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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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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阳  黄晓帆 《法制与社会》2011,(29):279-281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为成立要件,而先行行为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来源已为各国刑法理论所承认。先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对法益造成危险,从而承担一定的作为义务。本文主要论述了先行行为的范围,认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但以刑法上未规定结果加重犯和其他罪名为限,作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行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①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但刑法理论上都认为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之一,也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行为人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法益的现实即构成要件的该当结果。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那么行为人就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然而…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交通肇事犯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他罪或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定性的,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其前提是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引起行为人救护伤者的作为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这一作为义务就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的心理,在客观上要具有作为义务、防止后果可能性。关键是看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现…  相似文献   

4.
先行行为的定位、范围及立法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先行行为是刑法上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其原因并非仅仅因为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般经验的结论,更主要的是由于它是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存在防止最终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过失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不作为,但理论界经常引用的两个案例并非适例,应予修正。先行行为应当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 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 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但不能是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 同时, 先行行为也不限于有责行为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不真正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对于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尤其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的义务来源问题也没有作明确限定。法理上,从最初斯图贝尔提出先行行为也是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理论之始,有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义务发生的根据的争论就没有停过,该问题也是这一领域讨论的中心问题。而这也折射出我国刑法立法和理论的缺陷,因此,从理论方面对该问题的明确限定也是促进理论和实务相统一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我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宋福祥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来探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包括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8.
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为一定行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所说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我们刑法上所说的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由于不作为因果关系也具有作为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它具有犯罪因果关系的一般性。但是,由于作为是行为人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行为人的消极行为,所以它和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9.
杜页川 《法制与社会》2013,(25):135-136
先行行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理论界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有所争论,特别是其中犯罪行为是否为先行行为争论较大。本文从先行行为的构成条件,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期待可能性并不表明犯罪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以及超出犯罪构成的危险的先行行为并非犯罪行为这四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否定犯罪行为为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10.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一种,而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到底为何种行为一直在争论之中。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犯罪行为,更不可能是合法行为,而一般违法行为充作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只能发生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场合。  相似文献   

11.
劳动刑法视野下劳动用工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机制对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勇 《河北法学》2008,26(4):107-110
劳动用工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违法犯罪类型、单纯违法类型和模糊行为类型;劳动刑法应当以保障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心,严厉惩治严重的劳动侵权犯罪;同时关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惩治和预防劳动用工违法犯罪,应当构建和完善劳动刑事处罚机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劳动法律体系衔接机制、司法协调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12.
刘艳红 《法学研究》2010,(4):133-148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相似文献   

13.
陈京春 《法律科学》2014,(3):116-126
风险刑法所关注的风险(危险)已经不局限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典型的现代性风险,抽象危险犯原本不是风险刑法的产物。抽象危险犯除了有法益保护前置化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支撑外,避免证明上的困难也是重要的、独立的理由。抽象危险犯的抽象危险可以是强制性推定的,但大多数是可以反驳的。抽象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和行政犯,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应当限制。对推定抽象危险的犯罪,司法认定需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判断。对抽象危险推定的反驳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  相似文献   

14.
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论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伟 《政法论丛》2005,(6):58-60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5.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06,(3):98-111
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相似文献   

16.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5,23(3):54-61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7.
目前,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醉酒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实践中部分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纳入犯罪圈。为贯彻新时代良法善治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危险驾驶犯罪中醉酒标准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建议借助证据法遏止醉酒驾驶行为过度犯罪化倾向,对于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醉酒认定不宜过度依赖血液酒精鉴定,侦查机关应充分收集各类证据,统一交由审判者依其理性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类研发、制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产品,不是犯罪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在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生产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难以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罪名定罪处罚。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专门的规定,驾驶位人员不接管汽车或接管后无力改变交通事故结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过失犯罪。驾驶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是阻止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下发生交通事故,其注意义务不应过高。允许的风险、紧急避险理论不能为自动驾驶汽车紧急路况处理算法的生产与应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生产者遵守算法安全标准仅可以使生产行为合法化。鉴于现行刑法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特性,我国应当建立以生产者全程负责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使之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应用两个阶段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生产者拒不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胡波 《北方法学》2020,(2):65-80
立法者在刑法中创制风俗犯罪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考量,但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单纯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和应否发动刑法对其予以规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这有赖于考察风俗犯罪的正当化。唯有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犯罪化与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内涵相符,相关风俗犯罪的创制才是合理的,这是阐明风俗犯罪处罚根据的核心所在。风俗犯罪的正当化不仅与自由保障理念和法益保护理论具有重要关联,还与伤害原则、从属性原则以及罪刑均衡原则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20.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对其内涵合理的界定及充实,是科学厘定犯罪行为人对此承担义务的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诸如行为的违法性不属于行为人认识的内容,已经达成共识,但又将对行为性质和行为客体的认识纳入认识的范畴,存在体系上的内在冲突,其根源在于将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事实的等同;将认识因素有无的标准界定为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貌似科学,实际上难于把握;唯有坚持客观标准,以常识、常情、常理平等地对待相应的行为人,方能将刑法中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坚持到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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