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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我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在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趋势的推动下,社区矫正逐步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开始于2003年7月10日,其标志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正式颁布,北京、上海、江苏等六个省(市)率先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后来范围逐步扩大,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从2006年开始,在大连、本溪两市选择4区14个街(镇)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成功,为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10年,在大连、本溪两市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其他市各选择1区1县,在2个街道、2个乡进行试点。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4个市、109个县(区)、961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26万人,解除矫正2299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03万人。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较为典型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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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试点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批示精神,2003年7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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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江苏省海门市司法局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摸索、创新社区矫正的工作思路和机制.在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中实施“四化”战略,大大降低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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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自2006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始终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根本任务.以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顺利重返社会为宗旨.立足依法矫正,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截止目前.新仓镇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7人.其中已有20人被解除社区矫正。已被解除社区矫正的.无1人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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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2005年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根据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和部署.以提高矫正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探索出符合江汉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47名.正常解矫118名.建议提前收监1名.正在接受矫正的128名社区服刑人员思想稳定、行踪稳定、生活稳定,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连续被省、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评为先进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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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的历史是一部体现人类文明进程的历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刑罚制度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大举措。2002年8月,徐汇区斜土街道作为全市首批3个试点单位之一,率先探索开垦了社区矫正的第一道犁痕。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区推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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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具体承担着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其工作力量的强弱不仅关系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更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水平。但近些年来.随着司法所的职能不断增加.特别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基层司法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与现有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日趋明显.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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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四难”问题亟待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江苏省自2003年12月全面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各地十分重视.自上而下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工作的逐步开展.发现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四难”问题尤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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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按照年初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要求和“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截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6个试点省(市)的35个区(市)、310个街道(乡镇)展开,其中北京市已经在辖区内全面铺开。6个试点省(市)共接收、管理社区服刑人员4917人,其中,管制48人,缓刑2786人,假释649人,监外执行181人,剥夺政治权利1253人。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第一,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密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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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为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浙江省是全国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六个省市之一,2004年启动试点工作,2009年全面推行社区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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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试行.2010年4月,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司发[2010]3号),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在成立朔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制订实施方案的基础上,15个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在区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利用4月下旬一周时间完成了见人见档移交工作.当时一次性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6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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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司法机关在我国现阶段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各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如何共同开展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了明确指示。通知在充分肯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下,要求社区矫正“应当选择在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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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我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犯罪,是一个与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音符;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伴随着社会建设的全过程。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并与社会的文明进步互相呼应,互相映衬。刑罚制度的先进、文明,直接作用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形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推行几十年了。2003年我国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初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我省是第二批试点省市之一,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为了配合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法学会于2006年4月27-28日共同举办“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讨会”,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建言献策。现将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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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通知下发后,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率先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把被处以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人列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这一举措被誉为我国刑罚执行现代化、人文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尝试,其理论依据、重要意义以及工作模式,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发展、完善。本期刊发两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及监外执行的理论依据和试点工作现状进行阐述,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若干改进对策,并配发一篇关于英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文章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