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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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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祸端这是一桩过程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据案件受害人毛德志(死者)之父毛明康说,2001年3月10日上午,家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深湾村3社的毛德志,星期天带着女儿毛丽、儿子毛伟去太平街赶场,中午就在大哥毛德彬家里吃午饭。正吃着,贾家派出所太平警区治安员傅洪走了进来,毛德彬就邀请傅洪一同吃饭。傅洪喜欢喝酒,毛德彬就叫一同吃饭的毛盛  相似文献   

2.
孙瑞灼 《江淮法治》2009,(18):17-17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处理意见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来各方关注,特别是《意见》中“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议与质疑。  相似文献   

3.
林书斌  喻红 《特区法坛》2007,(4):27-28,47
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的案件,俗称过失犯罪之王,在过失犯罪中约有80%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约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有愈加增多的趋势,特别是今年发生了几起恶性交通肇事犯罪,引来理论界的各诸多争议。本文就其中颇具代表性的“5·7杭州胡斌飙车案”展开定性分析,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张家口市尚义县南壕堑镇太平街全村党员群众解放思想,团结奋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许多工作都排在全镇的最前头。  相似文献   

7.
水上环境与陆地环境不同,一旦肇事船舶事后逃逸,便意味着对落水生命的放弃,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依据现行的交通肇事罪规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量刑畸轻之嫌。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此外,船员之间共同隐瞒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船长指使肇事驾驶员逃逸等相关行为也涉嫌构成犯罪。设立水上航行责任事故罪惩治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加强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是维护水上人身安全、创建水域法治环境的必要保证。  相似文献   

8.
浙江高院于2009年8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相似文献   

9.
由于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肇事逃选行为屡见不鲜,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给交通案件处理带来了阻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与因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细节问题仍然有待商榷。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时,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表现等。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则主要把握逃逸行为时间、加重情节的处理以及因逃逸致披害人死亡。  相似文献   

10.
胡煜 《法制与经济》2008,(16):11-13,15
酒后驾驶的国家标准虽已经颁布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没有或不及时进行酒精检验的状况,故酒精含量的检验不应成为认定交通肇事酒后驾驶的唯一证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肇事者饮酒后驾车,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如widmark公式,也能够认定肇事者系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适用时会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因而引起了较多的争议。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认定,一是不能轻易相信肇事者的辩解,要善于抓住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发现问题;二是肇事者迷离现场的主观动机应当以严格主义的原则来认定,只要动机中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想法,不论是否还有其他主观故意,都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三是为逃避酒精检测迷离现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逃逸来认定,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各地所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且呈高发趋势,仅以某县级检察院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为例,2009年共受理交通肇事案35件,  相似文献   

12.
赵羽雁  张永昌 《法制与社会》2011,(30):118+123-118,123
近年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呈上升态势,但在司法实践中,受传统刑事理念的影响,此类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往往会步入一种误区,即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判罚太重。本文认为,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应根据交通肇事具体犯罪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不能偏颇。  相似文献   

13.
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不能重复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等方面的争论。  相似文献   

14.
一、交通肇事案件发案特点及原因 我院四年来受理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已经成为我县常态多发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均占当年受理案件的10%以上,平均值为13%左右。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同时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6.
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洪宪  曾彦 《北方法学》2009,3(3):63-68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自然人主体,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被害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应当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理论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7.
2009年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案并接受处理的情形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但必须是在上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其中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重点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尽管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逃逸”的内容和表现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些许疑问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9.
张亦发  张平 《证据科学》2001,8(2):92-94
近年来,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医疗费用呈超常增长的趋势(以下简称超常医疗)。它不仅直接危及到肇事车主和车祸患者的合法利益,而且加大了交通肇事处理部门的处理难度,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诉讼案件大幅上升,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有关这方面的法医学研究报告甚少。本文除了对我中心查处的100 例交通肇事超常医疗案件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回顾性分析外,还就与其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其防治对策。  相似文献   

20.
焦艳鹏 《法学》2012,(9):140-147
水上交通肇事的危害远远超出了道路交通肇事,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论和实践关注。通过对近年来频发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严重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细致的刑法规制十分必要。现行《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但关于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的司法解释在水上交通肇事中存在不适应。应根据水上交通肇事的特点及法益保护的需要,优化设置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标准。水上危险驾驶行为是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之一,严重的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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