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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1)
监狱的安全和秩序是监狱的内在品格。"罪犯无害化"思想片面追求监狱安全唯一性,或者单纯地强调监狱的安全主义,就会使监狱行刑呈现社会防卫的功利主义和绝对主义,导致监狱功能异化,罪犯改造的主体地位边缘化。罪犯在"固化"的监狱中,主体人格监狱化,罪犯回归社会的目标"板结化",使监狱法治所倡导的一切理念、目标、价值、精神等瞬间"石化",监狱行刑效果背离刑罚的终极价值。 相似文献
2.
根据俄罗斯现行刑法典和刑事执行法典的规定 ,俄罗斯的行刑社会化制度 ,包括不将被判刑人与社会隔离的刑罚的行刑社会化、剥夺自由刑的行刑社会化 ,假释和缓刑四项内容。规定行刑社会化制度的目的 ,在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对服刑罪犯的惩罚与改造 ,使其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不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3.
在监狱行刑工作中,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就是要凝神聚力地推进行刑现代化的进程。培育对服刑罪犯的宽容意识是监狱行刑现代化的内在基础,宽容意识本身又通过监狱行刑人道化、监狱事务民主化及未来行刑前景社会化等价值追求的实现得以勃兴。需要正视对服刑罪犯宽容,做到宽容不宽纵;积极内化对服刑罪犯宽容,更新罪犯教育改造观念,完善狱内服刑罪犯的权利救济机制和适时引导国民对罪犯群体的适度宽容的情感。 相似文献
4.
张东平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4,(5):98-102
在现代行刑视域中,教育居于狱政哲学的核心。作为行刑谱系的主体构成,监狱教诲、教育与劳动感化对教育学元素的内生与注入体现了行刑与教育的关联耦合。教育学图景中的监狱行刑面向罪犯提供道德复萌与理性启发的必要路径,并建构作为教育载体的劳动模型。监狱教育隶属特殊教育的范畴,被广泛赋予精神启蒙与聚合民众的意义,其无法脱离教育学原理与经验的支持。探究行刑隐含的教育学意蕴,可为审视监狱行刑机理提供最好的注解。 相似文献
5.
王春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19-21
社区矫正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降低了重新犯罪的发生率。但是,社区矫正对象还存在重新犯罪的情况,究其原因,既有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交往不良、心理因素复杂、犯罪的职业化等因素,也包括社会歧视、教育欠缺、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当、监狱行刑效果不佳等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行刑的宗教介入是指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施以宗教教化,通过对其犯罪人格进行救赎和培养伦理自律以预防其再犯。行刑的宗教介入符合着刑罚的本质,调整着监狱构序,促进着罪犯的自我实现并修复着罪犯的道德判断能力,最终助推着法治文明和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行刑的宗教介入通过谦卑和大爱来对罪犯进行着灵魂救赎与伦理自律的培养。行刑的宗教介入以神职人员与罪犯之间进行宗教信条的"交通"为现实体现。行刑的宗教介入所走向的是正义行刑。 相似文献
7.
杨征军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1,(4):18-21
一、监狱行刑特殊预防的含义 监狱行刑的特殊预防是指通过监狱对罪犯的管束和改造剥夺罪犯在行刑期间危害社会的能力并使其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一段时期内不再犯罪.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日益为立法者和法的适用者--法官所看重."法官适用刑罚的意义,则是在于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适用刑罚一方面是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同时也能起到将危险的犯罪人与社会相隔离的作用)".②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是现代监狱努力追求的目标.我国监狱学家许章润先生指出:"现代文明社会的行刑一般都以(或应以)最大限度地矫正罪犯、预防再犯为行刑目的,"③监狱行刑特殊预防的含义有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相似文献
8.
荣启涵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30(3)
作为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对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和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这一制度对青少年犯的适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正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应尽快制定专门法律,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完善专职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机制,在执行方法和地点上尽量多样化、合理化,形成"预防一教化一惩戒"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 相似文献
9.
刘世恩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2):22-24
开展社区矫正作为我国行刑方式改革的措施之一,其发展将对监狱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监狱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现行方式是服刑期满释放回归社会,这一方式存在着不能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不能克服监禁化的弊端等问题。需要对监狱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现行方式进行改革,确立假释为监狱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主要方式之一。建立监狱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新的途径,将有助于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 相似文献
10.
孔祥鑫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89-93
监狱既是法制建设的难点,又可以作为法制建设的突破口。将监狱机关定性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这种定性不但明确了监狱行使行刑权要受到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制约,遵守相关的行政程序,而且防止了监狱机关游离于司法监督的范围之外。这对于监狱机关正确行使行刑权,促使监狱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遵循正当行政程序,罪犯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救济,建设监狱法制文明乃至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1.
宋新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5-9
监狱领域中存在行刑主体与客体、改造主体与客体等基本范畴。监狱行刑主体是监狱及其民警,行刑客体是罪犯;改造主体是罪犯,改造客体是罪犯的犯罪思想和犯罪恶习。在行刑主客体与改造主客体这两对基本范畴之间,行刑主体与改造主体处于上、下两个不同层次,且行刑客体与改造主体是同一体,因此形成"二层次主客体联结论"。 相似文献
12.
陈红英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1):17-19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刑事政策,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机关,必须将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化。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有助于监狱工作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步伐,在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和社区矫正等行刑活动中充分履行职能,科学认识罪犯,文明公正执法,实现行刑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和最优化,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3.
张国敏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108-115
监狱执行刑罚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性行为。监狱执行刑罚内在构成要件包括行刑主体、行刑主观方面、行刑客体、行刑客观方面。科学解构其构成,努力揭示并运用行刑规律,对于我们规范执行刑罚,提高行刑质量,完善监狱立法无疑具有重大帮助。 相似文献
14.
监狱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认真贯彻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深刻揭示监狱行刑的精神实质,是监狱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前提;紧扣监狱行刑的报应职能,是监狱充分发挥刑事政策重要职能的根本保证。在此基础上,切实抓好行刑管理上的具体适用,监狱在促进和谐社会积极构建上的努力才能生动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15.
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缩影,治理犯罪问题和防控重新犯罪攸关社会秩序稳定和个体生存状态。由监狱押犯构成特征反观犯罪原因和重新犯罪防控对策,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预防和控制犯罪与重新犯罪的重要应对。基于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呈现出监狱押犯为社会下层和底层人群这一特征,我国对犯罪和重新犯罪的社会防控也应予以适当调整,当前从完善社会保障、强化社会支持、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等层面入手,可以实现"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理论要求和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16.
汪明亮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5):74-80
公众参与行刑过程是行刑社会化的要求,对于监狱行刑效果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社区矫正、狱内帮教等措施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归假制度、周末监禁制度是近些年来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尝试的行刑社会化措施。公众参与在行刑社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有一些不足,必须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7.
乔成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
对于监狱治理现代化这个全新的命题,如果不能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缺乏对我国监狱历史与现状、问题与矛盾以及所处时代背景的深刻考察,将不可避免地落入"应景式"跟风研究的窠臼。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三个基础命题需要廓清,即:推动我国当下监狱治理走向现代化的主要矛盾与动力是什么?监狱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什么?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在哪里?监狱治理现代化至少包含行刑理念、法律规范、物质形态和矫正技术四个方面的现代化,本质是监狱"七位一体"的"角色扮演"和公正、谦抑、效率三大品格的时代内涵,主要构建进路是:树立行刑法治理念、健全行刑法律制度、丰富监狱行刑样态、构建刑罚权力范式和增进监狱行刑公信。 相似文献
18.
刘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3):48-50
公正科学的监狱行刑程序是监狱行刑法治实现的基础。科学的监狱行刑程序的建立,应当在一定的基本原则指导下,通过具体的制度表现出来。对于监狱行刑程序而言,合法、公开、基本人权、效率是其价值的基本追求,也是有关监狱行刑程序规范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原则,与之相关的监狱行刑程序的制度才能建立和实施。 相似文献
19.
王志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3(1):17-21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指监狱在对罪犯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与服刑罪犯构成的刑罚执行法律关系。它是监狱学所要研究的重大基础课题之一。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监狱拥有自己的权力和职责,罪犯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两者都有独立的意志,都是主体。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地位的矛盾对立性、主体意志的唯一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正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社区矫正既是一种有别于监狱行刑的社会化行刑方式,又是一种与监狱行刑相互承接、上下贯通的行刑制度,它为保外就医提供了制度性的监外承接载体,突破了传统监狱行刑难以向社会延伸的瓶颈制约,在社区矫正条件下,保外就医可以适当放低门槛,要配套相应的法律、制度,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彰显其人道主义光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