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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证行为刑事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拒证行为的刑事立法依据是①拒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当罚性;②拒证行为刑事立法的法典依据.完善诉讼法中的证人作证制度有三个方面①明确证人资格;②规定拒证免责权;③确立强制作证制度.拒证行为犯罪化包括①拒证罪的犯罪客体;②拒证罪的客观方面;③拒证罪的主体;④拒证罪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证人拒证权是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拒证权存在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 ,应就拒证权的主体和立项范围及实现程序设计我国证人拒证制度。 相似文献
3.
陈永佳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9,23(3):33-35
利用博弈理论来分析刑事证人拒证权是创新的研究方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本身是一场群体博弈。刑事证人在这场博弈中处于困境之中。通过博弈论分析,赋予刑事证人拒证权有一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李远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
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具有明显的伦理基础,表现为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具有功利性和证人作证行为本身存在着利弊权衡.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缺乏伦理思辨,对人性考量不足、对德性制约欠缺以及权力与义务的脱节.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应建立起证人拒证权制度、证人强制作证制度、证人道德制约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赵旭光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3,(6)
赋予证人一定条件下的拒证权,不仅是我国古代早有相关的立法制度,而且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通行做法。证人拒证权制度的设置,对于维护社会人情伦理关系、特定职业的存在、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有着深刻的价值意义。这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设立证人拒证权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李飞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7(2):40-43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这一传统也为现代世界刑事司法潮流所认同。而我国当代刑事司法却忽略了特殊证人——近亲属证人的权利,即拒绝作证权。法律应当规定近亲属作证豁免权;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应先定为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或直系姻亲;享有亲属拒证权的证人,对于不利于其近亲属的证言可拒证。 相似文献
7.
滕浪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3):69-72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妨碍了诉讼目的实现.应在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通过立法对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建立诸如证人法律保护、证人出庭经济补偿、证人作证豁免权、证人宣誓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8.
吕哲如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13-116
刑事证人出庭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应有之义。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并完善了刑事证人出庭制度,但还存在着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应厘清证人资格、界定关键证人的范围、出庭程序等基本概念,并完善证人拒证范围等豁免制度,细化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等附随制度。 相似文献
9.
10.
黄永波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8,21(6):37-39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认定事实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甚至拒绝作证等现象日益严重,已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正和顺利进行。本文从分析现行刑事证人制度的立法缺陷入手,从证人的主体范围、证人保护、证人的权利义务、拒证和伪证的惩戒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提议,以期解决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杜绝拒证伪证现象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1.
反侦查行为的产生是人性使然。反侦查的归责机制可以分为并罚的反侦查、不可罚的反侦查以及从重处罚的反侦查。从重处罚的反侦查行为依据何在?是刑法直接规定还是由刑事政策所引导?若是刑法规定则应遵守刑法的规定,若是刑事政策所引导,那么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性则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对反侦查归责机制的探讨最终还是要落脚于如何完善整个刑事法治。从此着眼,需要建立"国家.社会.人性"三位一体的刑事政策模式,实现整个刑事法治的人性化引导。 相似文献
12.
欧锦雄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76-79
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的学术对垒已成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要争鸣态势。刑事审判的民主性决定了犯罪构成理论应具有通俗化、大众化的特性。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体现了民主法治的精神。德日犯罪成立理论有着复杂深奥、晦涩难懂的品性,广大民众对这一理论难以理解,是一种与现代民主法治相违背的理论。现代民主法治呼唤大众化、平民化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13.
丁华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75-84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刑法中的正当行为不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将其视为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并不科学。犯罪构成与正当行为不是入罪与出罪的反向关系,二者之间是基本规定与注意规定之间的关系。传统的体系安排具有合理性,应当加以维护。不应该将其作为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大动干戈的借口。 相似文献
14.
刘士心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16
实行的着手即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实行的着手是预备犯和未遂犯的分界线,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不论在大陆法系刑法还是在英美刑法中,实行着手的判断标准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文章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外国刑法中关于着手标准的各种学说,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对着手的判断,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把握行为的内容,以行为在客观上对保护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为着手。 相似文献
15.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3):12-16
在罪犯矫正的认识论上,主要有矫正否定论、可改造论和层次矫正论三种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矫正否定论的倡导者应是世界上有着很大影响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提出了重要理论“犯罪天生论”.认为“天生犯罪人”是不可矫正的。我们认为龙勃罗梭的理论被学界曲解了,只看到了其强调天生犯罪人不可矫正的一面,而忽略了其理论对矫正犯罪人的积极意义。可改造论主要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所秉持的一种观点,认为罪犯是可以改造的,罪犯具有矫正的可能性,但罪犯矫正是有条件的。从逻辑意义上来讲,对罪犯一定条件下的可以改造并不是都能够改造。层次矫正论认为,罪犯中有的是可以矫正的,有的则是不可能矫正的。因此,只有树立矫正有限论的理念,才能对不同层次的罪犯,运用不同的策略。 相似文献
16.
林维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4):107-112
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是指行为当时的犯罪能力,即责任应答的能力,而并非刑罚适应能力.根据刑法立法史,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而在其判定中,应当明确法官判断的优越性,医学鉴定不能约束法官的判断. 相似文献
17.
张兵建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50-52
要分析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应当看其是在何种犯罪论体系下来探讨的。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刑事责任具有不同的含义,从而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二者的关系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18.
黎慈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5)
侦查行为在保证国家刑事目的实现的同时,也容易使公民权利受到伤害。要兴利除弊,就必须实现刑事侦查法治化。媒体监督则是保证侦查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有效力量。然而,新闻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其对刑事侦查权的运作有着天然的涉足和"侵犯"。因此,要保障媒体对侦查活动的健康监督,还必须设置必要的限度,规范媒体监督,排除媒体对侦查独立的非法干扰,以保障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9.
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犯罪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形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行为人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他心理的外化表现。犯罪现场留有什么样的物质痕迹,这些痕迹之间的相互关系,产生痕迹的犯罪行为等都会反映出与之相适应的心理状态。通过现场痕迹反映出的犯罪心理状态并不是可以通过感官或仪器就可以直接感知的,而是需要依靠心理学和逻辑思维的方法去进行。 相似文献
20.
刑事和解是一种在非刑罚化、被害人保护、犯罪人再社会化等方面均极具创意的新制度。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应恪守的重要原则。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问题是完善刑事和解所必需的基础性理论。不容否认,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然而系统论证之后可以得出二者间存在着协调可能性且协调性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