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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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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利益、公司运营效率、债权保障是公司资本制度的衡量点,要实现三者的合理平衡,发挥资本制度的积极作用,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规则。本文通过对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理论探讨及与其配套制度研究,对资本形成制度进行反思,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司法,其制度构架均以资本为中心:资本出资人既是公司的所有者,也是公司事务的管理者、监督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职工作为公司的雇佣者在公司法上毫无地位,只是提供劳动的客体.但随着近来劳资关系的平衡和对劳动地位的认知,职工逐渐成为公司法上的主体:他们不仅可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还可以参与公司决策和分享公司利益.由是,形成了与资本绝对公司法理念相对的人本的公司法观念,直接影响着现代各国公司治理的法律结构.  相似文献   

3.
沈贵明 《法学》2014,(4):98-107
资本登记制是公司设立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的基础性制度。《公司法修正案》仅对资本登记制进行改革,会导致认缴登记制与现行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规则的不相吻合,增加了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所以,实施资本登记制改革,配套措施必须跟进。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跟进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制度完善措施的跟进,以保障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有效进行;二是对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防控措施的跟进,以保障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不因股东投资受惠于资本登记制改革而变得失控,平衡好股东的投资利益与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4.
2013年底我国公司法作出了以资本制度改革为主的相应修正,由于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资本的相对不足,可能给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带来问题。文章分析资本制度改变可能带来的问题,提出在相应机制未配套前充分利用公司法既有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并加以完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制度一直是公司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核心内容.它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前提.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应不应该存在和现在的公司法条文中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到底是否合理产生了怀疑.本文就试着剖析新旧公司法的再这一方面的不同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进而回答这一疑问,简要讨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我国应不应该存在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
彭春莲  傅冰 《法学杂志》2006,27(3):66-69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是一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公司法》施行十余年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7.
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其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实行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制度,无疑会增加对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监控程度和处理难度,对此《公司法》也增加了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了司法程序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8.
最近的公司法修改大幅度削弱了实缴资本的制度功能。然而实缴资本实质上具有不可取代的法律效用和经济效用,实缴资本是使股份交易成为纯权利交易的前提,是资产利用方式多样性的基础。仅从公司自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角度看待实缴资本的功能,是造成有关实缴资本制的观点偏狭与制度碎裂的深层原因。公司法应当在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可自主选择的基础上,重拾对实缴资本制的重视,并重构实缴资本效用得以充分实现的保障措施如法定验资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2013年修改前,公司资本制度是以注册资本为核心、净资产的变化受注册资本管控和检验的规则体系。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资本形成设定了新的规则。新资本规则很大程度上放弃了原先以注册资本为核心的公司运营及债权人保护理念,更为务实地在公司自由经营与债权人利益保障间选择了新的平衡点。资本形成规则改革既是整体资本制度改革的先声,也为资本理念发展和资本法律体系协调完善提出了紧迫要求。当前,应当结合新的资本理念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及周边法律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公司资本司法审判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0.
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了强大冲击。首先,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威胁;其次,一人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动摇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基础,第三,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简化是债权人利益的内在威胁。本文指出,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的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注册资本制度一直是学界研究和立法完善的重点.其间,曾经兴盛的“资本信用说”及其制度体现持续受到质疑而式微,“资产信用说”则相应兴盛并渐次取得主导地位.“资产信用说”固然是很有价值的理论,但其学说及其制度体现系属于合同法范畴而非公司法范畴.“资产信用说”对“资本信用说”的彻底否定,实质是忽略了两说据以实现的合同法机制和公司法机制之间的平衡.在维持公司信用的公司法机制中,“资本信用说”及其制度体现仍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效用.  相似文献   

12.
蔡元庆 《北方法学》2011,5(3):74-82
公司法领域的相对确定性往往旨在实现相关法律主体的利益平衡,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创设正是平衡公司内外各方利益的体现。某一制度的创设除非业已遵循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否则不会获得成功,股东知情权制度构造与重建也必须接受这些原则的指导。知情权的行使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理应先行尊重公司自治,但与此同时,法律必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法官更要在司法实践中注意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以真正实现公司法所要求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5,(1):35-40
2014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以来,公司资本信用大幅弱化,直接危及债权人利益。分公司民事责任能力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一环,但相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法》确定的分公司"无责任能力说",对债权人的保护严重不足;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公司"补充责任说",只是优先保护公司,严重背离了其优先保护债权人的本意。从实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平衡的角度衡量,认为在资本信用弱化背景下应当加强贯彻优先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由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公司利益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主题。由于公司治理孱弱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利益保护并未受到足够重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将公司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将公司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公司财产以及未对无形的、预期的公司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利益并非公司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根本依托。故而,重塑保护公司利益的理念,完善保护公司利益的机制也正是推进公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  相似文献   

15.
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冯果 《中国法学》2001,(3):18-27
资本三原则素来被理论界视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三项经典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之圭皋。自其诞生以来 ,一直在资本制度的规范设计中居于枢纽地位 ,对健全公司财务、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融资技术的更新 ,资本的理性投资功能增强 ,担保功能锐减 ,资本三原则理论的历史局限也日渐显现 ,其在债权人保障机制体系中的核心保障功能地位已发生动摇。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全面检讨 ,以使我国公司法所构筑的资本制度及其规范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肯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取消了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制。与之相适应,我国司法实务在理念和制度运用层面,应当适应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变化,摆脱过去形成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路径依赖,充分认识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避免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挂钩;以此为基础,围绕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处理好股东与公司、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不依赖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已有制度工具,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更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17.
我国2013年完成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基本上沿袭了法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近10多年来资本制度约束软化的路径。降低投资门槛,刺激经济活力,是资本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但因此也会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制造了新的不平衡、不确定的困难场景。依据对我国诚信环境的认识和判断,我们应该选择长期坚守法定资本制的核心价值,及早启动公司法与证券法并行的新一轮修订,充分把握现实理性和科学态度,焊接断裂的公司交易安全链条,构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8.
世界各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正在走向缓和,我国2005年《公司法》顺应此趋势,改严格资本制为缓和资本制。缓和的资本制度虽然刺激了投资,提高了公司效率,但是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却不利。本文重在寻求公司债权人在缓和资本制下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19.
本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如何体现了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20.
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类型化归纳,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从修改后的内容来看,比较分期缴纳出资与各资本制度的关系,可以得出:我国《公司法》设计的资本制度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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