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视野下,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公证预防纠纷、化解矛盾职能作用的发挥路径。我认为,找准公证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切入点至关重要,我有些不太成熟的想法,即完善证前调解机制是公证机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重点。在公证实践中建立、运行证前调解机制,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进行证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第二.要确定可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笔 相似文献
2.
正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其便捷、高效和低成本被越来越广泛的认知和使用。当然,调解也能够充分保证当事人以自己的合法意思决定纠纷解决的具体方式和结果。笔者特别关注了香港的调解。在香港,调解组织已经相当发达。诸多的调解组织有各种形成方式,有的隶属于仲裁机构,有的为慈善机构,有的是把调解作为其工作之一的社会组织。各类调解组织纷纷推广以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纠纷。近年香港的调解有从自愿性向强制性转化发展的 相似文献
3.
4.
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事例:在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他们常常会向原公证处寻求帮助或申请调解,那么公证机构是否具有调解的职能,其调解的性质、原则又应如何界定? 相似文献
5.
6.
公证调解是指在公证员的主持下.以不偏不倚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引导当事人平等地设置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成双方合意的活动。公证调解一般分为证前调解和证后调解。证前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未介入之前发生的矛盾,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邀请公证员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再办理公证。 相似文献
7.
化解社会矛盾方式不仅仅是诉讼,非诉讼方式已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我国学者对诉讼外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许多研究,但往往对法院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途径关注较多,而对公证更关注预防纠纷的功能,对其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关注较少。事实上,公证独特的职能优势决定了它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大有作为。 相似文献
8.
9.
2013年7月8日宁夏日报
“以前.做公证的双方有矛盾.公证机构的通常做法是中止办理.公证双方的处理途径只有走成本高、耗时长的诉讼程序。可这个苦命的女人已经无力支持。”2013年7月4日.宁夏石嘴山司法局公证工作负责人杨静告诉记者.自从在公证行业设立“公证调解委员会”.进行公证前双方矛盾调解后.像俞女士一样的当事人的维权路轻松许多。含辛茹苦抚养残疾孩子的俞女士.2011年遭到生命中最痛苦的打击——丈夫不幸离世。处理完丈夫后事.俞女士担忧起来,自己没有工作.该怎么照顾二级智力残疾的儿子?想着丈夫生前留有一套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上遗产应由俞女士、儿子及其公婆共同享有。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出证后的公证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简称人民调解)及人民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着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11.
我认为公证调解和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甚至法院调解的不同之处在于,应当将客观性作为公证调解的核心原则。客观性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在公证调解启动、执行的过程中,应始终依法保持自身的客观、中立地位,避免公证调解制度、方案和行为逾越公证依法被赋予的职能、权限范围。 相似文献
12.
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自觉拓宽公证领域,关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努力以公证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用公证调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调解的方式多元化,让公证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功能,从而有效预防矛盾激化,减少诉讼。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重要性入手,阐明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及基本方向:即向司法ADR转化并尝试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进而提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建设性意见。旨在于克服现行司法中的弊端,重构一个符合现实需要的低成本、高效率、能以更加灵活的方式解决争议、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调解体制。 相似文献
14.
公证调解在构建我国ADR体系中的比较优势(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在ADR的研究热潮中,调解受到了我国研究者的热捧.关于理性构建“大调解”体系的思路的论证也日渐深入。愈显明朗。本文拟从鲜为人知的公证调解人手.剖析公证调解与“大调解”框架中其他调解方式的比较优势,旨在阐明公证调解的特殊作用.厘清公证调解的应然价值,还原公证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相似文献
15.
调解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从性质和效力不同的角度,调解可划分为诉讼调解(又叫法院调解)和非诉讼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被西方国家誉之为"东方之花".它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法院调解有利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但笔者在办理一些民事案件中,常常遇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违法送达等问题.这一制度在司法审判中产生诸多不适,需要加以完善和解决,下面笔者谈谈自己对法院调解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审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而曾被错误认识,致使司法功能曾一度弱化。但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始终不可忽视。最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提出,民事诉讼调解开始彰显出其所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魅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接上期)
三、公证调解的比较优势体现
从上述公证调解的概念看来.公证调解的基本涵义与其他调解无异,均以“合意”为基础.只是公证调解受案范围颇有限制而已。尽管公证调解受案范围较窄.但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它仍然有着先天的无可比拟的优势: 相似文献
18.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现代各国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正是比较优势的存在是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式,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等八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现行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发挥其比较优势,应当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实行诉讼内调审分离。 相似文献
19.
20.
法院调解历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审前调解程序具有当事人处分权优先性、独立性、契约性、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和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