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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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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婷 《中国检察官》2012,(11):23-24
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一直是刑事诉讼改革关注的焦点之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2.
周丰华 《法制与社会》2010,(22):249-250
逮捕是对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由于其涉及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各国对于实行逮捕、羁押之类的强制措施都很慎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应当降低逮捕率,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逮捕。  相似文献   

3.
<正> 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这种改革对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以及增强对公安司法机关权力的制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此拟对强制措施制度的主要改革之处及其意义和不足作一简要分析和评价。 一、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法律共确立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对已有的强制措施体系基本上未作改动,但对几乎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均做出了较大的改革。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侦查阶段的逮捕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适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反之,  相似文献   

5.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确保这一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逮捕的执行权则交给公安机关,这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逮捕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它能够保证刑事诉讼顺利的进行,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而作为一项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逮捕就不应该具有惩罚性,这也是刑事诉讼与刑罚的本质区别,从这种意义来讲,逮捕刑期折抵制度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因此,逮捕的刑期折抵,简单说来,就是以刑罚的扣减来折抵因为逮捕而导致的先行羁押,从而抵消羁押的表面惩罚性,进而补偿对被羁押的人造成的心里痛苦。但是,从中引发的关于我国刑期折抵的问题就有了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论超期羁押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 刑事强制措施不仅可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于保护人权和实现刑罚权也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5种人身强制措施,羁押仅为拘留和逮捕的直接结果,不具有独立性。除适用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以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6,(3):106-116
司法实践中逮捕强制措施适用过多过滥,偏离了其保障诉讼的应然定位。逮捕应当且必须定位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价值仅仅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在行使审查逮捕职权时,应始终贯穿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和审判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并对考核内容、逮捕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设计进行完善,使逮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适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相似文献   

10.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的前两个条件容易把握,但对什么是“有逮捕必要”,怎样才“无逮捕必要”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又直接关系到公民人权的保障。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可避免地会侵犯被逮捕人的权利。但我国缺乏逮捕的司法救济程序、缺乏程序性违法的制裁措施等使得被捕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因此,赋予被捕人充分的救济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2.
一、何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程序中的中立性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规定的强制措施,逮捕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为保证批准或决定逮捕机关正确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权,要求批准或决定机关具有中立或超然的地位,其目的是保证逮捕的正确运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  相似文献   

13.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限令被告人在指定的区域居住,并对其行动自由进行监视.从司法实践来看,执行监视居住有几个突出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被告人逃避监视居住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在这五种强制措施中,逃脱刑事拘留、逮捕的,按照刑法第161条规定,可以脱逃罪处罚,但逃避监视居住,是否也应以罪论处呢? 从理论上看监视居住的目的与拘留逮捕一样也  相似文献   

14.
逮捕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害性继续发生,依法采取的一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对公民的权益影响甚大,因而检察机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这一  相似文献   

15.
逮捕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存在诸如不当批捕、错捕、超期羁押等诸多不足,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错误执行逮捕便是国家非法侵犯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逮捕犹如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就双受其利,用之不当,则双受其害。  相似文献   

16.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同犯罪作斗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诉讼方法和手段的总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7.
沙金 《法制与社会》2011,(17):141-141
逮捕是我国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从程序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实体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顺利到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对不完善,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逮捕,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且法律允许对被逮捕人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如不能正确适用,则很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被逮捕人权益的情况。本文就我国现有立法对逮捕措施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完善现有立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18.
适应惩治犯罪需要的强制措施熊选国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现行犯或者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方法,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相似文献   

19.
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将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严格的、较长时间的限制。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般认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  相似文献   

20.
侦查阶段的逮捕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适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反之,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因此,必须坚持“严肃和谨慎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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