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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丽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51-53
在所有关于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中,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问题是国内外争论最激烈,立法进程最快的一个方面。笔者提出了应当对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与完善以增加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建议。同时,也具体地提出了在著作权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与在线服务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著作权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在线服务商享受责任限制待遇的资格、条件、规定OSP负有协助版权人查找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义务等几点的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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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106-108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在当前推行网络实名制的背景下,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为网络侵权责任的划分与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应当在逐步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靠网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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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4-8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当从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完善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对"知道规则"中"知道"的涵义作出明确解释三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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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络版权侵权方式呈现多样化,网络版权客体具有专业技术性强、不稳定、易毁灭等特征,侵权证据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收集难度较大,成为制约网络版权侵权诉讼的瓶颈,严重阻碍了网络版权侵权诉讼的进行,甚至影响了知识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需深入探究,寻找对策,破解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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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时代盛行的背景下,我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网络音乐侵权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而在此过程中,侵权主体的认定以及归责原则的明确化始终存在着无法统一的难题.立法的空白以及不明晰,都导致了全国各地司法解决纠纷的困扰.本文拟从分析网络音乐侵权的构成,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认定以及侵权形式的构想来明确网络音乐侵权在侵权行为框架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而后进一步从经济学“搭便车”理论出发,试图寻找符合我国网络音乐侵权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谋求网络音乐生存、版权人与网络服务商三者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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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查询手段,在实践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隐私利益。人肉搜索行为与隐私侵权相伴而生,根据其与隐私侵权的关系可分为社会监督型、惩恶扬善型和单纯侵权型。在人肉搜索中一旦有隐私侵权发生,除侵权人承担责任外,网络服务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过错责任、连带责任或替代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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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用户的不断增多,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已影响了我国网络领域著作权的完善,也阻碍了网络领域的自主创新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一个特殊主体,其责任承担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笔者通过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从中找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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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素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6):43-45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版权制度受到了挑战。近年来,国内出现了一系列网络版权侵权纠纷案件,使得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笔者通过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分析,就加强网络版权作品的权利保护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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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日益严重,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学界讨论热点.在对知识产权多种保护方式中,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人及侵权人的经济利益的联系最为直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根据具体的民事责任来确定,停止侵害采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采过错责任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范围应为惩罚性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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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民事责任之审思与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确保夫妻对婚内权利平等地享有,有必要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立法与司法审思。从立法层面看,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侵权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但却存在某些缺陷。从司法层面看,由于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采用的文义解释方法出现了偏差,以及侵权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使得财产责任的法律基础和物质基础不存在。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需协调该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排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障碍,创设婚内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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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19-24
通过对邻里安装摄像头侵害隐私权案例的裁判思路进行量化分析,发现存在判断侵权标准不一,以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难以回应权利保护需求的问题。因此,需要从实践问题出发,通过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结合摄像头摄录的动态画面的性质判断摄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借鉴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解决隐私权与保护住宅安全的权利的冲突问题;从被侵权人的利益保护角度出发适用隐私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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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共同侵权人是否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只要行为上具有客观的共同性,他们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从根本上讲是在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无过错原则并不排斥根据各个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来进行责任的具体分配.各个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配,不能用来对抗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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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在方便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版权侵权纠纷。视频分享网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在责任承担和归责原则方面与直接侵权、共同侵权存在区别,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却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明确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脱节。在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的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网站主观过错的判定。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集中体现了司法者对该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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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2):74-83
网络信息侵权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领域,《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也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有关的网络信息是指一种描述或记载,由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表达,体现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特定权利主体的可识别性特征以及相关联的事实、事件。网络信息的规范需要公私法协同,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在规范制定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网络信息侵权责任需要识别侵权责任人,在实名制框架下查明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网络信息侵权行为与信息在网络中的发布、转载、存储、携带、删除等密切相关,并关联到被侵权主体的具体权利。在网络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中,我国采取接近欧盟GDPR中的避风港原则,在实务适用中可采取查明删除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建立履行规则,同时通过严格责任来认定侵权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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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起源于美国《数字千禧版权法》,是一种免除网络服务提供主体对其系统上侵权信息承担责任的法定规则,发挥着平衡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权益的作用。然而,全国首例涉小程序侵权案的发生凸显了互联网技术更迭下新型网络服务提供主体给避风港规则带来的挑战,反映了既有规则存在法律漏洞而亟需弥补的问题。为此,需要作出及时回应:一方面从规则本身入手,澄清相关概念、完善规则的适用标准;另一方面着眼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之特性,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规则的适用情形和相应主体的责任承担形式。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案系在不断增强避风港规则可操作性的同时,建立网络平台内部规制系统作为补充,积极应对新型网络主体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