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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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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有一般的规范性,一般不针对具体的人或者事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二是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  相似文献   

2.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对该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  相似文献   

3.
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介入方可执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法学理论…  相似文献   

4.
姜颖 《中外法学》1999,(3):39-45
<正>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与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学术概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内容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6.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自 1 990年 1 0月 1日实施以来 ,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的 1 0年实施过程中 ,该法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其中之一即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希望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制发展提出一点建议。一所谓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① 。抽象行政行为并非正式法律概念 ,而只是学术用语 ,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对应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的适用范围不同。抽象…  相似文献   

7.
本文拟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从复议机关的角度说,是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是对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只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它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行政立法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行为是一种最重要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在行政立法之外存在着与之密切联系的另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就是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于其与行政立法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更由于其在行政管  相似文献   

9.
谈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刘德生,孙晓清《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人们对此一般理解为,法院无权审查抽象行为,相对人不服抽象行政行为,可以...  相似文献   

10.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大多数的教科书也都是这么表述的。那么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是否真的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很多情况下,法院不但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同时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某县政府发布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所有的商店都不能销售外地某品牌啤酒,否则,将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有一家商店不顾这个决定,销售了某品牌的外地啤酒。于是,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这…  相似文献   

11.
论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学理概念,理论界给抽象行政行为新下的定义并不一致.例如,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和事项所采取的行为;还有人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等于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照某种特定程序,对特定人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活动.它不同于行政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它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具体裁断,而不是针对普遍人确定规则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非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原行政行为研究,正在深入之中,本人就此课题谈谈看法。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可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普遍的不特定的对象所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针对特定的、个别的对象而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对同一或  相似文献   

14.
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诉讼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者按: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对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新问题,许多同志提出了探讨意见,并给本刊来稿。现将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何能高,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胡立新、周建新,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钱翠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吴幼珍和上海市闭行区人民法院吴金水等同志在来稿中的意见摘要刊登如下,供参考。行政诉讼法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缺陷及弊端钱翠…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就此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我们知道,行政权力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保障人权,所以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受到制约和控制,而绝不应以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来排除审判权的运用。所以,从理论上来讲,行政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应受到司法的监督,但由于…  相似文献   

16.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程序的规章43部.设定"红头文件"有效期限、定期清理、前置审查等措施,正在各地相继施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被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是政府为管理某类事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文件,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不作为分为具体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基本概念,它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或者行政规范制定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依法制定、修改或废除某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迟延履行该项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采取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表现形式有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许可等。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处理的行为;三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只能一次性  相似文献   

19.
规章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办法、规定、规则、规程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规章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委规章,另一类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是否可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始终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现行行诉法的规定,只能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与此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均不可被诉. 但事实是,除了制定程序较为严格的行政法规、规章,规章以下的政府决定、通知、会议纪要等五花八门的规范性文件,不乏越权错位、侵犯民权,而恰恰是这类坊间俗称的“红头文件”,常常游离于有效约束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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