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酒后驾驶的国家标准虽已经颁布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没有或不及时进行酒精检验的状况,故酒精含量的检验不应成为认定交通肇事酒后驾驶的唯一证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肇事者饮酒后驾车,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如widmark公式,也能够认定肇事者系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适用时会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因而引起了较多的争议。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认定,一是不能轻易相信肇事者的辩解,要善于抓住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发现问题;二是肇事者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应当以严格主义的原则来认定,只要动机中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想法,不论是否还有其他主观故意,都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三是为逃避酒精检测逃离现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逃逸来认定,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当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出现时,往往对指使逃逸者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即使被害人不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应因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破坏肇事现场证据,妄图帮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而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犯罪高发,肇事逃逸问题也因其复杂性而颇有争议。本文认为逃逸应当界定为交通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明知有交通事故发生后,且未被有关部门查处前,隐匿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逃逸作为责任认定的推定因素、又作为量刑加重情节,有一定程度的重复评价,但有其理由。逃逸因是肇事者的故意行为,故存在共犯,也可有未遂与中止。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张向东 《人民司法》2012,(6):10-12,1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肇事者没有离开,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其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6.
何峰 《法制与社会》2010,(15):276-276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对这一事实主观上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在此认识的基础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以及不进行抢救被害人的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和救助义务,这两者只要逃避其中之一就应该认定为逃逸。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常常把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没有逃逸认定为自首,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认为,此种认定有违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精神,应予纠正。一、肇事后不逃逸是肇事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已成为交通肇事基本罪状的基本内容。交通肇事属公共安全犯方面的犯罪,其危害的是公共交通管理线路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肇事者的逃逸,在特定情况下可造成事故责任不明,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继续性的财产损失得不到及时控制,这就有了要求肇事者不逃逸的客观需要;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大多数情况下,肇事…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酒后驾驶交通肇事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及其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笔者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中酒后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当严格限定其含义,并就预防酒后驾驶交通肇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当以窝藏罪定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共犯论有不合理性,不能仅仅因为逃逸行为是故意的,指使者和直接肇事者有共同的逃逸行为,就认定其成立共犯。对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行为应以窝藏罪定罪。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构成窝藏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另外,指使者无须对肇事者逸逸所造成的死亡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酒后是某些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但是没有对酒后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而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中规定驾车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才能认定酒后。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否要依据GB19522-2004这一国家标准来认定酒后驾车呢?本文从刑法解释,刑事审判依据、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实践效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1.
刘海春  陶涛 《行政与法》2007,(11):145-147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所做的司法解释,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法律定性提出了各自的见解。笔者认为,根据肇事者和指使者主观心态的不同组合,可对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但指使者和肇事者其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共犯,而不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在指使者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依照该罪处理。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所占比重一直较高。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处于危险境地,更有甚者因失去救助机会而死亡。交通事故因现场证据的变动或消失而难以得到准确的认定和处理,各地出台的条例对逃逸事故认定的极端性以及出现同一类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因发生的辖区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等问题都是导致受害者家属得不到及时赔偿而不断信访投诉的原因。结合自身多年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经验,研究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现存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的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下,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刑法典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驾驶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我国刑法典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然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理应对其独立犯罪化。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14.
由于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肇事逃选行为屡见不鲜,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给交通案件处理带来了阻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与因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细节问题仍然有待商榷。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时,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表现等。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则主要把握逃逸行为时间、加重情节的处理以及因逃逸致披害人死亡。  相似文献   

15.
由于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屡见不鲜,扩大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给交通案件处理带来了阻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肇事逃逸与因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细节问题仍然有待商榷.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时,应当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表现等.关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则主要把握逃逸行为时间、加重情节的处理以及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  相似文献   

16.
案情某日凌晨,赵某驾驶一辆卡车与钱某、孙某一起外出,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受伤。赵让钱看车并与孙一起拦车将李送往医院,途中赵与孙商量不承认此事是己所为,并打电话让钱把车开离现场。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调查时,赵谎称遇险救人,后交警部门查清真相并认定因赵逃逸无法区分事故责任,由赵负全部责任。分析对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赵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是:赵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行为人驾驶汽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肇事造成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后潜逃的案件。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顾受害人的生命安危和财产损失,仓惶逃离现场。近年来,随着交通的日益繁忙和交通事故的不断增长,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广东省近三年发案分别为:1993年459宗,1994年903宗,而1995年第一季度596宗。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急剧上升不但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肇事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了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增长和有力打击此类犯罪分子,笔者就如何遏制和查破交通逃逸案件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学界存在较大争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切实履行了救助义务;"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的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而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要求具备逃逸行为、主观上的过失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9.
刘源  杨诚 《法学》2012,(4):156-160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且不存在共同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传统理论,认为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因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且肇事者与他们之间也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为妥,在对被强令违章驾驶的驾驶员的处理上,建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相似文献   

20.
孙瑞灼 《江淮法治》2009,(18):17-17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处理意见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来各方关注,特别是《意见》中“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的规定更是引起了广大网民的热议与质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