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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月棋  刘莺 《河北法学》2013,(2):191-200
作为平衡普通法所坚持的适当原告、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例外规则发展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逐步发展为一项成文法制度并为各国所移植和借鉴,但是这一制度却因其滥诉的大量存在而越来越多地遭到质疑和诟病。从股东派生诉讼的源起出发,客观列举以滥诉为核心的这一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归纳和总结滥诉的原因。然后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入手,剖析规制滥诉的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法现状以及英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已有的规制滥诉的制度安排,就如何在中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环境下规制滥用股东派生诉讼权利提出制度设计建议。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裁判解散的困惑及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实践中的困惑,离不开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基本法理的探寻。德国和美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尽管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从合同法乃至商法领域寻求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实践中,应当以公司的“人合性”基础是否丧失,作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实质标准;股东是否先就其他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或章程规定等基础争端提起诉讼,并不是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条件,但作为股东关系事实层面上的要素,将影响实体裁判结果;股东在形成公司僵局中的过错不妨碍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法院是否裁判解散公司,应考虑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动机正当与否。  相似文献   

3.
解散公司之诉在公司法中的确立为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和途径。笔者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出发,对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着重研究司法实践中界定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一、股东解散公司诉讼适用范围界定的法律意义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股东解散公司之诉以及应当如何对其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首先,就立法而言,合理界定其适用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实务中少数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而我国新修正的《公司法》首次确立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也只作原则性规定,司法实务中操作和程序保障等配套体系又尚付阙如。而英美法系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相对完备成熟。为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美国股东代位诉讼当事人制度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具有实务操作性和程序保障体系的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郑曙光 《河北法学》2002,20(6):43-48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大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而我国公司法却未确认这一制度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也未将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给股东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缺陷 ,同时也使司法工作中无法处理该类纠纷案件。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乃至诉讼法上的一个新课题 ,在修改我国《公司法》、《民事诉讼法》时 ,应力求构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股东派生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是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而且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基于及时强化股东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周全地保护公司利益免受各种不正当行为的侵害,从而最终使股东获得最佳实益的理念,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开始出现,而且显然有大量蔓延之势。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在派生诉讼规定上的法律漏洞,造成在此类案件中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上的无序状态。因此,设立股东派生诉讼不仅属于我国公司法完善的范畴,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的创新和突破。鉴于目前学界对于股东派生诉讼大都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论述,甚少从诉讼法的角度予以阐述,故本文试图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新视野下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探讨,以求对我国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刘飞 《法学研究》2013,(5):42-62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如何设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诉讼类型制度不具有拓展受案范围的功能。从完善诉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虽然可以考虑引入无效性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与预防性诉讼三种诉讼类型,但不可高估其意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系以非明文规定方式建立了类型制度。是否明文规定诉讼类型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区别,不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造形成实质影响。改良行政诉讼制度应着力推进实质意义上的诉讼要件制度的完善,不能寄希望于明文规定的类型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诉之合并制度的反思及其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诉之合并制度蕴含着基本的诉讼法理,对民事诉讼立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此关注较少。判断是否存在诉之合并取决于诉讼标的的个数,判断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则在于诉之声明和事实理由。任何一种诉之合并是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对于我国目前的诉之合并制度,应该从诉之追加、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反诉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性的特征,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材料之中。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的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投资问题。目前因为隐名投资产生的纠纷种类很多,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的诉讼(本文简称为隐名股东确认之诉)较为常见。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这就带来司法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投资公司的稳定性,不利于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出资人利益。因此对隐名投资人可否提起确认股东身份之诉、诉讼的性质及当事人  相似文献   

10.
张华荣 《人民司法》2012,(10):30-33
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应分别满足受理条件。同一案件中,公司股东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又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将两个不同之诉混淆,主张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法院亦不宜合并审理,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11.
于博 《行政法学研究》2007,(3):90-96,104
德国地方公民投票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比较成熟。公民创制提案申请拒绝之诉是该制度的重心,以其为主轴探讨公民投票诉讼制度的运作,可展示后者之机关诉讼、代表人制度等特色。同时,为使德国地方公民投票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并切实保障直接民主效能的发挥,未来在公民投票过程中引入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实属必要。这种德国经验的总结可以启迪我国的民主进程和诉讼法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不断完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形式之一,在市场经济中拌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公司股东权的司法保护,尤其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国家对股东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我国公司法对此属于初步确立阶段。笔者即是围绕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司法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笔者就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现有立法中的不足之处进行论述,试图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做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立法者为对抗滥诉而专门在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规定的诉讼担保制度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更未能触及滥诉问题的制度根源,应当予以摒弃。分析表明,诉讼门槛低、起诉即可阻碍公司决议执行以及诉讼和解缺乏法律约束实为诱发和便利滥诉的制度成因,其本质上是对商事决议错误套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范式而单方面关注股东个体权利保护、忽视商事效率和安定性及公司整体利益的结果。应摆脱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范式,以平衡股东个体与公司整体利益的思路修正制度失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规定最低持股份额但不应采纳持股时间限制,对于涉及公司重大结构变更行为的决议应将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扩展适用至决议无效之诉,应正确适用行为保全规则调整公司决议中止执行并以资本维持原则限制诉讼和解金的数额。  相似文献   

14.
韩科 《法制与经济》2008,(20):60-6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不断完善,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形式之一,在市场经济中拌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公司股东权的司法保护,尤其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是国家对股东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我国公司法对此属于初步确立阶段。笔者即是围绕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司法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笔者就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现有立法中的不足之处进行论述,试图对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做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双重代表诉讼在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母公司投资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公司集团化发展,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已得到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确认。我国母子公司运营形式的普及使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困境,对母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也提出了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对双重代表诉讼并没有安排特殊的制度设计。针对双重代表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在制度适用上的区别,我国立法中应从起诉前提、原告适格性、前置程序等方面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16.
论对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救济措施的强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司法>在诉讼立法方面,无论是实体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法律规定,都较不完善并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导致了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主体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公司法>在进行修改时,应积极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诉讼制度以及对于股东、债权人及其他主体保护的救济措施的立法.  相似文献   

17.
反诉属于一种较为典型的诉的合并。正确认识与把握反诉制度的基本属性及其内在规律,就能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司法资源,有助于避免裁判间的矛盾。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反诉制度并未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上造成很大混乱。因此,有必要将中外反诉制度加以比较,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  相似文献   

18.
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与完善,迄今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用.对于正确理解股东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有重要作用.同时新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诉讼程序都予以明确规定.虽然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认识还不全面,可能出现少数股东滥用诉权的现象或者股东权利意识不高,缺乏激励机制等等.因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9.
张亚琼 《法治研究》2009,(10):31-35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对当事人的和解与撤诉进行司法审查都有其正当性。域外成熟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都设立了对和解与撤诉的司法审查程序.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通知程序和听审程序等。我国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尚没有确立有针对性的司法审查程序,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耿利航 《法律科学》2013,31(1):170-182
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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