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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74-76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版权人和侵权人之间起着中介作用。与传统版权侵权不同,网络版权侵权呈现出周期短、不易发现等特点。在追究直接侵权人责任的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存在不可避免的间接侵权。因此,有必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形态和归责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并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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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了追索权制度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也有了显著提高。但草案中仍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力过大、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过度膨胀、网络提供者在防止网络侵权上的责任要求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定性定量分析等方法,认为在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问题上应保留"声明不得使用"的例外,并明确"声明不得使用"的范围;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推定代表"制度及其在确定报酬、许可使用和维权上的优先权;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明确技术服务的范围等。这对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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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晓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16-19
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就防止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而言,从普通用户到短视频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负担的义务内容和程度从根本上来说与其他类型的网络作品的相关内容区别不大,不同之处在于这种新形式的消费潮流尚缺乏专门用来应对的相关法律和措施,因此探讨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及其保护,为各方主体提供注意义务参考和针对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对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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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4-8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当从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完善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对"知道规则"中"知道"的涵义作出明确解释三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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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09-112
虽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交流中处于技术中立的地位,但是不可避免,P2P技术在应用中会自动实施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发行"行为。甚至,有的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不遵守"通知与移除"这一规定。通过对这种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的考察,可以认定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行为对其范围内的所有侵权作品具备支配能力,所以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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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106-108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在当前推行网络实名制的背景下,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为网络侵权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应当在逐步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靠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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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服务侵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高速的网络流通和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自由化极大地冲击现有的著作权制度 ,因而使著作权的保护难度加大 ,其中网络服务者所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本文主要从其主体构成与所侵害的客体入手 ,结合立法探究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及相关问题。主张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 ,提出区分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慎用法定赔偿的观点 ,以期对我国入世后著作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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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起源于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是一种免除网络服务提供主体对其系统上侵权信息承担责任的法定规则,发挥着平衡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权益的作用。然而,全国首例涉小程序侵权案的发生凸显了互联网技术更迭下新型网络服务提供主体给避风港规则带来的挑战,反映了既有规则存在法律漏洞而亟需弥补的问题。为此,需要作出及时回应:一方面从规则本身入手,澄清相关概念、完善规则的适用标准;另一方面着眼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特性,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规则的适用情形和相应主体的责任承担形式。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案系在不断增强避风港规则可操作性的同时,建立网络平台内部规制系统作为补充,积极应对新型网络主体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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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逐年攀升,主要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等不正当竞争领域,致使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严重影响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和网络环境国际声誉。原因有三点:一是网络特征有弊端。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任何网络用户可以轻易复制、下载或转载任意作品,侵权行为易发生;网络即时性易导致网络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如果不及时进行保全,很有可能转瞬即逝;网络的匿名性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增加了难度,也使侵权行为人受到舆论监督的可能性降低,导致社会道德约束乏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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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网络传播权的研究成为著作权领域的重要内容。也是著作权领域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国已经确定了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地位,将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由于我国有关网络传播权制度的某些规定尚有缺失,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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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是一项移植的法律规范,其立法本意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予以限制,平衡网络环境下各方的利益,促进新兴网络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但在实践中,对避风港规则的准确把握和适用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不仅要看主体要件是否符合、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还要具体分析是否符合标示要件、旁观要件、主观要件、获利要件、删除要件。尽管避风港规则是为了限制侵权责任,但避风港规则不能滥用,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避风港规则,才能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促进网络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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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史云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3,(4):61-71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风险防控这一犯罪预防性责任。犯罪风险防控责任来源于互联网平台在网络治理领域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并以风险防控作为责任的价值目标。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条文规定,犯罪风险防控责任由信息核检义务、特定行为禁止义务、合理注意义务以及侦查协助义务四项基本义务构成。犯罪风险防控责任需通过确立政府监督者地位、提高义务履行标准、限定责任承载范围以及完善既有评价机制的方式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领域予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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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升权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40-44
"人肉搜索"原是网络社区一种高效率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互助行为.由于网络行为引导与规范法律制度的欠缺、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人肉搜索"正成为极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为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促进网络新技术的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确认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健全和完善网络行为的规范立法,明确与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以案例为中心的网络行为规制和引导的宣传体系以及较为便捷的网络侵权责任追究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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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丽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51-53
在所有关于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中,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问题是国内外争论最激烈,立法进程最快的一个方面。笔者提出了应当对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与完善以增加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建议。同时,也具体地提出了在著作权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与在线服务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著作权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在线服务商享受责任限制待遇的资格、条件、规定OSP负有协助版权人查找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义务等几点的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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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时代,依托区块链成熟的技术,NFT数字藏品交易日益繁荣发展,但同时也给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其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NFT数字藏品交易的著作权定性和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NFT数字藏品交易不受《著作权法》的发行权控制,但可以让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因此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属于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而非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责任认定应结合商业模式进行。法律手段并非解决NFT著作权问题的万能药,而应结合社会准则以及技术等法律之外的手段对其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