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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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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12):26-32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体系化方法,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分别调整四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并决定了这些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2.
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玲 《中国法学》2012,(2):119-130
专利授权公告不应具有使公众应知的法律效力。专利侵权赔偿适用一般过错推定说对行为人显失公平,专利侵权纠纷中也不存在特殊过错推定说的法定事由。因此,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一般归责原则。专利侵权属于一种特殊侵权,在归责上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应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专利权的排他权性及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并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例,区分专利侵权产品首次销售前后的不同侵权行为,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4.
李天一 《法制与社会》2012,(13):290-291
我国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否是认定专利侵权的必备要件.学界大致分为无过错说,过错说和混合说三种.TRIPS协议中规定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专利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分开讨论,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专利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而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  相似文献   

5.
归责原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核心。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规则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环境侵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侵权行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我国确立了无过错原则作为环境侵权的归责依据。本文旨在明确该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应用,保障其实施。  相似文献   

6.
王乐 《法制与社会》2010,(35):108-109
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规则的仅包含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诉讼。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商标侵权行为界定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但事实上商标侵权行为所采用的却是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7.
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划分标准,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以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基础,这其中有人主张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多数则主张采用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即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则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也为《民法通则》等一些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所采用。然而笔者在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划分标准时发现.这一延续了20多年的侵权责任归责划分标准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戛然而止,一种全新的归责划分标准悄然出现。  相似文献   

8.
论过错是民事责任之唯一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实际上吸收了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从实质上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一项,即行为人过错。民事行为的归责原则本质上只有一条:过错责任原则,既适用侵权,也适用违约。任何无过错违法、无过错侵权、无过错发生责任的规定,都违背民法的基本逻辑和法理。  相似文献   

9.
归责是侵权责任的核心,是侵权责任法的灵魂。侵权责任归责,是认识和理解侵权责任法的钥匙和必经途径。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是二元归责原则。本文从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物的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物的侵权两种情况对归责原则进行相应的分析,对不同情形下的侵权责任进行相关分析,并进行责任形态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归责原则配置之前提,是找到促进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归责原则需要解决责任成立的正当性问题.不同归责原则有不同的归责理念.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而归责,有过错即有责任,有过错才有责任.过错戍为责任的-般性正当理由,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无过错责任针对无过错(危险)归责,它是在考察过错、发现不存在可归责过错的基础上,针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归责的-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可以有免责事由,也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利益平衡器,有助于舒缓社会的紧张关系.归责原则的适用,是个案的判断.归责原则存在互相配合适用的体系效应.  相似文献   

11.
彭本利 《法学杂志》2012,33(5):150-153
本文分析了第三人过错是过错责任侵权案件的抗辩事由,全面梳理了第三人过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的地位演变,并就第三人过错是否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深入的述评。提出在以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甚至制定专门的环境侵权责任法时,除了明确规定在所有环境污染领域第三人过错都不是抗辩事由外,还需合理地设置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2.
论环境侵权责任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程  李爱年 《行政与法》2008,(4):108-110
环境侵权责任是私法调整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构成要件是确定环境侵权责任的依据,通观目前我国学界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其聚焦点主要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必须具有违法性。从我国相关法学理论、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行为违法性”不应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对我国传统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在损害要件上的矛盾态度、环境污染预防性责任适用时的违法性考量及部分条款之间存在的逻辑上的不周延也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日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马俊驹  罗丽 《现代法学》2003,25(1):151-158
公害是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对人们生活环境的破坏而产生的,目前,已成为侵权行为类型中最重要的一种。日本的判例与学说认为,在因环境公害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以公害为理由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和请求停止行为民事责任。这一见解,对完善与发展我国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立法和我国环境公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5.
金茹雪 《行政与法》2020,(4):101-111
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实务中特殊侵权向一般侵权逃匿的做法屡见不鲜,亟待厘清环境管制标准和损害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的成立可以损害的满足度为切入点,借助动态系统论在过错程度之间形成弹性化的评价体系。当受保护法益为绝对权时,按照特殊侵权处理,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当受保护法益为纯粹精神损害或纯粹经济损失时,必须以过错的满足度加以补偿,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成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合规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16.
李慧玲 《时代法学》2010,8(2):11-16
"排除危害"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这一立法模式既引起了学术的纷争,又带来了司法判决的不便。事实上,它应是环境侵害排除的一系列责任的总称,它既包括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民事责任的"排除危害",也包括了环境行政责任中的责令停业、关闭等。我国应将排除危害责任在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类型化,将其分为完全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和代替性赔偿三种责任形式,并规定相应的适用原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17.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8.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由此造成的环境侵权及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也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因此,应根据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赔偿机制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制度,使环境侵权救济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化与合理化.  相似文献   

19.
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侵权的出现发展了传统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各国逐步采用了无过错责任作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但由于环境侵权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完全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当建立起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和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体系,方能适应现实生活需要。  相似文献   

20.
油污符合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所具有的损失发生巨大性、风险发生概率低、风险预测难度大和风险难以分散的识别标准,应属于巨灾保险承保对象.油污巨灾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石油利益的获得者具有广泛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呈现社会化分担趋势,故政府应当作为油污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将油污纳入巨灾保险体系中,有助于丰富油污保险类型,构建油污巨灾保险与普通油污保险二元并列的局面,以社会力量督促石油行业提高安全生产力度,并达到弥补普通油污保险、油污基金、政府救济等其他油污灾后救济制度缺陷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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