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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时对事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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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是无论繁简,一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而是可以自行侦查。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本院近三年来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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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查是退回补充侦查的称简,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267条、26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70条、271条等这些法律条款就是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有漏罪、漏犯的案件可以决定退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充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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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的问题:一、该条规定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此条文,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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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退回补充侦查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发挥公、检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过程存在的一些矛盾、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严重影响着"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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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按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审查批捕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的补充侦查和法庭调查阶段中的补充侦查3种。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方式。所谓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或者提出补充侦查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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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建议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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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于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把关不严格、操作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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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要求撤回起诉的规定。由此,人民检察院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唯一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机关。这对于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错案、漏犯等情况的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检、法两院意见不一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都有重要意义。一、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是案件在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后,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不足需补充完善,从而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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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就补充侦查的具体应用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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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侦查,以弥补侦查过程中有关犯罪事实、证据等方面的瑕疵与缺陷,以确保公诉权行使的正当,同时也是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方式。正确、规范地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保障公诉案件诉讼质量,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法律监督,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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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公诉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据统计,宁夏回族自治区1989年退侦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3%,1990年为14%,这表明,近两年来,我区人民法院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增多了。 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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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定罪证据不足,却也不能证明无罪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一直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难题,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仍然证据不足,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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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侦查”一语,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广泛的运用,如检察机关常说的“自侦部门”、“自侦案件”等。如此说法,出于表达习惯或方便表述,在非正式场合倒也不妨一用。但在书面上或正式场合则不宜使用。原因就在于,这些说法都是对自行侦查概念的误用。自行侦查是一个法律用语,通过刑诉法的规定而具有确定的含义。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不退回侦查单位补充侦查,而由自己直接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据此,通俗地讲,自行侦查是相对于原侦查主体的侦查活动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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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的三种方法,简言之即“开庭审判、退回补充侦查和要求撤诉。”人民法院只能也必须在这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来作出处理。这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