以及一系列活动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包括解纷机构、规则和解纷程序以及手段方法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域外称ADR,以下简称“非诉解纷机制”)是除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外具有程序简便、手段便捷、结果双赢、效益凸显等特征的所有纠纷解决方式功能的总称。  相似文献   

11.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调整系统。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立法不完善,法律效力不足;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堪重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力有限;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不合理等问题。本文探讨了重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思路,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能适应中国转型时期民事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实现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是优化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完善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基本作业。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基本方向是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摆脱单纯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视为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是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哲学的双重超越。目前我国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从和谐主义诉讼理念出发,重新设置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以强化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为基础,形成科学合理的案件事实探明机制;建立法律观点开示制度,保障法院和当事人就法律问题展开充分的对话和交流。  相似文献   

13.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通过具有公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而仲裁是通过民间组织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仲裁制度所具有的民间性、自愿性和高效性等特点使其受到越来越多纠纷当事人的亲睐。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在仲裁机制中引入第三人制度,从而使纠纷当事人的权益获得更加及时高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14.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起源于美国,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它既包括法院的调解,也包括人民调解和仲裁等多种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除此之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着力于探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从内涵上来说是相当丰富的。  相似文献   

15.
谭璇  蔡维力 《法制与社会》2013,(22):120-121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该程序为快速地解决小额纠纷作出了制度上的保障。本文主要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从小额诉讼程序自身的特点入手,结合网络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探讨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构建更加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6.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现状及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友华 《知识产权》2010,20(1):52-59
知识产权纠纷迥异于传统民事纠纷,具有结果难以预测、纠纷交叉、当事人利益目标多元等特殊性。我国当今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的运行方式,其中,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的困境在于程序的拖延;诉讼调解的难题则在于其悖离了调解的中立性原则。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协调、高效运行。其根本原因在于当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是从客体要素出发的,较少关注当事人的个体因素对纠纷解决之影响。而纠纷解决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应运用博弈理论,从当事人的预期利益目标出发分析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下风险一收益,将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化,并配置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7.
卜璐 《法律科学》2014,(1):109-118
近年我国消费信贷迅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无力偿债纠纷解决制度却久未建立,导致消费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在法院内破产程序和诉讼外债务清理程序这两个层面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于诉讼外程序中不止可行使实体处分权,且得行使程序处分权以达成偿还方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缺失更使该程序成为我国当下解决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的不二选择。  相似文献   

18.
论ADR对重塑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的意义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ADR)是美国近 30年来异军突起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它是各种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由纠纷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并控制的 ,替代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方式方法的总称。ADR具有灵活解决纠纷、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等功能。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和ADR具有较大的亲和性 ,引进国外ADR的先进经验对重塑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调解、仲裁以及人民调解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但和解仍被视为随意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阶段。但事实上,和解同诉讼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一样,也具有强大的纠纷解决功能,只是其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机理不同于诉讼等其它方式。和解在本质上是以实体法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性质为民事合同,同时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和功能。本文即从和解的本质出发,讨论和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机理,并研究其对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论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机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纠纷解决与诉讼制度 众所周知,社会提供的纠纷处理机制呈多元状态,在众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机制由于它具有的国家强制力背景,因此在社会纠纷解决整体系统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 在近代社会以前,社会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充满了肆意和不合理的因素。究其原因,在专制统治体制下,肆意和不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便于君主和统治者们随意操纵。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废除随意性很大、完全为君主及统治者任意操纵的腐旧审判制度,而代之以能够表达资产阶级意志的新型审判制度。近代诉讼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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