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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朱福勇 《现代法学》2011,33(2):90-97
民事法官所享有的依法合理解释、平衡、选择法律以及填补法律缺漏的特有能动性是两大法系国家的一致选择。审视我国法官能动性所经历的严苛限制、悄然使之到日益凸显的过程,揭示了处于经验层面的法官能动性的失范现象及其主要根源。为确保法官能动性应有功效的发挥,我们应着力从核心理念、追求目标、基本原则、明析规则、技术规范和配套措施等方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则与法官能动性共生的民事司法运作模式,以强调法律解释和辩证推理等司法技术在解决法律确定性弱化问题的功用时,克服逻辑推演的局限性,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  相似文献   

2.
法官在解释有争议合同条款时 ,是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的客观解释而得出的意思 ,如果这种意思被当事人所接受 ,也可以说是当事人的新的意思。也可能以“合理第三人”为标准而得出的意思因异于双方意思不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但双方当事人又不愿意因错误而撤销合同 ,即愿意保持原来合同的有效性 ,法官就只能依被解释出的意思进行裁判。在法官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中 ,当事人因未约定缺漏内容 ,根本无所谓合意。因此 ,在补充解释中 ,如果说是当事人的意思 ,就显得更加牵强。在这种时候 ,当事人承担了一种根本不是源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 ,在这里已经从实际上消灭了当事人自治 ,而代之以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那么 ,如果这种解释已经完全背离了当事人的意志 ,应当通过撤销制度来维护意思自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3.
杨日洪 《法治研究》2012,(3):96-103
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17,(6):34-47
留置权仅担保承揽、运输、保管、行纪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债权以及无因管理人、遗失物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人因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而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债权人,债权人可直接对第三人动产行使留置权;债权人占有动产非因债务人履行对第三人之义务,只能类推善意取得之法理成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与动产应属于相互持续性经营关系,可不受"不与债权人义务相抵触"规则和"比例原则"之限制,但不得对第三人动产行使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但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相似文献   

6.
纪闻 《中国检察官》2021,(19):50-54
利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规则,但未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解释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比较法中的传统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当事人意图考察"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理论而提出的"原因关系考察+合同对价考察"方法,具有法理基础和民法典规范基础,其可操作性也可在现有的离婚赠与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等利他合同纠纷中体现。  相似文献   

7.
合同解释制度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太月 《行政与法》2004,(8):119-120
现代合同法解释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合同解释的目的不是纯粹的认识和描写,而是重在其规范的机能,即决定判决的基准。在合同解释实践中,法官是在运用而并非是援用解释规则。合同解释规则是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但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形成合同解释法律制度是与解释学及法学理论的发展紧密相关的。  相似文献   

8.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  相似文献   

9.
廉悦悦 《法制与社会》2013,(13):278-279
合同的解释对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合同解释对于法官法律涵养有很高的要求。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释原则的规定十分简洁,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明确各个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顺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合同解释原则主要有文义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参照习惯与惯例原则和诚信解释原则。理想的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顺序,即:首先依文义解释原则;其次依整体解释原则和参照习惯与惯例原则,此二者的先后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再次依目的解释规则印证之前的解释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目的;最后,在整个合同解释过程中贯彻诚信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10.
刘学智 《山东审判》2007,23(3):60-64
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11.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2.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曾经表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但在现代,两大法系都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合同法》中不存在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定。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应当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13.
20世纪末,第三方物流迅速发展,由传统第三方物流逐渐向现代整合性第三方物流过渡,相应地,第三方物流合同也逐渐从传统的运输、仓储合同向类型结合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转化。这种类型结合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系无名合同,其裁判依据包括双方之间订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身(包括补充协议、体系解释、交易习惯)和民事法律规范。从双方之间订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角度而言,其违约责任多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基于个案中能否确认货损发生的区间,第三方物流合同适用不同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严格责任原则,或适用损失确认区间适用法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4.
范雪飞 《法律科学》2014,(6):105-112
为防止格式条款阻却正义、伤害社会,德国和欧盟法确立了不公平条款制度,通过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的否定来控制格式条款的内容,保护弱势合同当事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和欧盟法,在格式条款制度之下建构不公平条款制度,而不应将其整合到现行颇具争议的显失公平制度之中。我国不公平条款制度除了建立公平性审查的一般规则外,亦应当建立不公平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以及公平性审查之"豁免"规则,为法官、当事人、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指引,为格式条款自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和司法审查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15.
王申 《法律科学》2005,23(4):13-23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把握体现在法律规则和司法制度中的理念,又需要通过自己的理念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解释。法官之所以有智慧,并不是因为他有理性,可以掌握一些法律的原理并根据这些原理处置他们的纠纷案件,而是因为法官能依据情景的可能性并能根据这种案件的实际状况来采取措施。一名称职的职业法官不应再限于法律知识学习,他要的是用智慧去追求法律整体的逻辑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对规范合理性涵义的推敲与综合操作,留心于确认法条背后的共同原则和指导原理。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第584条为有关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可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视角下,应注意区分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在因解除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中,应注意履行利益和返还利益的关系,避免重复计算。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决定中,确定性问题位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后判断;而可预见性问题位于法律因果关系层面,是事前判断。若涉及确定性问题,确定性问题的探讨应在可预见性问题之前。  相似文献   

17.
射幸合同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射聿合同的射幸性决定了其订立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射幸合同创设并在当事人间分配射幸性风险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规制。判断射幸合同合法性的一般标准是:射幸合同是否严重损害当事人一方利益、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某种习俗或习惯法的存在可以推定其社会危害性较轻。根据这一标准,结合不同类型的射幸合同,分别判定其合法性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效果,是未来民法典射幸合同立法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18.
黄喆 《法律科学》2013,(5):93-100
交易基础障碍制度在德国民法学说史上历经百余年的发展锤炼,渐以成熟完善,并于2002年债法改革后法典化。其相比于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与外延,在适用标准的界定上殊值借鉴。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需要首先通过合同解释规则确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次要将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和法定的风险划分进行剥离,再次需要个案判断情势的变化是否"重大",最后要严格把握"不可苛求"、"牺牲临界"的标准。当事人主张适用交易基础障碍制度,首先须提出调整方案,调整的目的并非在于重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等价关系,而仅在于结束一方当事人"不可苛求"的履行状态;调整不成或债权人拒绝调整的,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9.
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兼论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是宪法解释者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客观地对与解释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协调和权衡的一种宪法解释模式。这种模式以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及利益法学为法理基础,在当今宪法解释中占支配地位,它是客观理性的宪法解释模式,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是保持宪法稳定与促进宪法发展的桥梁。衡量模式的外在法理基础及内在正当性和本质决定了它是宪法解释的重要模式,一些对衡量模式的替代方法将被证明是不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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