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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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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犯罪来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在传统上则采取个人责任原则,坚持罗马法奉行的“法人不能违反可罚行为”原则而否认法人的犯罪主体资格。在我国,关于法人或单位犯罪10几年前特别是从1987年1月《海关法》颁行以后曾经是刑法理论界、立法界和司法实务界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尤其是单位或法人能否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问题,肯定派和否定派针锋相对、各抒己见、相持不下,并且普遍采用法人犯罪的提法。随着1997《刑法》的颁布和实施,单位得作为犯罪主体并可被判处刑罚在立法上得到了最终肯定,而且…  相似文献   

2.
越来越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正通过制定刑法或缔结国际或区域性公约规定法人犯罪。概括起来,法人犯罪立法的国际经验有:明确法人犯罪的成立条件,排除或严格限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确立法人刑事责任和自然人刑事责任相分离的原则,建立较完整的法人刑罚体系。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已证明,我国现行的单位犯罪立法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和适用上的种种迷失,有必要借鉴法人犯罪的国际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3.
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领域,按照既有的单位犯罪认定逻辑即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认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无疑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然而在此逻辑推导下,一人公司却无法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这样的逻辑悖论根源于对既有单位犯罪认定标准的误读,即将刑法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界定建立在民商法法人人格理论的基础之上,而一人公司本身就是对民商法法人人格理论的颠覆。刑法上惩罚单位犯罪并非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单位,我们无需用法人的条件来衡量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在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把握上仍应坚持单位犯罪认定的实质标准,从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利益的归属及惩罚单位犯罪的目的等方面出发,准确做到对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法人犯罪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中国和法国是当今世界上用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犯罪的两个主要国家,本文通过对中、法两国刑法中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两国法人犯罪立法的优点和不足,这种比较研究的结论又可以为完善我国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内容,这一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单位犯罪的提法欠妥,应使用国际通用的“法人犯罪”概念;单位(法人)犯罪主体不应包括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和国家机关;应增加单位(法人)犯罪的过失罪过形式和单位(法人)共同犯罪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单位(法人)犯罪的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7.
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不能一概而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立法愿意上分析。单位犯罪实质上是法人犯罪 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及原刑法的规定,在我国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是我国新刑法为有效及时地惩治单位犯罪,突破了原刑法的有关原则,并且借鉴了国外的立法规定,肯定了法  相似文献   

8.
自1987年通过《海关法》规定法人刑事责任以来,立法机关从未停顿过扩大法人犯罪范围的步伐。在1997年之后通过的一部特别刑法与八个刑法修正案之中,有近半的条文规定了新的法人犯罪。但事实表明,日趋严格的刑事立法在预防法人犯罪方面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与死刑立法相似,徒具象征意义与符号意义。对当前法人犯罪立法的政治解读表明,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法人,尤其是国有企业而言,受到刑罚制裁的概率很小,而且犯罪成本很低。但是,法人犯罪立法的扩大,能够将公众注意力从制度本身转移至孤立的事件乃至个人,能够为选择性执法提供更多的机会,并减少法人乃至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将法人犯罪法定化,把法人犯罪列为公约管辖的范围。公约规定了法人犯罪的范围、法律责任、法人责任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法人责任的裁量等内容。这为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国际法根据。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与公约中"法人犯罪"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名称不同,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不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不同,法人责任是否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同。以公约为视角,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在保持"单位犯罪"的名称、单位责任的双罚制原则、洗钱犯罪与受贿犯罪的单位主体等不必修改的前提下,要将单位扩充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增加规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完善单位责任与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尉琳 《法学杂志》2016,(6):81-91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未能提供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司法解释和判例也无实质上的实践判断依据.我国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基于刑事政策的影响,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正是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司法表现;从“利益”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国外法人犯罪的理念和立法流变以及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来看,“独立的利益”都应成为当下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实践标准;与自然人主体一体化是解决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问题的最终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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