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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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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格权的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马法中的人与人格是一种关于身份的理论,在法国民法典中也没有人格权的规定。人格权是伦理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并随着民法在技术上的成熟而在德国民法典中最终确立的,康德的人格主义伦理学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精神基础与制度基础的分离使得人格权进入法典面临诸多技术上的障碍。人格权的伦理内涵在于人的尊严,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人格权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有伦理上的人格。人具有尊严,作为一个定言命令是相互的,人格权之侵权责任的实质也源于“尊重”。  相似文献   

2.
人格概念一般而言从罗马法产生,在罗马法上,"人格"是法律给予那些具备一定条件的"适格者"承受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人格权是近代关注的焦点,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扩充的,人格与人格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本文对此试做简要的论证。  相似文献   

3.
罗马法以人格作为法律主体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以人身份的划分确立了社会的基本等级结构和法制层次。因此,人格理论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中法律人格理论的突出特点是将人与人格分离,这从根本上反映了古罗马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不平等性。但是,罗马法为现代民法法系之源,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民法的普遍特征。本文希望通过对罗马法中人格制度的考察,概括出罗马法时代人格制度的基本特征,凝炼出罗马法时代人格制度所反映的人格普遍理性,进而为现代人格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可供参考之借鉴。  相似文献   

4.
徐国栋 《法律科学》2004,22(6):71-79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5.
罗马法开始承认团体人格的存在,是法人人格的萌芽。法人人格权的概念和相应理论的提出由来已久,但法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的确立并不是完全同步的,从法人人格到法人人格权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直到1907年,《瑞士民法典》才第一次对法人人格权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6.
王湘淳 《法制与社会》2014,(22):259-261
法律人格是法律对社会中的成员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后的结果。民法领域内的人格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中,是一个历久而常新的概念。从自然法主义的角度看自然人的人格是被法律所承认,而法人的人格则是被法律所赋予。人格权虽在性质上是自然权利,但是我们不可以否认人格权具有一定的法定性。法人应该享有部分与自身性质不冲突的部分人格名誉权便是其中一例。法人享有名誉权有其必要性与可能性,并有我国现行法作为支撑。  相似文献   

7.
自然人人格要素权说□宋卫国王蒙恩在学术界,有不少学者把自然人的人格权称之为“一般人格权”,而把自然人人格权中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贞操权等称之为“具体人格权”,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认识容易使人把人格权与各单项权利之间的有机组合关系简单化。自然...  相似文献   

8.
作为人类文明史上一座永不磨灭的丰碑,罗马法至今仍被人们视为写下来的理性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罗马法的理性精神主要源于希腊文化,斯多葛学派在希腊理性精神与罗马法之间起到了直接的嫁接作用,而深受斯多葛自然法学说影响的罗马法学则成为罗马法与希腊精神相互融合的主渠道。  相似文献   

9.
当今的人格权法中出现了一般人格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以及自我决定权等。这些非具体人格权的产生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性发展,而非体系构建的产物,因而由其与具体人格权共同构成的人格权体系内部产生了矛盾。传统民法注重对外在人格和内在人格的保护,对此通过具体人格权制度予以实现,但对于处于人格核心地位的意志自由则欠缺保护。意志决定自由是人格的本质,决定了人的人格个性和人格发展,民法应当予以保护。抽象人格权就是对于意志自由的保护。它包括自我决定权、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商业利用权。抽象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是具体人格权的权能,同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抽象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对意志自由、内在人格和外在人格提供全面的保护,并且可以解决具体人格权与各种非具体人格权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0.
一人格的演变(一)身份法意义上的人格在罗马法中使用拉丁文“caput”即人格,该词的本意是“头”,“个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古罗马法那里人格的伦理意义得到了最初的说明,尽管这种说明是带有歧视色彩的(奴隶被排除在人格之外)。这和自然法产生了矛盾,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该是平等的。在自然法那里的人拉丁文用“homo”表示,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拉丁文“persona”一词也指人,最初是指演戏时使用的面具,并引申出“角色”的含义。“当它被用来指人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区分人的类别的,直到古典法时期,盖尤斯还在说:‘毫无疑问,‘…  相似文献   

11.
人格权内涵的核心要素是“人格”。人格的意义经历了自“身份人格”到“抽象人格”再到“具体人格”的三部曲式的主题演进。这种演进并非革命式的突变,而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逐渐交融从而使得人格意义不断丰富的过程。从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出发,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具有伦理与利益二元属性。相应地立基于这种二元人格之上的人格权在内涵上亦有内外两个层面。人格权的内涵在本质上乃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应特别注意确保人格权内外两个层面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相似文献   

13.
张莉 《清华法学》2013,7(2):61-72
在人格权立法之际,应当充分关注"特殊主体"及其人格权益的特殊保护。"特殊主体"概念是基于法律人格的抽象性和具体性理论,着眼于法律人格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法律属性的内在差异性和特殊性而提出的,具体包括:"传统弱势群体"、"特殊残障者"、"公共型人物"、"准人格者"。对特殊主体人格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助于彰显人格权法的人文情怀,有助于因应科技发展导致人格权主体扩展带来的挑战,有助于化解和协调人格权的冲突。建议在未来的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定"中规定特殊主体的类型及其特殊保护原则,在人格权法的"具体人格权"中规定特殊主体享有特定的权能,在人格权法的"其他人格利益"中规定特殊主体的特有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本文主要谈了罗马法的理性精神。罗马法的理性精神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概括;法典化倾向;重视法学家的作用;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律的分类模式。虽然,古典时代罗马人的理性观念是古朴的——和现代相比。它在概念上属于一种自然理性,而在方法上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辩理性。尽管如此,罗马法的理性精神迄今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孙靖洲 《法学》2023,(11):122-139
人格尊严作为个人自治的终极目的,内在于人格权的积极利用之中,但关于如何设置人格保护规则以合理解决自治与尊严冲突的研究尚不多见。实践中人格保护水平不一、交易安全性较低等问题普遍存在,关于肖像权人的处分权能、对争议条款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以及肖像权人基于“正当理由”的特殊解除权等法律规定均亟待理论澄清。基于人格权一元理论,人格保护规则应使肖像等人格标识尽可能地保留于主体自我决定的范畴,而非建立在精神利益须绝对保护或一般性地将肖像权人视为弱者的基础上。有鉴于此,应在缔约和合同履行两个阶段形塑人格保护规则,通过明确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成立的要素,以及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设立缺省规则,提升肖像权人的理性自治能力。特殊解释规则应被理解为肖像权人仅在实现合同目的绝对必要的范围内处分肖像利益,并在宽泛理解“正当理由”构成类型的前提下,严格审查解除合同的必要性,通过保障肖像权人始终控制对其人格利益的自决权,实现人格保护和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6.
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马俊驹  张翔 《法律科学》2005,23(2):27-33
近、现代民法的个人人格 ,是在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技术的产物。罗马法将“身份”作为生物人与法律人的连接点 ,形成了“界定适格者并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的人格塑造技术 ,并延续至今。法国法以自然法观念上的“理性”作为实定法中的人的依据。德国法在人的伦理属性基础之上 ,建立起“权利能力”的概念 ,实现了法律人的依据由伦理到实定法规则的转变。近代民法所开创的“抽象人格”技术 ,在今天剧变的社会环境下 ,仍然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是法律制度中一个带有根本性文化特征的重大问题。通过对罗马法人格权与秦汉律名籍制度的比较研究 ,可以看到中西方有关法律制度在古代社会前期就已逐步形成各自的文化特质 ,其差异是相当悬殊的 ,并对以后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相似文献   

18.
肖俊 《比较法研究》2013,(1):113-124
对于人格利益全面的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侵辱之诉,它在侵害的事实构成、赔偿估价等方面都与阿奎利亚法所规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泾渭分明,由此形成了罗马法中人物侵权责任相互并立的二元体系。近代法学家从侵辱之诉中引申出了各种具体人格权,并以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为基础建立了统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使得侵辱之诉在法典化运动中没有得到继受。在当代人格权保护的发展中,出现了回归罗马法传统的趋势,再次为人格利益设立了专门的损害赔偿规则。关于罗马法侵辱之诉以及演进的研究,对我国侵权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与解释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9,(4):53-64
法律人格概念的发生学机制,涉及到法律位格的古今学说史。古典罗马法中,法律位格从未被规定于普遍意义上的"个体—主体—实体"之"人",而是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层次,从上往下分配位格的各种减等形态,形成多层次、差序化的法律位格体系。现代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主体概念摒弃了古典罗马法根据实践需要而设置法律位格,并灵活分配不同行为能力的传统。现代法律主体的诞生,是法律位格的简化和一元化的收缩过程,原本差序结构的法律位格被收窄到世俗化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主体位格。人工智能革命也可尝试在法理学上纳入这一法律位格的拟制传统。根据物种位阶的规范主义立场,现代法人制度通过"位格加等"把人为设置的团体组织提升到具有一定法律位格的地位;"智能机器人"概念是对"智人"概念的模仿和拟制,人工智能概念是通过"位格加等"把机器人提升到自然人的法律位格。法律主体学说之现代性立场有其限度,从法律主体概念回归法律位格概念,是人工智能时代法理思想变革的重要契机。  相似文献   

20.
张翔 《当代法学》2016,(3):80-88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一项实证法上的民事权利,民法典通过人格权对人格利益所施加的保护,是一种“人之权利保护”.在诸种人格之保护的法典化模式选择的学说中,只有“独立成编说”才会导向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确立.由我国民法上人的基础以及民法典的使命所决定,我国民法具备人格权独立成编所需要的人格权客体外在化条件.独立的“人格权编”应当按照支配权的法典化模式来构建,即立足于人格权宣示及人格支配,至于人格保护规范则应纳入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独立的“人格权编”还需要明确界定人格权客体的边界,按照“权利侵权”的模式来构建人格权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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