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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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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作品载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九类之多,涉及到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尽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广泛、门类众多、形式各异,但是所有作品都涉及到作品载体的问题。然而,对于作品载体却是被人们长期忽略的一个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著作权方面的论著中,虽然常常提及到“物质载体”、“作品的载体”、“载体”这类词,但至今尚未对其作过专门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经过多年争论,我国的著作权法终于问世。争论的内容之一,是著作权法应保护哪些作品。回顾这些争论,对于著作权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会是有益的。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概括地说,就是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具体地说,它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底层逻辑和过程入手,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了研究。在文字、艺术和音频类作品中,人工智能通过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的过程进行创作,其中数据输入阶段的数据挖掘是合理使用,机器学习阶段是与人类作者共同创作,而生成内容阶段具有思想表现形式和人格主义要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创作过程和独创性要素,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图像、原画和音频等艺术类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建议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所有者,而非设计者。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转让作出规定。本文将就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以及著作权转让的特点、内容、方式等问题作初步研究。一、《著作权法》确立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在建国以后长时间内我国法律不把著作权看作一种“私有权利”,作者创作作品除获得一些象征性的稿酬外,对其作品不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作品的使用处分亦带有浓烈的行政色彩。随着《民法通则》首次提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对于著作权的民事权利性质的认识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并于1990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但在当时对著作权的私有财产…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登记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触过一些文人墨客,当与他们谈及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问题时,竞不止一次地涉及到著作权的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应当建立著作权(或者作品)登记制度,以作者履行登记的行为作为著作权产生,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发行渠道多样化和出版物  相似文献   

6.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获取知识途径的激增,人们的创作活动变得日益活跃,演绎作品在如今的文化领域中所占的比重也明显增加,由于获取知识的快捷,未获得原作品许可就对原作品进行利用的侵权演绎作品也在大量出现.然而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对于演绎作品的保护仅限于对合法演绎作品的保护,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却比较空缺,因此,本文中主要就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发表笔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作品的数字化与作品的类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网络上的作品 ,以及传统形式作品的数字化上网过程。这是个概念性的问题 ,也是谈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 ,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二具有独创性 ;第三是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在此 ,数字化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是关…  相似文献   

8.
著作人身权转让之合理性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产生的人身权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均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但这些传统理论均存在明显的缺陷 ,著作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有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著作人身权合理转让的内容应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似文献   

9.
随着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发展以及收视率提升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品牌效应,围绕电视综艺娱乐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逐步增多,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由于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创意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对节目权利属性的认定存在分歧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作品的定性方面也存在着审理难点。对此,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和“制品”的相关规定,按照不同类型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在创作过程中“独创性”的程度,予以区别认定。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或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为何要保护作者的这一权利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以“激励说”最为引人注目。就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激励说”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依据这一学说,国家制定著作权法(或版权法)赋予作者对其独创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垄断性或排他性的权利,其宗旨是促进本国的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保护作为手段,以期达到发展和繁荣本国文化事业之目的。因此,如何平衡作者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成了著作权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毫无疑问,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经过了艰苦的思维,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甚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果其所创作的作品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则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就难以得到回报,作者也就缺乏创作动力。由此看来,对作品加以保护是必要的。然而,作者的所谓“独创”是在前人留下的基础上进行的,那种不依赖前人所积累的知识而进行的抽象的创作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了社会的利益,为了鼓励更多的作品的创作,并降低创作成本,从而有利于知识的学习和传播,各国著作权法在对作者的著作权施加时间上的限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1.
引言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其保护宗旨时无不明确指出:著作权法一方面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另一方面要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促进社会文  相似文献   

12.
作品情节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邵小平 《知识产权》2004,14(1):45-47
一、作品的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即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程技术等领域中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相似文献   

13.
《此间的少年》这类“架空”利用原作的同人作品,既不违反现行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也不构成对原作竞争法上的法益侵害.这主要是因为同人作品一般对在先作品不造成替代和竞争,相反,多数同人作品与原作是互相支撑的关系,甚至会造成“同人逆迷”的情况.另外,同人作品还具有文化层累的功能.基于尊重创作规律、有利于文化生成的考虑,同人创作对于在先作品之“搭便车”不应被法律普遍禁止,只有在涉嫌抄袭、剽窃等特定情况下才应加以规制,而著作权法对此已经加以明确,不宜在竞争法上扩张保护.  相似文献   

14.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类影音制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和录音制品。随着技术的发展,上述三类制(作)品在创作方法、固定方式及保护手段等方面呈现越来越多的相似性,其上产生的权利也具有很大的可比性,因而本文将三者放在一起,统称为“影音制作品”。本文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外立法例,对其中几个相关问题阐述了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16.
2003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华纳”诉“唐人街”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MTV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被告唐人街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3首MTV作品,侵犯  相似文献   

17.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冯晓青 《知识产权》1996,6(4):16-18,44
著作权法是国家用以调整作者、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我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在对作品权益分配方面,既借鉴了外国经验,又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它通过调整国家、社会和作者三方面利益关系,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其成功之处,根本上就在于贯彻了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下称均衡思想)。均衡思想是著作权法的精髓所在。笔者拟对此略作探析。  相似文献   

18.
智力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己的著作权法或版权法,其目的是用来鼓励、帮助、保护作者创作智力作品。实践证明,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著作权法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制定著作权法的工作正在进行。在立法过程中,许多理论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仅就著作权法中的作者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9.
论作品的独创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概念及法律属性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拟就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作品独创性问题,作一定的论述。独创性(Originality),有时又称原创性,它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和认定侵权的根据在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均有规定。但对于独创性的含义,理论界则有多种观点:(1)主观说。只要形式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2)客观说。只要作者自己独立创作,没有剽窃或抄袭他人著作,不论创作高度如何,即为独创性。(3)主客观统一说。除独立构思创作外,作品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造型高度”。如把众所熟知的材料(三角形、普通的旋律、周知的摄影技巧等)简单地纳入“作品”中,虽为独立创作,“作品”也不具有独创性。倘若出现两部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则后一“作品”要么是前一作品的复制件,要么其创作水平不够高。也就是说,后一“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法人作品有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这条规定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中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问题,即法人作品(其实上述规定还不止确认了法人作品,同时又确认了非法人作品,有人将二者统称为单位作品。本文为比较和讨论方便,只研究法人作品问题,非法人作品问题与本文讨论的内容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之所以说值得讨论,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与世界很多国家不一致,即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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