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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权利保护的趋势中仍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却客观真实的享有一种“隐形的沉默权利”,对我们的司法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都有很多影响。“隐形沉默权”与“沉默权”在本质和作用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相同的也只是一些非实质的表面,而这些非实质的表面恰恰就掩盖了“隐形沉默权”的本质,同时也充分说明了“隐形沉默权”所具有的“隐形权利”性质。 “隐形沉默权利”的存在,有权利保障的世界趋势严生的影响,也有着广泛的社会和历史原因。犯罪嫌疑人享有“隐形沉默权利”,既有妨碍司法诉讼的消极作用,也有促进侦查诉讼发展进步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国情的发展和世界性权利保护的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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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行为与追究犯罪结果之间的非对称关系,决定了沉默权备受争议。沉默权因肯定沉默的自由,满足了程序正义的价值需求,构成了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沉默权并不是追究犯罪的对立面,其对于诉讼结果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在沉默权之于诉讼结构的作用,间接地影响了诉讼的结果。在我们看待沉默权问题上,若不是从人出发,而是强调追究犯罪,则无法理解沉默权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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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形沉默权”的客观存 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那么,在目前我国的刑事诉 讼中犯罪嫌疑人究竟有没有“沉 默权”呢?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 中有“沉默”的权利,但我们详细 考察司法诉讼实践,发现犯罪嫌 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却客观真实享 有一种与“沉默权”本质相同的 “隐形的沉默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虽 然继承和坚持了传统观念、坚持 职权主义的犯罪防止控制体系, 但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已逐 渐的、加速的与刑事诉讼发展的 世界性趋势不断靠拢。例如,新中 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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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与效率的关系看“沉默权”的取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应否赋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或者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应否引入沉默权制度,已成为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同时,它也是一个与我国公安工作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在有关于此的争论中,有人主张“沉默权势在必
行”,有人则认为“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前者的理由主要是,沉默权制度的引入将大幅度地减少刑讯逼供现象,从而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司法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定案,以及提高审讯的文明程度等;后者则认为,沉默权会限制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影响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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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49-150
沉默权是一个无法让人沉默、无法让人回避的话题。通过借鉴、引入沉默权制度,不断深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作为借鉴之用,我国就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即有条件或有限度的沉默权制度,适时引入、规范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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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1):122-126
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沉默权已成为法学界、法律界和普通民众关注的话题,但直言"你有权保持沉默"却过于超前和草率,混淆了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界限.沉默权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确认为底线;沉默权的实现有待于刑事诉讼法的确认和相关规则制度的合理设计.合理地设计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是我们现阶段的研究目标;"有权保持沉默"是在将来,而不是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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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考察与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崔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48-58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 ,已成为诉讼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 )引进说。认为引进沉默权条件已经具备 ,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 (二 )否定说。认为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 ,不宜规定沉默权。 (三 )限制说。认为从原则上应当承认沉默权 ,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案件 ,不适用沉默权。对沉默权制度的来龙去脉和利弊得失进行深入的考察 ,特别是对沉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冲突与权衡作出认真的比较研究 ,对立法与司法实践都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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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看待沉默权——公安部法制局局长郝赤勇一席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十世纪末的1999年 ,可谓是新闻迭出的一年。尤其是各新闻媒体把沉默权炒得热热闹闹。在沸沸扬扬的炒作中 ,沉默权的冲击波撞击着每一个公安民警。对沉默权 ,赞成者有之 ,反对者有之 ,默然视之者也有之。公安民警应该如何看待沉默权?带着种种疑问 ,记者采访了公安部法制局局长郝赤勇。郝局长开门见山地说 ,不久前 ,众多的立法者、执法者(包括在办案一线的公安民警)、法学家们都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 ,热烈地讨论沉默权问题 ,这是一件大好事。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刑事执法机关对沉默权问题十分关注。我在保持了一段时间的“沉默”里 ,冷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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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世界性的组织并成为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规定,在我国是否实行沉默权制度,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广泛议论。实行沉默权是世界法制史上一个重大的变革,是积极的、进步的,也是中国将来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由于沉默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保障人权,又可能放纵犯罪分子,可以说是利弊共存,喜忧参半。所以,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并用法律予以确认,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必将对我国刑事侦查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一、沉默权的含义对沉默权的含义各国规定不一,尚无最后定论。《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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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沉默权的发展历史上,可以说美国的沃伦法庭在1966年通过米兰达案件所创设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Warnings)是其重要的里程碑。然而有学者将米兰达规则等同于沉默权,甚至作为沉默权的代名词;也有学者认为米兰达规则包含沉默权。实际上,在米兰达规则存在之前的数百年,沉默权(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已栽入很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米兰达规则作为一项诉讼规则,只是对宪法性权利——沉默权保护的外国规则,其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只是沉默权的受告知权,其本身并不具有实体上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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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美国的大法官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刑事诉讼作为执行刑法所必不可少的程序法,有两个目的:既要注重严惩犯罪,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人权保护。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这个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人权的制度,便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沉默权的历史渊源“沉默权,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1]因此,沉默权至少应包含以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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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的价值体现在:沉默权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使刑事诉讼的价值走向多元化;有助于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构造;沉默权是诉讼主体学说的必然要求,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立法保障。目前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而不能保持沉默,从而在立法上否定了沉默权。这一规定有违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有可能促使逼供的发生。我国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规则,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文明化、法治化,符合国际上对刑事诉讼程度保障的历史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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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4)
沉默权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权保障状况以及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确立这一制度,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高文明办案水平,更好地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会遇到很多现实障碍,但我们不能因为遇到阻力便放弃追求文明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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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春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
所谓刑事沉默权 ,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不自证其罪、并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西方国家刑事沉默权自从英国首先确立到现在 ,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但一直争论不休 ,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大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一制度的发源地和创立国英国 ,目前正在谋求对沉默权进行一系列的限制 ,并且已经付诸实施。目前西方国家的沉默权 ,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沉默权。对此 ,中国法学界及其司法实践工作者必须有一个全面、客观、清醒的认识 ,不加区别地盲目“引进”。中国目前不适合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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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讯问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回答义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讯问依事实真相陈述的义务。从辩护角度看,只要承认辩护权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辩解是辩护而不是供述,只要承认权利的主体有放弃权利的自由,而没有不能解脱的束缚,沉默权就是无法否认的客观存在;从如实回答义务看,沉默权不会因如实义务的确立而不存在。客观规律表明,沉默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从来没有被剥夺,也不应被剥夺。不能因特殊沉默权否认一般沉默权。如实回答义务的真正实现需要沉默权的存在。强调沉默权,对于保护人权,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尊重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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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随着现代人权和民主的发展而被提出的,它最早源于英国,美国首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并在宪法中予以确认。二战后,人权保障问题逐渐走向国际化,沉默权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确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在中国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沉默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②有权拒绝陈述;③不应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已的法律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以下把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相反,我国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刑诉法对沉默权没有确认,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沉默权。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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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沉默权问题的争论,一直是中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沉默权在中国的构建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只有与中国的本土法律资源相结合,在吸收外国沉默权制度精华的前提下,才能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